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建委《南京市民用建筑及配套节能产品节能性能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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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建委《南京市民用建筑及配套节能产品节能性能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宁政发(2007)191号

南京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建委《南京市民用建筑及配套节能产品节能性能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建委拟定的《南京市民用建筑及配套节能产品节能性能评估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南京市民用建筑及配套节能产品节能性能评估实施办法

(市建委 2007年7月)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促进建筑节能产品的推广应用,推动建筑节能科技进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物能源消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和《南京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外墙和屋面保温系统、门窗体系、遮阳产品,其节能效果的性能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用建筑及配套节能产品节能性能评估,是指根据现行的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导则和政策文件,对民用建筑及配套节能产品按一定程序进行技术评审和确认,并获得评估证书和标识以证明该建筑或配套节能产品的节能性能等级。

  第四条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市的民用建筑及配套节能产品节能性能评估工作。

  南京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改节能办”)负责全市民用建筑及配套节能产品节能性能评估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编制节能性能评估实施导则等相关技术指导文件;负责实施节能性能的技术审查和等级评估;负责管理节能性能评审专家库等。

  第五条 建筑及配套节能产品节能性能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热环境指标分析、用能降耗分析、经济效益分析、耐久性能分析。节能性能评估实行评分制,具体评分根据《南京市民用建筑及配套节能产品节能性能评估实施导则》执行,评估结果按评分数值递增顺序将节能性能依次划分为A、AA和AAA三个级别。

  第六条 申请建筑节能性能评估应具备如下条件:建设单位具备相应的建设管理能力,房地产开发单位经资质审查合格,有资质审批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产品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申请配套节能产品节能性能评估应具备如下条件:生产单位应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完备的工艺装备和技术人员、必要的检验能力,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体所需条件详见《南京市民用建筑及配套节能产品节能性能评估实施导则》)。

  第七条 建筑及配套节能产品节能性能评估遵循科学评定,注重实效、政府引导,企业自愿的原则。

  第八条 建筑及配套节能产品节能性能评估鼓励研发和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鼓励利用可再生能源,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耗高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第九条 建筑及配套节能产品节能性能评估由市墙改节能办组织相关技术专家组成评审组开展技术审查和等级划分,评审组专家名单从节能性能评审专家库中选取。评审专家库实行定期更新管理,库中专家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在相关专业领域工作8年以上,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高级职称;实行注册执业管理的专业,还应持有国家法定的专业执业资格证书;

  (二)身体健康,年龄在30周岁以上及70周岁以下;

  (三)熟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节能技术产品、规范和标准,能够胜任评估工作;

  (四)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无不良记录,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筑节能性能评估时,应提供建筑节能检测机构出具的建筑节能性能现场测试或检验报告。生产企业申请配套节能产品节能性能评估时,应提供产品检测机构出具的有关产品有效期内型式检验报告。建筑及配套节能产品节能性能检测工作由取得法定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第十一条 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性能评估工作可在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通过后申请评估,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进行评审,分为申请、检查、评审和公布四个阶段,具体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应在建筑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通过后,申报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时携带有关材料向市墙改节能办提出书面申请;市墙改节能办在接到书面申请后,对符合评估条件的开展评估工作,同时组织专家确定设计达到的节能性能评估等级;

  (二)项目施工过程中,市墙改节能办组织专家对于项目的节能施工方案、隐蔽工程施工过程、节能材料、设备性能和使用情况等适时进行现场检查;

  (三)项目竣工验收后,市墙改节能办组织专家根据相关技术标准、政策法规,结合现场检查和检测情况进行综合评审,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评估结果,并确定建筑项目的节能性能等级;

  (四)市墙改节能办将评估结果报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备案后予以公布。

  配套节能产品节能性能评估分为申请、评审和公布三个阶段,具体程序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生产单位携带有关材料向市墙改节能办提出书面申请。市墙改节能办在接到书面申请后,对符合评估条件的开展评估工作(所需材料具体详见《南京市民用建筑及配套节能产品节能性能评估实施导则》);

