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整改方案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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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整改方案 (摘要)

中共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


中共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整改方案 (摘要)


在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全面分析了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面临的形势任务和机关的状况,认真研究了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和机关党的建设

  要按照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团结协调的要求,自觉加强党组自身建设,把党组建设成为坚强的领导集体,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1、要把思想理论建设放在首位。党组成员要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和研究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紧密结合人大工作的特点和要求,根据形势和任务的需要,采取专题讲座、形势报告等形式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知识;要坚持和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增强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能力,提高党组成员的理论思维和战略思维水平,努力在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上取得扎扎实实的成效,切实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落实到人大工作的各个方面;要认真贯彻中央、省委要求,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进一步完善有关党组学习的有效机制和保证措施,使党组学习保持制度化、经常化;要就人大依法行使职权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努力获得规律性认识;党组要在抓好自身学习的同时,抓好常委会的学习,抓好学习型人大机关建设。

  2、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不断提高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牢固树立党的观念、政治观念、大局观念和群众观念,自觉坚持和完善人大制度。要通过人大的工作,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

  3、要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维护党的团结统一。要进一步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具体制度,完善党内政治生活的各项准则;要发扬党内民主,充分调动全体成员的积极性,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加强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保证中央、省委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要坚持和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提倡领导干部敢于负责的精神;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并严格执行党组内部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要继续保持相互沟通、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好风气,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形成制度,自觉维护大局,倍加珍视团结。

  4、要切实转变思想工作作风,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要坚持联系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制度,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倾听群众呼声,反映人民的愿望,集中人民的意志,在人大工作中坚定不移地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加强调查研究,牢记党的宗旨和“两个务必”,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永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和先进性。

  5、要认真落实“一岗双责”,进一步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本领。党组成员既要率先垂范抓好自身建设,也要对分管部门党的建设工作切实负起领导责任。

  6、切实加强对机关党组织的指导。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使之真正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坚持把人大机关党的工作列入党组工作议程,定期听取汇报、提出指导性意见。党组成员要带头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支持并积极参加机关党的活动。机关党委和各基层党支部要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要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拓宽领域、强化功能的要求,扩大党的工作的覆盖面,支持和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严格党内生活,严肃党的纪律,坚持高标准从严要求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7、切实加强对党员队伍的教育和管理。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建立对党员进行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长效机制,巩固和发展先进性教育成果,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机关党员队伍。加强思想建设,提高党员干部思想道德素质,增强全体党员的党的观念、政治观念、大局观念和群众观念,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进一步高扬“树正气、讲团结、求发展”的主旋律,形成干事、创业、为民的浓厚氛围,进一步增强党员队伍和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加强组织建设,基层党支部要努力成为团结带领干部群众做好各项工作的坚强战斗堡垒。要坚持和健全党的“三会一课”、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等制度,提高组织生活质量。加强作风建设,努力做到“八个坚持、八个反对”,使党的作风和机关风气有明显的进步,形成求真务实、团结协作、开拓创新、锐意进取的浓厚氛围;要进一步贯彻“严、细、深、实、快”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严格党的纪律,要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探索和形成党员教育、管理、监督相结合的有效机制;要加强党员的自我教育与管理,正确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增强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不断提高党组织的先进性、纯洁性和凝聚力、战斗力。

  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为根本原则,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保证立法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立法理念和价值取向,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立法,把体现“五个统筹”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各项要求转化为国家意志,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

  2、要立足于全省工作大局,坚持突出重点,急需先立,体现特色,坚持立、改、废并重,正确处理立法数量与质量的关系,把提高立法质量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提高立法工作水平。要把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迫切需要、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迫切需要的法规作为立法工作的重点,优先制定和修改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

  3、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的若干意见》,加强督促检查,逐条抓好落实。提高法规草案的起草质量,加强对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提前介入,落实责任制。提高法规案的审议质量,加强法规案审议前的调研等工作,组织委员有针对性地搞好调查、视察和培训。要总结立法经验,研究制定地方立法技术规范,确保立法质量。

  4、制定年度立法计划以立法规划为基础,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和实际需要,可对立法规划进行补充和个别调整。计划制定前,要认真听取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的意见,加强与省政府法制部门的沟通和协商,增强计划的科学性。年度立法计划确定后,应当认真执行。

  5、人大机关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通力合作,共同努力。一要加大初审力度。对法规草案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审查,提出具体审查意见和修改建议。二要提前介入,加强协调配合。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对政府立项的法规案可以提前介入法规草案的起草、调研、论证、协调、修改等过程,了解情况,加强指导;对法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时,要吸收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的人员参加。三要改进审议中的调研论证工作。经常委会会议一审后的法规案,应针对审议中提出的难点和分歧意见,有针对性地组织调研、论证,重要法规可以组织听证会,或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充分反映社情民意。

  6、对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较大市和自治县制定的法规案,有关委员会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和自治县代表大会审议前,加强沟通,并就法规草案征求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及时反馈,加强指导协调,以提高报批法规质量。

