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告〔2007〕第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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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告〔2007〕第26号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告〔2007〕第26号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银发〔1998〕497号文印发)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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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清理整顿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明传[2004]4号


关于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清理整顿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3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和国家发改委4月30日召开的“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部署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我局定于2004年5月10日~6月底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清理整顿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和国家发改委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与地方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密切配合,发挥环境监管的作用,实事求是、扎扎实实地做好此次清理工作。

 二、按照《通知》确定的清理范围,重点对在建、拟建的钢铁、电解铝、水泥以及电石、铁合金等项目以及2004年以来应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所有新开工和拟建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和核查。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建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已投产项目一律停产,依法严肃处理。

  三、对列入清理范围的项目逐个进行核查,核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对电石和铁合金行业进行清理整顿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2号)等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是否属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禁止违规建设13.5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的通知》(国办明发电[2002]6号)、原国家经贸委《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二、三批)》(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6号、16号、32号)规定范围内的项目。

  (二)是否按规定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三)是否按要求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按规定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是否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规定,随意降低评价等级以及评价深度。

  (五)环保部门是否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越权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六)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是否违法违规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在审批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

  (七)评价单位、评估机构是否违法违规评价、评估项目,或者不负责责任甚至弄虚作假等。

  四、发动社会各界支持清理工作,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对违法违规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均要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支持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协助查处违法行为。同时,公布国家环保总局的举报电话(010-67116400)和电子信箱(eiazh@sepa.gov.cn)。

  五、及时制止、纠正和严肃查处清理中发现的各种违规项目,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并对问题严重地区进行跟踪管理。对清理工作中弄虚作假、有意隐瞒不报的有关单位及违法违规的环保部门、评价单位、评估单位,严肃追究其责任人责任。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并造成后果的失职、渎职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

  六、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抓紧部署清理工作,并于2004年6月底前将清理结果报告我局,清理结果包括:(1)清理工作的组织部署和落实情况;(2)清理范围内所有在建、拟建项目和2004年以来开工项目的清理结果和处理措施;(3)典型违法违规项目及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情况;(4)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主要措施。

  七、我局将组织督导组对部分地区的清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抽查,并将公布典型违法违规项目案例及抽查结果。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四年五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各种价外费用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各种价外费用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我局国税明电〔1993〕075号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对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采用在发电和供电环节分别预征,由电力企业集团、省电力公司统一结算的办法。此规定既考虑了电力行业的生产、销售特点和核算体制,又照顾了发、供电企业所在地的经济利
益,执行以来总的反映是好的。但据一些地方反映,由于目前对电力产品在供电环节依照规定的征收率预征,而一些地方性价外费用不汇交电力企业集团、省电力公司,从而导致部分价外费用征税不足。为加强税收征管,堵塞漏洞,简便计算,现就电力企业各种价外费用如何征收增值税问
题通知如下:
一、对电力企业随电价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一律在供电环节依照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并且不分摊扣除进项税额。
二、对按照(94)财税字第008号通知规定并入价内统一核算、单独反映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亦在供电环节依照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分摊扣除进项税额。
三、供电企业按照国税明电〔1993〕075号通知规定上报的《电力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中,均不包括各种价外费用和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及已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电力企业集团、省电力公司在按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统一规定汇总计算全部销项税额、应纳税额和应
补(退)税额时,亦不包含上述各种价外费用和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及已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四、本通知自1994年9月1日起执行。1994年9月1日以前仍按过去有关规定执行。



1994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