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教科学卫生事业单位、行政机关“预算包干”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49:49   浏览:80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文教科学卫生事业单位、行政机关“预算包干”办法

财政部


文教科学卫生事业单位、行政机关“预算包干”办法

1988年5月27日,财政部

为了进一步深化财政改革,充分调动部门、单位和职工增收节支积极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预算包干的范围
文教科学卫生等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的正常经费全部实行预算包干办法。
离休、退休人员经费按实编列预算,不列入包干范围。
各种专项资金实行专项资金追踪反馈责任制度,也不列入包干范围。
二、预算包干的级次
按照预算管理级次,预算包干级次可分为单位预算包干和部门预算包干。各级文教科学卫生等事业单位、行政机关普遍实行单位预算包干;人员编制管理和财务管理健全的,可以根据主管部门所属各单位的不同情况,核定综合定额,实行部门预算包干。
三、预算包干的主要方式
(一)经费和任务挂钩,一年一定。这种形式主要适用于易于计算任务量和开支定额、经费全部或基本上依靠财政拨款的全额预算管理单位。
(二)核定基数,比例递增。这种形式主要适用于需要发展而又难以计算工作量和开支定额的全额预算管理单位。
(三)包死基数、一定几年。这种形式主要适用于收支比较稳定的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和一般差额预算管理单位。
(四)核定基数,比例递减。这种形式主要适用于收入较多、有条件逐步实现经费自给的差额预算管理单位。
实行上述四种预算包干形式的单位,编制、定员管理健全,也可同时试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增人不增工资,减人不减工资。结余的工资额,可以用于增聘人员、增发奖金或实行浮动工资制度。
四、预算包干经费的核定
(一)科学合理地核定包干基数。包干基数原则上按定员定额核定。“定员”系指编制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人数;“定额”系指财政部门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和财力的可能,以一定的核算对象确定的经费额度。对暂未实行定员定额管理的单位,可按前3年的平均开支水平,剔除一次性费用和一些不合理的因素后,确定预算包干基数。
(二)在核定包干基数的基础上实行不同预算包干形式的单位分别核定预算包干经费:
1.对“经费和任务挂钩,一年一定”的单位,根据单位的性质、事业发展计划和各项经费定额,按年核定各单位的经费预算。对有收入的全额预算单位,应以其收入的一部分抵顶预算拨款。
2.对“核定基数,比例递增”的单位,根据单位的性质,事业发展计划和财力可能核定各单位的经费递增比例,每年按比例增拨包干经费。
3.对“包死基数,一定几年”的单位,核定的包干基数一定几年不变,单位增收减支不减拨包干经费,减收增支不增拨包干经费。
4.对“核定基数,比例递减”的单位,根据单位事业发展、收入增长情况等因素核定经费递减比例,每年按比例减拨包干经费,直至减完为止。
五、预算包干经费的使用
各单位在保证事业计划、工作任务完成,保证固定资产完好和逐步增加的前提下,自主安排使用包干经费。年终结余留归单位,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包干结余应建立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事业发展基金一般不得低于50%。
六、预算包干经费的管理
(一)预算包干经费核定以后,除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工作任务有大的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政策,机构、人员发生大的变化,对预算影响较大,需要相应调整外,一般不予调整预算包干经费,单位应通过增收节支,自求预算平衡。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主管部门建立必要的考核制度,重点考核资金使用效益。对事业计划、工作任务完成得好,资金使用效益高的单位,应予表彰或适当奖励;对事业计划、工作任务完成得不好,应予批评并视情况适当扣减其包干经费。
(三)实行预算包干办法后,各单位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不得将包干经费或包干结余用于违反财经纪律、财政制度的开支。购买专项控制商品,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根据上述原则,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中央各部门具体实施办法,由主管部门与财政部商定。
本办法自1989年度起施行,1979年11月23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文教科学卫生事业单位、行政机关“预算包干”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记者在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厅服务窗口采访时获悉,安徽省教育厅学历验证部门平均一年面向社会查验约1.3万份证书,在社会送验的证书中,平均每年假证数量就有千余件,比例高达查验总数的一成。(8月3日新华网)