  (二)市墙改节能办组织专家根据相关技术标准、政策法规,结合对企业现场检查情况进行综合评审,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评估结果,并确定配套节能产品的节能性能等级;

  (三)市墙改节能办将评估结果报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备案后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通过节能性能评估的建筑项目或配套节能产品由市墙改节能办颁发相应等级的评估证书和标识。节能性能评估证书和标识由市墙改节能办统一制作和管理。配套节能产品评估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三条 以假冒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评估结果的,一经查出,市墙改节能办收回评估证书和标识并予以公布。未取得评审结果而擅自以A级建筑或配套建筑产品名义宣传的,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

  第十四条 取得建筑节能性能评估的项目,应全额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对使用未标识配套节能产品的建筑项目,不能参加建筑节能性能评估。取得AA或AAA级别的项目,如建设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则可作为开发企业良好开发业绩载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项目可由南京市建设委员会推荐参加有关方面组织的国家、省、市等各级各类示范、评优活动。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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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

潮府〔2009〕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六日



潮州市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电网建设,确保电力稳定供应,保障电网建设过程中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广东省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网建设用地是指变电站(开关站)、电力线路(架空线和电力电缆)及其配套的安全防护设施、专用交通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等用地。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力线路用地是指《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规定的电力线路保护区控制范围内的全部用地,包括线路杆塔基础用地、电缆终端头场地等,又称电力线路走廊用地或线行用地。
第五条 电网建设使用土地应符合我市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电网专项规划。
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时应统筹安排电网建设用地,对已纳入各级规划的电网建设用地进行规划控制,不得对规划选定的变电站站址和线路路径随意变动。
第六条 变电站(开关站)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相关办证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电力线路保护区和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用地不实行征地。
第七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用地,在初步设计审批后工程开工前,由设计单位按照我市行政区划对沿线的杆塔基础用地红线图及其占地面积登记造册,由供电企业报沿线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规划部门备案。
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使用林地的,由供电企业向沿线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部门申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和林木采伐审批手续。
第八条 电网建设用地按以下规定予以补偿:
(一)已建成运行及利用旧线进行改造且用地不超出旧线路用地范围的电力线路,其新建的杆塔基础用地,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作出补偿。电力线路保护区经国土、规划部门备案、公告后,在保护区内抢建建(构)筑物的不作任何补偿。
(二)新建电力线路用地为农用地的,允许农民继续耕种,只对损坏作物作青苗补偿;如果因电力线路的建设不能耕种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三)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永久占用土地的面积,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1、自立铁塔以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向外延伸1米所形成的四边形计算;
2、拉线杆塔的主坑和拉线坑,按每坑2—3平方米计算;
3、用以保护杆塔基础的围堰或者挡土墙,以其实际占用面积计算。
第九条 电网建设的征地拆迁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具体按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一)补偿标准:
1、水田、菜地、鱼塘、养殖水面、果园、商品林林地和其它农用地、农业建设用地,按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计取;
2、荒地、坡度25°以上山地和其他未利用土地,按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15倍计取。
(二)平均年产值以经县级统计部门审核的乡(镇)统计年报或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三)征用农民集体所有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邻近其他耕地的补偿标准补偿。
二、青苗补偿偿按现状补偿,有青苗的予以补偿。没有青苗不补偿。
(一)补偿标准:

类型 单位 补偿单价(元) 备注
一般果树 亩 6000 不分区域
高值果树 亩 10000 不分区域
特殊高值果树(名果、名茶) 亩 50000 不分区域
果苗 亩 2000 不分区域
菜地、水田、旱地作物 亩 2000 不分区域
淡水鱼塘(一般鱼类) 亩 3000 不分区域
淡水鱼塘(高值鱼类) 亩 6000 不分区域