  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

  1、进一步明确做好新形势下人大监督工作的指导原则。人大监督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和司法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在监督工作中要坚持党的领导,围绕全省大局和中心工作,积极履行监督职责,重大监督活动要及时向省委请示报告。要坚持依法监督,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监督权,做到监督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要坚持讲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以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主要内容,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完善监督制度,增强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进一步突出监督工作重点。把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积极改进和加强监督工作。根据法定职权和我省实际情况,要着力做好执法监督、司法监督、经济监督、财政监督、述职评议、人民群众关心问题的监督等重点监督工作。

  执法监督。以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为目标,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和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工作为主要内容,通过听取执法工作情况报告、执法检查、执法调研等多种方式,强化对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推动依法行政、执法为民。

  司法监督。以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检查、听取有关司法工作和队伍建设情况报告、督办群众申诉控告、庭审情况调查、典型案件监督等方式搞好司法监督。

  经济监督。把加强经济监督作为人大落实执政兴国第一要务的重要举措,重点围绕实现“翻两番、三步走”的奋斗目标和构建和谐河北,围绕宏观调控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通过视察、调研、听取专项报告、加强季度经济形势分析等方式,发现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提出有价值的建议,督促和支持政府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实现更快更好地发展。

  财政监督。要围绕财政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四个重点环节,加强和深化监督,不断推进依法理财、民主理财、科学理财,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述职评议。主要对评议对象依法履职情况进行评议,通过评议,指出其职权工作范围内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促进依法履职的建议,督促其改进工作,提高依法办事水平。

  人民群众关心问题的监督。加强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监督,是人大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具体体现。要坚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体察群众意愿,倾听群众呼声,在此基础上,适时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有关报告,提出具有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整改,抓好落实。

  3、进一步改进人大监督方式,提高人大监督的实效。按照依法监督、民主监督、科学监督的要求,围绕监督重点,强化专项监督,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各种监督手段,善于综合运用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报告、视察、调查、评议、质询等多种监督方式加大监督力度。建立健全对审议意见和评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的反馈制度,加强督办。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监督工作中的作用,坚持邀请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制度;在执法检查、调研、评议、听证、视察等监督活动中,要更多地吸收人大代表参加,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意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加大对代表议案、建议的督办力度,着力提高办理质量。

  4、坚持把加强监督与支持工作相统一贯穿人大监督工作的始终。要加强对人大监督职权、内容、方式等方面知识的宣传,加深人民群众对人大监督性质和作用的了解,增强社会各界对人大监督的支持,提高“一府两院”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进一步完善人大与“一府两院”工作联系制度。建立资料报送、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等工作联系,形成制度。正确处理监督与支持的关系,既要按照法律赋予的职权,尽职尽责,敢于监督,又要讲求方式方法和实际效果,善于监督,通过监督,真正支持和督促“一府两院”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办事,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四、进一步深化人大机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进一步建立健全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机制,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通过竞争上岗,把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公道正派的优秀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加大干部交流力度,增强机关干部队伍活力。

  把好干部“入口关”,对缺编人员实行公开招录。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吸纳适应人大工作需要、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新生力量,逐步改善干部队伍结构,保持人大机关的生机与活力。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效监督,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坚持任人唯贤、公道正派,保证选拔任用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形成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建设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为人大机关建设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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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殡葬管理条例

湖南省长沙市人大常委会


长沙市殡葬管理条例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10月30日长沙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文明,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殡葬管理应坚持推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破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理丧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殡葬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市殡葬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殡葬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卫生、国土、规划、市容环卫、民族、宗教事务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应将殡葬改革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加强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推行殡葬改革。
第七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火葬管理
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暂不实行火葬的地区以外,均为实行火葬的地区。
实行火葬的地区的死亡人员,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自愿捐献遗体供科研教学的外,均应火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土葬提供车辆、墓穴等条件。
第九条 患烈性传染病死亡的,死者亲属、医院或者所在单位应按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报告卫生防疫部门和殡葬服务单位,在二十四小时内将遗体火化。
第十条 外来人员在长沙地区死亡的,应就地火化,因特殊情况要运回原居住地的,须经死亡地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须凭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火化。
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和无名尸体,须凭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火化。需存尸延期火化的,所需费用由要求存尸者承担。
第十二条 实行火葬的地区的死亡人员的遗体由殡葬服务单位的殡仪服务专用车运送,因特殊情况也可以使用其他车辆运送。车辆运送遗体后,必须经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禁止殡葬服务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运送遗体业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死者的单位或者亲属约定的时间、地点接运遗体,并按约定时间火化。
第十三条 实行火葬的地区的医疗卫生单位,应协助殡葬服务单位制止将在医疗卫生单位死亡人员的遗体运出土葬。
第十四条 死亡人员的遗体火化后,提倡不留骨灰或者寄存骨灰。需安葬骨灰的,可安葬在公墓内,也可深埋不留坟头。禁止将骨灰入棺土葬。