  如此多的假证真是让人叹为观止,但岂止是安徽省,全国哪个地方不是“假证”泛滥呢?假证就像一只“潘多拉的盒子”,一经打开,假证之魔伸出千足万爪,给社会诚信、经济秩序带来了巨大的冲击。

但遗憾的是,这颗危害社会的毒瘤却一直不能从根子上得到拔除,在各地一轮又一轮的打击之后甚至越演越烈。惊奇之余,人们不禁要问,是什么让假证得以长留至今?假证何以屡打不绝、屡禁不止呢?

或许我们可以这样解释:假的东西,一般是制造者受益,使用者倒霉。比如假钱、假药、假生活用品、假食品等。但证件好像是个例外,制造者和使用者都能受益,而倒霉的却是毫不相干的其他人,甚至是整个社会。也就是说,我们面对的是制造者和使用者两个对手,因此,要想彻底整治假证,一方面要严厉打击制假者,另一方面必须规范证件的持有和使用者,让假证使用者不能轻易得逞,甚至要付出必要的代价。

但是,在刑法中,只是规定了对制售假证者的制裁措施,却没有规定对持有、使用假证的制裁惩罚措施。而且,在我国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也只是处以拘留和罚款。这无异于“蒲鞭罚罪”,对持假使用证者根本没有什么震慑力。

其实,假证件的最大受益者是使用者。如果只惩罚制售者,不惩罚使用者,显然是本末倒置,也有失法律公平。因此,笔者认为,只有刑法增设“使用假证罪”,才是法律公平原则的体现和遏制假证泛滥的良方。也就是说,只有像惩治制售者那样惩治使用者,才有可能通过清除假证的需求市场,让制售假证的违法犯罪行为从根本上得到治理。这是法律公平原则的体现和遏制假证泛滥的良方。

(作者单位:华夏时报社)

威海市城镇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办法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城镇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办法


(1999年5月19日威政发[1999]25号发布)

第一条 为深化城镇职工住房制度改革,实现城镇职工住房由实物分配向货币化分配的转变,建立城镇住房新体制,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环翠区行政区域内(含高技术产业开发 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机 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和外商 投资企业)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具有常住城镇户口并且符合本单位分房条 件的在职职工和现有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职工,凡在1998年12 月31日以前未按房改售房 政策购房的,按本办法规定,给予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对已按房改售房政策购房,但所购 住房面积低于房改购房面积控制标准的,按所差面积的比例计算给予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 对已按房改售房政策购房,面积已达到或超过面积控制标准或者已享受过其他住房安置及住 房补偿的,不给予住房资金补偿。
第四条 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的计算方法:
每个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额=1998年工资总额×30%×工龄×[(面积控制标准 -房改购房面积)÷面积控制标准]
公式中的“1998年工资总额”按统计部门口径计算;“工龄”按国家工龄计算的有关规 定执行,在职职工从本人参加工作之日起截止1998年12月31日,已离退休人员从参 加工作之日截止离退休之日;“面积控制标准”按1998年12月31日职工的职级和房 改售房政策规定的各职级面积控制标准计算;“房改购房面积”按房改售房的自用部位建筑 面积计算。
第五条 享受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人员,应按规定填写住房资金补 偿情况表,由所在单位负责计算。
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其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的情况表报同级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和房委会办公 室备案。
第六条 一次性住房补偿资金,由职工所在单位从出售公房收入中 解决,不足部分按本单位原建房资金来源渠道解决。
第七条 按本市房改售房政策规定控制面积标准实施住房资金补偿 有困难的企事 业单位,可降低控制面积标准,在原来房改购房控制面积标准的基础上减少15平方米。
第八条 单位应一次性将住房资金补偿发给职工,一次性解决有困 难的,可采取一次性算账分年度补偿的办法,但补偿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九条 各县级市城镇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可参照本办法 执行。执行国家、省单批房改方案的单位按单批方案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