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山塘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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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山塘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山塘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水农〔2008〕24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现将《浙江省山塘巡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地将贯彻落实情况以及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厅。

联系人:董 浩;联系电话:0571-87826534。





二○○八年九月四日





浙江省山塘巡查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山塘管理,规范山塘安全运行巡查工作,依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防汛防旱条例》,《浙江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水库大坝巡视检查办法》等规定,结合山塘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容积在1-10万立方米的屋顶山塘、饮用水水源山塘和其他重要山塘(保护下游重要公共设施的山塘),一般山塘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山塘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山塘所有者是山塘的管理主体,承担山塘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山塘的安全运行巡查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山塘的安全运行巡查管理工作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基层水利站应对巡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五条 山塘巡查员是指由山塘管理主体确定的山塘巡查具体责任人(行政村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山塘巡查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本区域内山塘的巡查员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山塘巡查

第六条 山塘巡查工作由山塘管理主体组织实施,负责落实巡查制度、巡查人员和巡查经费。

第七条 山塘安全巡查的范围:包括坝体、坝址区、输(泄)水建筑物、近坝岸坡以及水体、水质等。

第八条 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山塘的巡查项目及内容并统一记录表式。

第九条 山塘工程巡查在非汛期每月不少于两次,汛期每周不少于二次。山塘处于较高水位时,每天至少巡查一次,病险屋顶山塘每天至少巡查二次。

当坝体遇到可能严重影响安全运用的情况(如发生特大暴雨、洪水、有感地震、山塘水位骤升骤降或超过历史最高水位等),应加密巡查次数。发生比较严重的破坏现象或出现其他危险迹象时,应组织专门人员对可能出现险情的部位进行连续观测,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条 巡查员通过眼看、耳听、脚踩、手摸等直观方法,主要对以下部位及内容进行巡查:

坝体:主要检查有无渗漏、裂缝、塌坑、凹陷、隆起、蚁害及动物洞穴;近坝水面有无冒泡、漩涡等异常现象等。

坝址区:主要检查有无渗漏、塌坑、凹陷、隆起等现象。

溢洪道:主要检查有无堵塞、岸坡及边墙是否稳定、溢洪时会不会冲刷坝体及下游坝脚等。

输、泄水管(洞):主要检查进出口有无渗漏、启闭设施有无锈蚀、弯曲、操作是否灵活,管(洞)身有无断裂、损坏及渗漏等情况。

近坝岸坡:主要检查有无崩塌及滑坡等迹象。

第十一条 建立饮用水水源山塘日常巡查制度。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巡查员通过观察山塘水生物、水源浊度以及嗅觉等感官性状,关注水体、水质,防范危及饮水安全的事件发生。

第十二条 巡查记录和报告

1、每次巡查应做好详细现场记录并签名。如发现异常情况,应详细记述时间、部位、隐患;

2、现场记录必须及时整理,并将本次巡查结果与以往巡查结果进行比较分析,如有问题或异常现象,应立即进行复查,以保证记录的准确性;

3、汛期巡查中发现异常现象,应立即报告山塘所有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4、汛期巡查的记录和报告等均应及时整理归档,确保资料的联系性。

第三章 巡查员管理

第十三条 山塘巡查员必须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丰富实践经验,责任心强,熟悉本山塘基本情况,掌握山塘巡查管理知识。

第十四条 巡查员应服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山塘管理主体的领导和指挥,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巡查员在进行巡查时应当注意自身安全。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应组织巡查员进行有关专业知识的培训。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技术指导,做好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山塘巡查管理工作和巡查员进行年终目标考核。

第十七条 巡查员原则上应一人一塘,相邻较近的山塘可由同一巡查员负责巡查,但不得超过两座。有条件的地方应组织巡查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章 奖罚制度

第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巡查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给予一定的巡查经费补助(电站山塘除外)。

第十九条 对巡查工作到位、责任心强的巡查员,有关部门应给予表彰,对于为保护群众安全或在山塘抢险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巡查员,应给予通报表彰和记功。

