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煤炭资源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煤炭资源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有水快流”的办矿方针,合理开发和充分利用我省煤炭资源,搞好安全生产,促进煤炭工业迅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煤炭资源勘探和开办国营、地方国营、集体和个体煤矿,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煤炭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改变国有性质,任何国营、集体和个体企业不得私自买卖、转让煤炭资源。
第四条 地方煤矿(包括地方国营、集体、个体煤矿)资源划分和开发利用,分别由省、市(地、州)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省内统配煤矿生产、建设区的资源划分和开发利用,由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公司(以下简称东煤公司)归口管理。
第五条 省矿产储量及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矿委)负责监督检查全省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并对煤炭资源纠纷进行调解。
第六条 为加速煤炭资源勘探,合理布置勘探力量,避免勘探工作重复进行,凡在省内生产和在建井区以外的新区进行煤田地质勘探,须向省煤炭资源勘探协调小组进行登记(办公室设在省煤炭工业局)。每年四季度由省煤炭资源勘探协调小组统一协调下一年度的勘探工程项目。
第七条 煤炭资源勘探部门必须按煤炭工业部发布的《煤田地质勘探规范》进行勘探工作,并负责提交煤炭资源勘探报告。煤炭资源勘探的详情和精查地质报告由省矿委审批。
第八条 省、市(地、州)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应根据煤炭工业部发布的《煤矿技术政策》、《煤矿设计规范》、《地方国营煤矿设计技术若干试行规定》、《煤矿安全规程》、《小煤矿安全规程》和资源情况,按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开发。在加快发展国营、地方国
营煤矿的同时,对集体、个体煤矿要“放开、搞活、管好”,积极贯彻“扶持、整顿、改造、联合”的方针,使集体、个体煤矿迅速而健康地发展。
第九条 开办国营、地方国营煤矿,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纳入国家计划后,分别由东煤公司和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报省矿委备案。
第十条 集体、个体办矿,必须首先办理办矿申请手续,其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一)在统配煤矿生产建设井区和已列入规划的建井区办矿,须经所在地乡(镇)政府、市(地、州)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矿务局(或矿)审查同意,报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
(二)在统配煤矿报废井区办矿,须经所在地乡(镇)政府、县(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矿务局审查同意,报市(地、州)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
(三)在地方国营煤矿现生产、建设井区和报废井区办矿,须经所在地乡(镇)政府、县(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煤矿审查同意,报市(地、州)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
(四)在勘探区和已列入规划的地方国营煤矿建井区办矿,须经所在地乡(镇)政府、县(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市(地、州)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
(五)在(一)、(二)、(三)、(四)项以外的其它区域办矿,须经所在地乡(镇)政府和县(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地、州)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市(地、州)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办矿申请表应报同级矿管机构(或计委、计经委)和省矿委备案。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办矿申请表应报省矿委备案。
第十二条 按第十条规定批准集体或个人办矿时,由批准单位发给准采证,凭准采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再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后,方可开采。
第十三条 办矿申请表和准采证由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 经批准开办的集体、个体煤矿不得私自转让、买卖准采证和营业执照。不得超越准采证批准的范围进行开采。需变更经营单位(个人)或新开井口时,必须重新履行办矿申请手续。
第十五条 矿井报废时,必须向核发准采证的单位履行注销手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歇业手续,并由核发准采证的单位报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省矿委备案。
第十六条 各类煤矿都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对由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而造成破坏资源、经济损失和人身伤亡者,要依法追究经济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省其它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抵触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1986年1月20日
关于印发遵义市旅游工作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遵府办发〔2008〕71号
关于印发遵义市旅游工作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遵义市旅游工作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遵义市旅游工作考核奖励办法
为推进我市旅游业加快发展,实现建设文化旅游强市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14个县、区(市)人民政府。
二、考核种类
考核分为综合考核和单项考核两类。
三、考核等级
综合考核成绩纳入市委、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市)的经济社会发展综合目标考核。
四、考核内容
(一)综合考核内容(100分)
1.年度旅游业发展重点工作完成情况(60分)
全面完成当年旅游业发展重点工作任务计60分。未完成任务的按实际完成任务计分;超任务不加分。
2.每年度旅游综合收入指标(10分)
完成每年度旅游综合收入指标计10分。未完成指标按实际完成数计分;超指标不加分。
3.建立旅游发展的组织协调机构及运行效果(5分)
(1)建立县一级旅游发展综合协调机构,并设有从事旅游工作的专门部门;
(2)全年召开研究旅游业发展工作会议不少于四次,并有具体措施。
4.旅游专项经费安排及使用(5分)
(1)一类旅游发展县、区(市)有财政细化预算安排的旅游发展专项经费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
(2)二类旅游发展县、区(市)有财政细化预算安排的旅游发展专项经费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3)旅游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旅游规划、市场开拓、教育培训、旅游项目编报等。
5.旅游统计、信息及资料上报工作(5分)
(1)按国家、省、市旅游部门要求及时上报、提供统计资料;
(2)全年报送本地旅游工作信息不少于30条;
(3)按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6.旅游教育培训(5分)
(1)参加国家、省、市旅游局组织的教育培训;
(2)举办本地旅游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7.旅游安全和旅游市场秩序管理(10分)
(1)全年组织召开旅游安全和旅游市场管理专门会议不少于五次;
(2)组织旅游安全检查及旅游市场整治不少于五次;
(3)全年不发生旅游重大安全事故;
(4)旅游投诉全年不超过三次。
(二)单项考核内容
1.评定星级宾馆、酒店
(1)每评定1家一星级宾馆酒店(5分);
(2)每评定1家二星宾馆酒店(10分);
(3)每评定1家三星级宾馆酒店(15分);
(4)每评定1家四星级宾馆酒店(30分);
(5)每评定1家五星级宾馆酒店(40分)。
2.评定A级旅游景区
(1)每评定1个A级旅游景区(5分);
(2)每评定1个AA级旅游景区(10分);
(3)每评定1个AAA级旅游景区(15分);
(4)每评定1个AAAA级旅游景区(30分);
(5)每评定1个AAAAA级旅游景区(35分)。
3.评定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
(1)每评定一个全国工业旅游示范点(20分);
(2)每评定一个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20分)。
4.评定乡村旅馆
(1)每评定一家一朵花乡村旅馆(5分);
(2)每评定一家二朵花乡村旅馆(10分);
(3)每评定一家三朵花乡村旅馆(15分);
(4)每评定一家四朵花乡村旅馆(20分)。
5.建立游客服务中心
(1)在中心城区每建立一个游客服务中心(20分);
(2)在景区每建立一个游客服务中心(10分)。
五、评分办法
综合考核评分采取百分制,单项考核评分采取累进制。
六、考核方式
(一)综合考核
根据我市旅游业发展不平衡状况,将14个县、区(市)分为一、二类进行综合考核。一类:红花岗区、汇川区、赤水市、习水县、仁怀市、绥阳县、遵义县;二类:桐梓县、湄潭县、余庆县、凤冈县、正安县、道真县、务川县。
(二)单项考核
单项考核14个县、区(市)不分类别,统一考评。
七、考核时间
每年12月至次年元月为考核时间,由市旅游产业发展委员会组织考核小组分赴各县、区(市)进行考核。
八、考核结果利用及奖励
(一)综合考核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后,除分值纳入对各县、区(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目标考核外,还将对一、二类县、区(市)的前三名给予奖励。
(二)单项考核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后,对每个单项的第一名进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