(二)商品林林木补偿标准:成熟林地和近熟林按林地的林木实际价值补偿;中龄林按林地的林木实际价值2倍补偿;幼龄林按实际造林投资3倍补偿;种植不到一年的未成林按当年实际造林投资补偿;苗圃苗木、经济林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3倍补偿。
(三)由国土部门调查核实征地范围内不同类型青苗的面积,在根据上述补偿标准计算出单位面积的平均补偿单价,按征地总面积平均每亩最高不超过10000元的综合包干单价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因电网建设引起的地上附着物拆迁,一律以货币方式补偿。
(一)建筑物、构筑物按不超过以下标准补偿:
类型 单位 补偿单价(元) 备注
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楼房 平方米 940 不分区域
混合结构房 平方米 740 不分区域
砖木结构房 平方米 640 不分区域
钢架厂房 平方米 640 不分区域
铁架简易房 平方米 300 不分区域
杉木简易房 平方米 200 不分区域
竹木蓬棚房 平方米 150 不分区域
简易竹蓬房 平方米 100 不分区域
水泥埕 平方米 40 不分区域
水泥路面 平方米 100 不分区域
围墙(含墙基) 平方米 80 不分区域
水泥砖墙水池 立方米 70 不分区域
挡土墙 立方米 200 不分区域
水井 口 1000 不分区域
手摇水泵 个 300 不分区域
电动手摇水泵 个 350 不分区域
有主坟墓 穴 500 不分区域
无主坟墓 穴 200 不分区域


(二)特殊建筑物、构筑物(例如宫、庙、祠堂、特殊厂房、学校、骨灰堂、高值养殖场、海水养殖池等)按其在同区域内的重置价格进行补偿。
(三)新宅基地可适当补助“三通一平”等实际投入费用,最高不超过房屋拆迁补偿费总额的20%计取。
第十条 新建电力线路占用土地应征得土地使用者的同意,准予通过的可以不作补偿。由于线路通过致使土地使用受到限制,且土地使用者要求补偿的,应对线路保护区控制范围的用地进行补偿:
(一)对于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最高限额按本区域的土地补偿费、土地平整等费用进行补偿;
(二)对于国有划拨用地,对占用部分实行收回土地使用权,由具备土地估价资格(资质)的机构进行土地价格评估,按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土地价格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三)对于出让土地,对占用部分实行收回土地使用权,由具备土地估价资格(资质)的机构进行土地价格评估,按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土地价格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四)对于其它性质的土地,按线路总长度平均每千米最高分别不超过60000元(500千伏线路)、45000元(220千伏线路)、30000元(110千伏线路)的综合包干单价执行。
(五)由于线路通过要求拆除地上附着物,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对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电网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应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方案确定后,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09年 8月1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蚌埠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和《蚌埠市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蚌 埠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蚌政〔2000〕48号

关于印发《蚌埠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和《蚌埠市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经省政府批复同意的《蚌埠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和《蚌埠市住房补贴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
  一、《蚌埠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
  二、《蚌埠市住房补贴暂行办法》
  三、《蚌埠市发放住房补贴工作程序》及申请表
  四、《蚌埠市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和职工所购公有住房准许入市审批工作程序》及申请表、审批表。