第二十条 巡查员不按要求进行巡查、记录不规范、汇报不及时的,将视情适当扣除其当年的巡查工作报酬。对山塘出现安全隐患和发生安全事故,巡查员不在现场或在现场知情不报的巡查员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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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关于颁发《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
根据《期刊管理暂行规定》,自1991年起实行期刊的年度核验,此项工作起到了提高期刊质量和加强期刊管理的良好作用。为使期刊年度核验的做法大体一致,在各地自订“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的基础上,现制定《期刊年度核验办法》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期刊年度核验办法
第一条 为使期刊管理工作规范化,促进期刊提高质量和良性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核验工作依据《期刊管理暂行规定》、《〈期刊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管理规定进行。
第三条 凡已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正式期刊,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年度核验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负责。核验时间为每年第四季度,各地可在此时间内进行安排,遇有特殊情况可相应提前或推后,但一般不应超过一个月。期刊社参加年度核验在登记地进行。
第五条 期刊年度核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期刊是否按登记的办刊宗旨、专业分工出刊。
二、期刊有无主办单位编制内的现职的专职主编(或副主编)和能够适应办刊的专职编采人员;有无必要的经费保障等。
三、期刊的主办单位、主管单位能否履行职责。
四、能否按登记的刊期正常出版。
五、期刊的版本记录是否完整。
六、能否遵守期刊管理的其它各项规定。
第六条 各期刊应按本办法第五条如实写出书面报告,填写《期刊年度核验表》,备当年所出样刊一套,一并送原登记机关,进行核验。在京中央单位和解放军系统的期刊,由中央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的期刊管理部门和总政宣传部汇总后统一办理;京外中央单位的期刊(含委托地
方办的),在主管单位未提出不再履行职责的前提下,可直接在原登记机关办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的期刊应暂缓核验或注销登记、撤销登记: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缓验:
1、一般违反期刊管理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版本记录不完整、不按时缴送样刊的;
2、虽不完全符合规定的办刊条件,但可改进加强后继续办刊的;
3、期刊不能正常出版,但未超过规定期限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注销登记:
1、主办单位、主管单位不能履行职责,不符合办刊条件的;
2、超过规定期限不能出刊或不能正常出刊的;
3、无正当理由,超过各地核验规定期限一个月不办理核验的,视作自动停刊。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予撤销登记:
1、违反期刊管理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2、违反办刊宗旨出刊造成严重后果或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三期以上的;
3、不按登记的期刊名称出刊的;
4、前一年度核验属缓验,而本年度仍无改进的。
第八条 对暂缓核验的期刊,可暂扣《期刊登记证》,限期提出改进措施,缓验期间不得出刊;注销登记的,直接公告停刊;撤销登记的,报新闻出版署核准。缓验或注销、撤销登记的,核验机关应通知其主管单位。
第九条 登记不满六个月的新办期刊,不参加核验,但应计入登记、核验总数,并在核验报告中加以说明。
第十条 年度核验结束后,各核验机关应及时向新闻出版署报送核验情况报告,并附《期刊年度核验表》、《缓验及注销、撤销登记情况表》和《变更登记情况表》各一份。报送时间,除特殊情况需要顺延外,最迟不应超过次年一月末。
第十一条 新闻出版署对本办法实施监督。各地核验机关可在不违反本办法原则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规定,并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新闻出版署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期刊年度核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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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 | | |
| | |刊| ISSN - |
|-----|-----------------------| |---------------- |
|刊社地址 | |号| CN - / |
|-----|-------------------------|---------------- |
|邮政编码 | | 电 话 | |刊 期| |
|-----|-------------|-----------|---------------- |
|平均期发 | 千册 | 发行方式 |1、邮发 2、非邮发 |
|-----|-------------|-----------|---------------- |
|社长姓名 | |1、专职 2、兼职| 主编姓名 | |1、专职 2、兼职 |
|-----|------------------------------------------ |
|办刊人员 |1、编制内专职编辑 2、兼职和聘用等 人 |
|-----|------------------------------------------ |
|是否按办刊| |
|宗旨出刊 |1、按宗旨出刊 2、未按宗旨出刊,共 期。原因: |
|-----|------------------------------------------ |
|出刊情况 |1、正常 2、脱期共 期 | 版本记录 |1、完整 2、不完整 |
|-----|------------------------------------------ |
|经费来源 |1、年全额拨款 万元 2、年差额补贴 万元 3、年其它来源 万元 |
|-----|------------------------------------------ |
|经营情况 |1、年盈利 万元 2、年亏损 万元 |多种经营|1、开展 2、未开展 |
|-----|------------------------------|----------- |
|主办单位 |定期听|1、能够 2、不能 | 审批重 |1、能够 2、不能 |
|职 责 |取汇报| | 要稿件 | |
|-----|------------------------------------------ |
| 主 审 | | 主 审 | |
| 办 核 | | 管 核 | |
| 单 意 | (签 章) | 单 意 | (签 章) |
| 位 见 | | 位 见 | |
| | 年 月 日 | | 年 月 日 |
|-----|------------------------------------------ |
| 备 | |
| | |
| 注 | |
--------------------------------------------------
填表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
一、凡持有国内统一刊号的正式期刊在进行年度核验时,均须填写此表。
二、本表一律用钢笔和汉文填写,一式三份。如个别项目填写不下,可在“备注”栏内填写。
三、本表所填各登记项目如需变动或拟对其它登记项目变更登记,请在“备注”栏中说明,并须持有变动批准手续。其它情况需说明的,也请在“备注”栏中填写。
四、主办单位是指申请办期刊的单位,主管单位为主办单位的上级领导单位(中央限定为部委、直属机构,地方限定为省厅局级)。
五、本表由各期刊社(编辑部)填写,由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审核签章。于规定的核验期限内,持此表和《期刊登记证》、当年所出样刊一套,向原登记地新闻出版局进行核验。