第三章 殡葬设施和墓葬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和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公益性墓地由兴建单位负责管理,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十七条 公墓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殡葬服务单位申请建立,经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由殡葬服务单位管理。
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墓葬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禁止建造活人坟墓。
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所占用的土地依法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九条 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应合理规划,节约用地。安葬骨灰或者遗体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墓区应因地制宜进行绿化,逐步实行园林化。
第二十条 暂不实行火葬的地区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安葬在农村公益性墓地内;尚未建立农村公益性墓地的,遗体安葬提倡深埋。禁止建造永固性坟墓。
第二十一条 建造坟墓应选择荒山瘠地。禁止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附近及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建造坟墓。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四章 殡仪活动和丧葬用品管理
第二十二条 殡仪活动应当文明节俭,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封建迷信活动。
第二十三条 城市内的殡仪活动应在殡仪馆或者其他有条件的场所举行。禁止占道搭设灵棚,禁止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
禁止在医院、学校设置殡仪活动场所。
按宗教仪式举行殡仪活动的,应当在规定的宗教活动场所举行。
第二十四条 制造和销售丧葬用品及从事殡仪活动服务业务的,须经市、县(市)民政部门批准,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销售丧葬用品应当明码标价,由市、县(市)民政部门会同物价、工商行政部门予以监督。
第二十五条 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禁止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
第二十六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服务网络,改善服务设施,提高服务质量。
殡仪服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要财物。
殡仪服务收费标准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平毁坟头或者限期迁出,恢复原貌;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一)将骨灰装入棺木土葬的;
(二)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和建造活人坟墓的;
(三)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附近及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建墓的;
(四)已建立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地区,其死亡人员遗体不安葬在公益性墓地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侵占公墓土地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占,退还土地,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对拒绝、阻碍殡葬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殡葬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殡葬管理人员和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实施。



1997年12月1日

关于印发2007年交通部职业资格工作要点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印发2007年交通部职业资格工作要点的通知

交通部文件 发布文号:交职评发〔2007〕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部管各社团:
《2007年交通部职业资格工作要点》已经交通部职业资格制度领导小组第八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作,切实做好2007年职业资格工作。在工作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与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





2007年交通部职业资格工作要点

2007年是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工作全面推进的一年。今年交通部职业资格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交通工作会议和全国人事厅局长会议、全国劳动保障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部党组中心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创新体制机制,理顺工作关系;以交通行业中涉及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的关键岗位为重点,加快建立职业资格制度和注册管理制度;大力开展交通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努力为交通事业发展服务,为行业管理服务,为从业人员服务,不断开创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工作新局面。具体做好以下4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工作的规划、指导
(一)开展公路、水路交通行业关键岗位及其从业人员状况的调查,摸清交通行业管理对职业资格制度的需求,研究编制《2008—2015年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制度建设规划》。(评价中心主办,公路司、水运司、科教司、海事局、救捞局、船级社协办)
(二)调查研究交通行业职业资格的基本特性及其与行业管理的关系,完成《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制度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调研报告》,制定《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部职业资格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
(三)召开全国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工作会议,系统总结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工作,研究部署2007年乃至今后一个时期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
二、继续实施《交通行业关键专业技术岗位职业资格制度建设实施方案(试行)》
(四)分别制定印发道路、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和注册管理制度相关文件,并组织实施。(评价中心主办,公路司、水运司协办)
(五)分别制定印发国际海运专业人员和理货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文件,并开展考核认定工作。(评价中心主办,水运司协办)
(六)制定印发《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登记暂行办法》;做好全国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大纲、用书、命题及考试收费标准申请等全国统考的准备工作;考试收费标准批准后,启动全国统考工作。(评价中心主办,公路司、财务司协办)
(七)做好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考试大纲、用书、命题及考试收费标准申请等全国统考的准备工作;完成考核认定工作。(评价中心主办,公路司、财务司协办)
(八)做好2007年度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全国统考的命题、组卷、阅卷等工作。(评价中心承办)
(九)印发《注册验船师(船舶和海上设施)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注册验船师(船舶和海上设施)资格考试认定办法》和《注册验船师(船舶和海上设施)注册管理办法》;建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开展考试认定工作。(海事局主办,评价中心、船级社协办)
(十)贯彻落实《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9号令),推进驾驶员素质教育工程,研究制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和计分考核办法》。(公路司主办,评价中心协办)
(十一)继续组织公路、水运监理工程师和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考试,满足公路、水路工程建设监理和试验检测工作的需要。(质监总站主办,评价中心协办)
三、加快推进交通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组织指导交通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十二)组织编制出版交通行业特有职业国家标准;修订出版营运汽车驾驶员等交通职业行业标准;加强交通行业新职业的研究和申报工作。(评价中心主办,科教司协办)
(十三)建立交通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督导员和考评员队伍;以交通院校和培训基地为依托,初步建成全国交通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站和鉴定站网络;指导开展交通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组织开展交通行业特有职业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作。(评价中心主办,科教司协办)
(十四)制定印发《交通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交通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组织指导全国汽车驾驶学校教练员、汽车修理工等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评价中心主办,体法司、公路司、科教司协办)
四、加强职业资格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
(十五)指导编制《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2007--2010年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评价中心基础建设,充分发挥评价中心的作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办,规划司、科教司协办)
(十六)加强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工作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职业资格工作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初步建成一支熟悉交通行业情况和职业资格业务的专业化队伍。(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
(十七)加大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工作宣传力度,营造更加和谐的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工作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