蚌埠市人民政府
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蚌埠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
(二○○○年六月)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皖政〔1998〕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城镇住房制度;加快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坚持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从1999年元月1日起,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单位腾空的成套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职工购房资金主要来源有:职工收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
  1999年12月31日前竣工交付使用的住房,各单位既可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的规定, 以公有住房成本价向职工出售,也可按照本方案的规定由职工购买。
  (五)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认真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逐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扩大实施面,增加归集额。目前,住房公积金缴交率职工个人和单位各6%,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提高到10%。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可以提高到10%-15%。 以后再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作适当调整。按照“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制度建设。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严禁挪作它用。要积极开展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逐步实现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电算化,完善社会、个人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制度。
  (六)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按国家和省统一政策规定,房价收入比(我市一套建筑面积60 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在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条件下,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
  (七)职工的住房补贴发放标准,根据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平均工资、职工工龄和住房面积标准等因素计算确定,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市场情况,定期测定,报省批准后执行。
  (八)住房补贴的发放方式分为一次性发放和按月发放两种。 1998年12月31 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标准的职工,实行一次性发放,发放标准依据房价收入比确定的每平方米基本补贴标准与职工本人享受住房补贴的建筑面积标准之乘积,并给予符合条件的职工按规定发放工龄补贴;1999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按月发放,发放标准为职工本人月工资与确定的月补贴比例之乘积,职工本人月工资基数按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确定,月补贴比例依据每平方米基本补贴标准与规定的职工住房建筑面积标准、职工平均工作年限和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确定。
(九)住房补贴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 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转化。财政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做好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划转,并做好年度单位住房基金的预算、核定划转工作。职工住房补贴应先从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中支出,不足部分,财政供给单位由地方财政根据财力以及财政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数额和单位的财政供给情况合理确定补贴额;企业按规定分别由财政、税务部门审批后在成本费用中列支;非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比照企业执行。
  (十)建立住房补贴申请、审批和管理制度。住房补贴只限于职工家庭购买住房时使用。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落实资金来源,报市房改办批准后直接划入售房单位。各单位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在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时,要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根据本单位可转化资金的情况,建立轮候制度,确定住房补贴的发放顺序。暂时不具备条件发放住房补贴的单位,应先把住房补贴制度建立起来,待具备条件后再予发放。
  三、建立新的住房供应体系,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
  (十一)对不同收入水平职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赁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高收入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房。
  职工家庭收入线的划分,根据职工家庭工资、住房面积标准和房价比等因素,由市政府确定,每年公布一次。1999年我市高收入线为年25000元,最低收入线为年 4800元。
  (十二)廉租住房可以从腾退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也可由政府和单位出资兴建。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市政府确定,定期公布。当廉租住房的住户家庭收入水平超过最低收入家庭标准时,承租人应迁出廉租住房或提高租金。
  (十三)调整住房投资结构,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加快解决城市居民的住房困难问题。政府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扶持政策,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住房建设和流通的通知》( 皖政〔1998〕49号), 不得在省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尽可能地降低经济适用住房的售价,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相适应,促进居民购买住房。
  (十四)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的方针,大力发展住宅小区建设,严格控制零星住房建设。从本方案实施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新征土地零星建设住房。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单位可以利用自用土地,组织职工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申请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各项政策。
  (十五)完善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制度,推行住房质量保证书和住房使用说明书制度,推行住房与设备及部件的质量赔偿制度以及质量保险制度,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住房工程质量。
  (十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经济适用住房每户中低收入的家庭只能按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购买一套,超住房面积标准的部分实行市场价。
  四、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
  (十七)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的租金改革,使租售比价趋于合理。公有住房租金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比重,每年要提高1-2个百分点,逐步达到12%-15%。租金提高后,对离休干部、社会救济户、非在职优抚对象、领取遗属补助费的职工遗属以及其他困难户,继续实行减免政策。
  (十八)继续按成本价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公有住房出售的成本价要逐步与经济适用房价格并轨。凡可以出售的公有住房,只要住户愿意购买的都要出售。在出售公有住房时,可保留一定的公有住房供最低收入家庭廉价租赁。
  五、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十九)开放住房二级市场,允许职工所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同时实行准入制度。售房户需向市房改办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上市,防止和纠正房改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同时,要加强住房交易市场的管理,使之健康有序地发展。
  六、发展住房金融,支持住房建设和个人住房消费
  (二十)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我市各国有商业银行和住房银行都可以开办居民购房贷款业务。
  (二十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向。贷款主要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房。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与银行贷款相结合的住房组合贷款业务。
  (二十二)鼓励各国有商业银行和住房银行加大住房信贷投放,对落实国家指导性贷款计划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工作较好的银行,市房改部门可在住房资金存款方面给予倾斜。
  (二十三)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发展住房贷款保险,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
  七、加强住房物业管理
  (二十四)改革现行住房维修、管理体制,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物业管理体制。
  (二十五)加强住房售后维修管理,建立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基金,并健全业主对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制度,对旧住宅小区,应按照市、区政府和原产权单位、开发单位共同负担的原则,筹集整治资金,做好小区整治和物业管理工作。
  (二十六)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度, 由业主选择物业管理企业,把物业管理推向市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督促物业管理企业向住户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实行规模经营,降低经营成本,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八、加强领导,严肃纪律,保证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的顺利实施
  (二十七)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认真做好实施工作。
  (二十八)加强舆论宣传工作,积极引导居民树立住房新观念,支持和参与住房制度改革,保证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十九)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检查。监察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建立健全广泛的群众监督制约机制,对违反房改政策和规定,继续实行无偿实物分配住房,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变相增加住房补贴,用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超规定面积标准出售、购买公有住房,以及公房私租等违规违纪行为,各级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
  九、附则
  (三十)三县可依据本方案精神制定本县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报省批准后施行。企业可根据本方案,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方案和住房补贴标准,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市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施行。
  (三十一)本方案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三十二)本方案从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有关政策和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方案为准。