1993年10月11日

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试行)》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3〕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鞍山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重大新闻信息的发布工作,营造良好的新闻信息环境,正确引导新闻舆论,制定鞍山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
一、建立市政府新闻发布制度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维护市政府工作大局,保障市政府出台的重要政策、做出的重要决定、采取的重大举措等有效地对外发布,确保新闻信息传播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二)有利于市政府及时公布各类重大决策事项,保障市民的知情权,提高政府各项政策措施制定施行的透明度和市民的参与度。
(三)有利于对社会关注的各类热点、难点问题及时有效疏导,强化新闻舆论的主渠道作用,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
二、市政府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
(一)全市重要政策措施和重大改革方案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及相关问题;
(二)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及其实施情况以及举办的重要活动;
(三)市政府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的进展情况;
(四)市政府就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的解决意见或采取的措施及工作进展情况;(五)市政府对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突发事件、紧急重要事件等问题的处理意见及工作进展情况和结果;
(六)市政府需要发布的其他事项。
三、市政府新闻发布的方式
市政府新闻发布以召开市政府新闻发布会方式为主,以其他方式为补充,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
(一)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市政府新闻发布会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主持,一般由常任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也可根据所发布新闻的内容,邀请市政府领导或非常任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在既定新闻发布完毕后,可接受记者提问、专访。
(二)其他方式。
1.以书面问答形式或以市政府名义发表新闻通稿;
2.市政府领导同志或市政府新闻发言人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发表谈话或接受记者采访;
3.通过市政府网络发布新闻。
四、市政府新闻发言人
(一)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组成。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由常任新闻发言人和非常任新闻发言人组成。常任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由市政府办公厅主任担任,非常任市政府新闻发言人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部分组成部门和直属单位的领导担任,并由市政府颁发聘书。
(二)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职责。代表市政府通过新闻媒体发布重要政务信息;搜集、反馈新闻发布后的社会反映,并向市委对外宣传小组汇报;做好其他有关工作。
(三)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联络员。常任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联络员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担任,非常任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联络员由非常任市政府新闻发言人所在部门、单位的人员担任。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联络员负责起草相关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发言稿,协调、筹备新闻发布工作中的具体事宜。
五、市政府新闻发布工作的管理
(一)市政府新闻发布的日常管理。市政府新闻发布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包括拟定市政府年度新闻发布计划,受理市政府新闻发布会申报事宜,对有关部门拟以市政府名义发布新闻给予指导,筹备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协调和组织施行市政府新闻发布,邀请相关新闻单位记者,管理新闻发布档案等。
(二)市政府新闻发布的申报。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单位拟以市政府名义向社会发布新闻时,一般应于施行新闻发布前3个工作日向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提出书面申报。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对新闻发布内容进行审查之后,申报部门按规定报请市委宣传部批准。
(三)市政府新闻发布内容的审定。市政府新闻发布内容一般应由市政府新闻发言人所在部门、单位起草文字稿件,经该部门、单位领导审阅后,报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初审,然后报送市政府秘书长审阅同意后,报相关副市长和市长审定。
(四)邀请媒体范围。
1.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一般邀请市本级新闻单位及中省直驻鞍记者站的记者参加。
2.重大事项的新闻发布可扩大邀请范围,必要时邀请中央、省及境外新闻单位记者参加。
(五)新闻信息采用要求。
1.市政府新闻发布后,市直各新闻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按时刊发或播出所发布的新闻,对该新闻的内容不得增删。
2.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按照市委对外宣传报道口径的要求,负责对所邀请的记者进行指导。
3.中央、省及海外媒体记者一般情况下可根据其媒体特点,依据市政府所发布新闻内容的原意适当删节,但不得断章取义、以偏概全、无中生有、主观曲解。各媒体记者对所刊发或播出的新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新闻发布效果评价
新闻发布效果评价将以专题或定期的形式进行。评估的重点是:发布主体是否贴近中心、服务大局,发布的现场效果是否良好、社会反响是否强烈,发布后媒体刊播的情况以及被国内外转播、引用的情况如何等。每次发布活动后,要追踪中外媒体的报道和社会舆情的动向,如有不实之词,应由新闻发言人出面予以澄清和扭转。
七、附则
(一)本制度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