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非法收购鲜茧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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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非法收购鲜茧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非法收购鲜茧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2002]第202号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无照、无证非法收购经营鲜茧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请示》(鄂工商公字[2002]6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查处的非法收购经营鲜茧的行为,其违法行为发生在《茧丝流通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之前的,可依据原《蚕茧价格和流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定性处罚;其违法行为发生在《茧丝流通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之后的,应按照《茧丝流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定性处罚。

未取得鲜茧收购资格、未经登记注册的单位和个人从事鲜茧收购活动的,构成了《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应依法进行查处。

二OO二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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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产保险条款费率备案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财产保险条款费率备案管理的通知
保监发〔2001〕120号

各保监办,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东京海上火灾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丰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海口分公司,美国联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为理顺财产保险备案管理工作,鼓励和促进保险公司开发和使用新产品,现就财产保险条款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并通知如下:

  一、中国保监会制订的条款和费率,由中国保监会发送各保监办和有关保险公司,有权使用该条款和费率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需再履行有关报备手续。这类条款和费率由中国保监会负责修订,各保监办负责监管辖区内各公司的执行情况。

  二、中国保监会批复保险公司申报的条款和费率,由中国保监会抄送各保监办和其他有关的保险公司。申报公司的分支机构使用该条款和费率,不需再履行备案手续。这类条款和费率的修订,由申报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事前备案申请,中国保监会以备案表的形式决定是否核准。申报公司收到核准备案表后,由其分公司向当地保监办进行事后备案。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使用其他保险公司申请备案的条款和费率,应由其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进行事前备案,总公司收到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表后,其分支机构按照《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当地保监办进行事后备案。各保监办不得办理该类条款和费率的事前备案手续。

  三、在中国保监会成立前,由中国人民银行以《通知》形式下发的、中国保监会已认定为主要险种的条款和费率,在中国保监会未修订前,仍按原规定执行,这类条款和费率的修订由中国保监会负责;中国保监会未认定为主要险种的,各保险公司可以申请修订,并按照《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报备。中国人民银行以批复形式下发和备案核准的条款和费率,中国保监会成立后未作修改的,仍按原核准的条款和费率执行。需要修订的,由申报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事前备案申请,申报公司收到核准备案表后,由使用该条款的分公司向当地保监办进行事后备案。

  四、分公司使用总公司开发的、销售区域包括该分公司经营区域的、已在中国保监会备案的条款和费率,如对条款和费率内容不做任何修改,则采取事后备案的办法向保监办备案。备案材料应包括备案表复印件、保险条款和费率备案文本以及保监办要求申报的其他材料。若当地分公司要求调整保险金额、责任限额或费率的,保监办可根据当地市场的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并抄报中国保监会。条款中其他内容变动的,由原申请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事前备案。

  五、各保险公司备案的条款和费率,采用组合式保单销售的,应在销售之前,将组合式保单的名称和内容报当地保监办备案。组合式保单的内容不得与原备案的条款和费率相抵触。

  六、报备《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B类条款的,应以中文文本由各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向中国保监会报备。

  七、本通知所称“事前备案”是指保险公司向保险监管机关送达条款和费率备案申请,经保险监管机关准予受理后方可使用的备案形式;“事后备案”是指保险公司在开始销售保险产品后一周内,将其使用的条款与费率以正式文件的方式报送保险监管机关,保险监管机关在审核该条款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共道德和出现歧视性内容的情况下,不需批复的备案形式。

  各保监办、各公司要认真学习《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OO一年六月六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会计法》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关于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会计法》的通知

国烟财[2003]250号


新修订的《会计法》于2000年7月1日已正式实施。近三年来,烟草行业各单位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会计法》取得了较明显的成效。企业负责人遵纪守法的意识明显增强,会计基础工作有了一定程度的改观;《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已经建立,会计信息质量稳步提高。但是,从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以及国家局《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和财经秩序整顿专项检查的情况来看,仍有部分企业对《会计法》的学习和贯彻落实不够得力,对国家局的规章制度执行不够坚决,致使会计基础工作较差,成本核算不规范,会计信息不真实,财务管理混乱。针对上述情况,为进一步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整顿财经秩序,现就有关问题强调如下:


一、各企业要进一步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在检查中发现,各企业虽然建立了《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但还不够健全,普遍无收支预算管理制度以及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对外赞助管理制度和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等。为此,国家局要求各企业要建立健全以上各项制度,并严格依照执行。


二、各单位负责人,特别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不得授意财会人员编造、提供虚假会计信息;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否则,将根据《会计法》的规定,由各主管部门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三、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各省级局、公司对所属重点卷烟工业企业尤其是36家重点卷烟工业企业,要尽快配备总会计师,不得长期空缺。


四、要加强现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杜绝大额现金结算行为。各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套取现金,或者以超规定数额的现金支付宣传费、广告费、市场开发费等。


五、要加强卷烟工业企业生产资料的档案管理,不得以任何借口销毁生产进度计划、各机台生产记录、车间奖金发放等资料。以上资料保存期限应在三年以上。


六、各企业的财会人员属于在编正式员工的,要向上级财会管理部门备案;若需调离财会岗位,或者免职、辞退、解聘等,必须征得上级财会管理部门同意。各企业不得擅自调离财会人员。


各省级局、公司接到此《通知》后,要抓紧制定相关的具体规定,并印发所属企业。上述各项规定,将列进今后国家局《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财经秩序整顿检查、会计信息质量抽查的重点内容,对违反者,将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OO三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