蚌埠市住房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蚌埠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住房补贴的目的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在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发放住房补贴,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与实行职工购房抵押贷款等政策相配套,提高职工购房支付能力,加快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
  第三条 实行住房补贴的基本原则:
  (一)在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
  (二)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
  (三)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搞好新老政策的衔接,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四)坚持按劳分配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住房补贴的实施范围、对象
  第四条 住房补贴实施范围:市区所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 住房补贴发放对象:具有城镇户口的上述单位在册职工(含离退休、提前退休)中的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
  无房职工是指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房改优惠政策购买、租住公有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职工。
  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是指已购或租住公有住房面积未达到本人职级对应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
  租住房改政策规定不宜出售的公有住房的职工,愿意退出住房的视为无房职工;不愿退出且住房未达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视为住房未达标准职工。

              第三章 住房补贴的标准
  第六条 住房补贴的标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根据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工资、工龄和住房面积标准等因素计算确定:
  (一)计算公式:
  职工住房补贴额=〔( 每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2-职工年平均工资×4÷60平方米) +每平方米每年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以前的工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或未达标面积)。
  (二)每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的测算,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并按规定程序上报作为测定住房补贴的依据。经测定,1998年度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为每平方米900元。今后, 原则上每两年测定一次,报省批准后执行。
  (三)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准。1997年度我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287元。
  (四)按以上数据计算,我市1999年度对老职工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8元;对新职工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标准为职工本人月工资的5%。
(五)职工工龄补贴额按我市1999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的千分之六计算,为每年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50元。
  第七条 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干部职工住房面积标准的通知》(厅〔1997〕13号)和《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住房面积标准的通知》(厅〔1998〕35号)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上限执行。
  县(处)级以下干部职工(不含县处级干部),具有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每户建筑面积为80平方米。
  县(处)级干部、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每户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
  地(厅、局)级干部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每户建筑面积为110平方米。
  1986年专业技术职称改革前获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仍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干部住房标准和分配办法暂行规定》(皖政〔1982〕10号)文件执行。
  以上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均指单位已聘用人员,既具有专业技术职务又有行政职务的人员可取高计算。
  职工现有住房面积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和租赁契约记载的建筑面积或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第四章 住房补贴的发放和支取
  第八条 对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标准的职工,实行一次性补贴。住房补贴在职工购房时发给,之前不计利息。
  (一)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标准的职工,工作年限在25年以上的,按购房当年的住房补贴标准计算出应享受的住房补贴总额,一次性发放。未满25年的职工按购房当年实际工作年限计发,剩余的住房补贴与其所在单位签订借款协议后借支,在以后的工作年限内逐年抵扣;也可以对剩余住房补贴在以后的年限里实行按月发放。
  (二)已购公有住房未达到住房面积标准的职工,按本人职级应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与已购公有住房面积的差额计发住房补贴;或按购买公有住房时的价格退出原住房后,视同无房职工计发住房补贴。
  第九条 对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实行按月补贴。按照住房补贴标准计算出职工的住房补贴总额后,分摊到工作年限内的每个月份发给,目前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的5%确定。
  第十条 在职工住房补贴发放期间,若遇职工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发生变动,则从变动的次月起,按新职务的住房补贴标准计发余下年限的住房补贴。
  第十一条 职工住房工龄补贴,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之前的工龄发放。对1994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符合条件的职工,按实际工作年限发给工龄补贴,1995年元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不再发给工龄补贴。
  第十二条 实行职工住房补贴申请、审批制度。一次性计发的住房补贴,由单位申请;财政供给的行政、事业单位,经财政部门审核;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房改办批准后由单位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原则上不直接发给个人,在职工购买住房时直接划入售房单位。按月计发的住房补贴,由所在单位和本人住房公积金一同交存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进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职工需要使用时,按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支取。
  第十三条 在住房补贴发放期间,职工调离原单位、停薪留职、解除劳动关系(包括职工辞职,被单位辞退、除名、开除)、自动离职或死亡等,自上述行为发生次月起停发住房补贴。所在单位应将住房补贴发放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并分别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调离原单位的职工,其未使用的住房补贴,转至职工调入单位;借支的住房补贴按实抵扣后,其差额部分由本人归还。
  (二)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职工辞职,被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等),其未使用的住房补贴,由原单位办理封存手续,或交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暂存,待其用于购买住房时支取;借支的住房补贴按实抵扣后,其差额由本人归还。
  (三)死亡的职工,其结存的住房补贴,可依法继承;借支的住房补贴,由继承人偿还。
  (四)职工停薪留职、自动离职期间不发住房补贴。

            第五章 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和管理
  第十四条 财政供给的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财政预算和预算外资金专户拨付的住房补贴;留归单位使用的售房收入(不包括按规定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规定提取的住房建设资金;划转的住房折旧、维修和大修理资金以及自管住房的出租收入(扣除出租的住房正常维修和管理费);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住房资金;住房方面的其他资金;利息收入。企业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住房折旧;公益金和住房周转金中用于住房建设方面的资金(含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等。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财政部门规定的承办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开设单位住房基金专用帐户,建立单位住房基金预决算制度,严格按照经财政审核、政府批准的单位住房基金收支预算执行。
  财政部门应将经批准的单位住房基金收支预算,抄送房改部门和承办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银行,承办银行应加强对单位住房基金专用帐户的监督,严格按照批准的单位住房基金收支预算办理基金收支业务。
  第十五条 认真落实住房补贴资金来源,认真做好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工作。在今年10月1日以前, 由市财政局负责,房改、监察、审计等部门配合,对市直管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和各行政事业单位自管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及其他住房资金进行检查,核定可用于住房补贴的资金。 经核定的可用于住房补贴的资金,全部转入市城市住房基金专户。住房补贴资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全额预算单位按照核定资金数额解缴城市住房基金的,其住房补贴资金由市城市住房基金全额拨付。差额预算单位除按照核定数将住房资金解缴城市住房基金外,并要在预算外收入或业务收入中核定划转一部分资金,解缴市城市住房基金,用于本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其应发的住房补贴资金,也由市城市住房基金拨付。财务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另定。
  全市各单位都要认真做好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要调查核实准确职工住房情况、工作年限、应发给的住房补贴的数额,以及能够筹集使用的住房资金,作出年度计划和近期安排,做到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工作。各单位应对公有住房出售的收入认真进行清理,凡是不符合规定使用的,一律要归还;今年下半年至少要拿出50%的公有住房出售的收入,发放职工住房补贴, 可选择部分条件具备的单位先行试点。
  第十六条 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应存入职工本人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实行分帐管理。在国家有关政策出台前,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归集的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参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管理,执行住房公积金的有关政策。
  第十七条 单位在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时,应建立健全职工住房补贴档案制度,将已发放的住房补贴的金额及其变动情况及时记入职工个人档案。对1999年以前职工已享受的各种形式住房补贴情况,包括已购公有住房、参加集资建房等情况也须记入职工个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从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蚌埠市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工作程序

  为贯彻执行《蚌埠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和《蚌埠市住房补贴暂行办法》,认真做好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特制订本工作程序。
一、各单位建立单位住房基金。 凡是属于单位住房基金的资金,都要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纳入单位住房基金核算,并在规定的承办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单位住房基金专户。
二、建立单位住房基金的预、决算制度。 每年由单位按照当年单位住房基金收入中可用于发放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编制年度发放住房补贴收支预算,报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
三、在发放住房补贴工作中,单位按照批准的年度发放住房补贴收支预算,对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填写《蚌埠市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申请表》(附表一),经单位初审并张榜公布,听取群众意见后,确定当年使用和发放住房补贴的职工和金额。对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的住房补贴额,也要纳入年度发放住房补贴收支预算。
四、单位对确定为当年发给住房补贴职工填写的《蚌埠市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申请表》审查无误并签署意见,汇总填制《蚌埠市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明细(汇总)表》(附表二)和《单位一次性住房补贴申报表》(附表三),各一式四份,报市房改办审批。
  五、职工住房补贴属于个人所有。《单位一次性住房补贴申报表》经市房改办批准后,凭批件可为购房职工办理转帐手续。职工住房补贴直接转入售房单位,一般不支付给职工个人。对暂时不用的住房补贴要纳入单位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的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住房公积金办法管理。
  六、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实行按月补贴。由职工填写《蚌埠市职工住房按月补贴申请表》(附表四,一式三份),单位汇总报送市房改办批准后,由单位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程序办理。
七、单位将批准后的表格按要求分送各有关部门。职工所在单位的一份要存入个人档案,市房改办的存入全市职工住房补贴档案。

蚌埠市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和职工所购公有住房准许入市审批工作程序

  根据《蚌埠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结合近几年出售公有住房实际情况,对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和职工所购公有住房准许入市审批工作程序规定如下:
  一、职工购买公有住房
  1、房屋产权单位对可出售的公有住房,按照职工( 住户)的要求,确定售房屋范围, 填写《蚌埠市出售公有住房申报审批表》(附表一),并附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房改办审批。
  2、经批准出售的公有住房, 由购房户填写《蚌埠市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附表二),并附《蚌埠市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工龄证明》(附表三),购房申请表须经购房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配偶所在单位审查签章,职工工龄证明须经单位人事或劳动部门签章,经办人签名。
  3、 房屋产权单位协助购房户到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领取并填写《蚌埠市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审批表》和《蚌埠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进行价格评估,并予以审查签章。
  4、 房屋产权单位协助购房户持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估价签章的《蚌埠市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审批表》,到市房改办和市物价局共同审批。
  5、 交易双方到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交易手续,凭契证到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处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
  6、职工应按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购买一套公有住房,超面积标准的部分,执行市场价;有两套以上住房的,面积合并计算,超面积标准的部分,又没有按市场价购买的,按照蚌政[1997]42号文件规定执行超标准加租。
  7、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后由部分产权调换全部产权的,到市房改办领取和填写《蚌埠市职工购买公有住房部分产权换全部产权审批表》(附表四),并附职工原购房价格审批表和产权证书复印件,到市房改办审批。余下的手续与购买公有住房同。
  8、以上审批表格各一式三份,分送各有关部门。 职工所在单位存入职工个人档案,市房改办存入全市售房档案。
  二、职工所购公有住房准许入市
  9、 房屋产权人到市房改办领取和填写《蚌埠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审批表》(附表五,一式三份),经房屋产权人所在单位和其配偶所在单位审查盖章,再到市房改办审批。
  10、房屋产权人凭市房改办的批件到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交易手续。余下的手续与私房交易同。
  11、上述审批表格分送职工所在单位、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市房改办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