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行业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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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行业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国家建材局


建材行业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一九八八年四月二十五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推动建材行业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建材工业的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建材行业科学技术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用于国民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建材科学技术新成果(包括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成果);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软科学以及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信息等发挥技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成果,均属于本办法的奖励范围。
第三条 建材行业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由国家建材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评审结果经科学技术委员会报国家建材局审批。建材行业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设在技术发展司专利成果处,负责申报项目的受理和形式审查,组织初审,受理异议,办理颁奖等有关事项。

第二章 奖励等级和申报条件
第四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其获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分为三等: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一等奖 主要完成单位奖状 五千元
主要完成人个人证书
二等奖 主要完成单位奖状 三千元
主要完成人个人证书
三等奖 主要完成单位奖状 一千五百元
主要完成人个人证书
第五条 县、团级以上(含县、团级)独立基层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基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最高奖金额不得高于一千元。
第六条 获建材行业部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和基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其奖金由获奖项目单位从各自的留成利润中支付。按照(85)财税字第365号文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第十条规定,本办法的奖金不计入单位的奖金总额,不征收奖金税。
第七条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建材行业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计),属于:
1.国内首创的;
2.本行业先进的;
3.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科学技术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科学技术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对引进国外的高于国内同类设备先进水平的重大生产设备和先进技术水平的技术,经消化、吸收,首次研制出适合于国情的同类设备或有所创新、发展,提高了所引进国外技术的水平,已用于生产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信息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六)为实现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所取得的创造性研究成果,并经实践证明取得显著的综合社会经济效益的,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研究制定我国建材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与政策,以及在研究国家宏观决策与控制研究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2.在制定国家或省、国家建材局发展规划中,对技术评价、预测或系统分析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3.在组织实施建材重大科技攻关、重大设备研制、重大工程建设、重大技术改造以及开发重要新兴产业中,运用现代科学管理方法和手段,做出创造性贡献的;
4.在重大引进基础上的可行性论证、技术经济分析以及消化、吸收工作中,运用现代科技管理方法与手段,做出突出贡献的;
5.在组织智力开发、人才培养和人才管理工作中,有独创性贡献的;
6.在经济、科技、教育等体制改革、科技立法、现代化管理等工作中有独创的见解和途径,作出创造性贡献的;
7.在软科学研究的理论或方法方面有独创,有国内外公认的专著、论文,并对制定政策与规划,推动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起到重大的作用。
第八条 凡申报建材行业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经过技术鉴定(或视同技术鉴定)的科学技术成果;
(二)鉴定以后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
(三)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者均已协商一致;
(四)申报奖励项目,必须填写《建材行业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和鉴定文件、资料。

第三章 奖励的申报
第九条 国家建材局直属单位完成的建材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本单位推荐,直接报国家建材局评审办公室;建材系统其它单位,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部门推荐,报国家建材局评审办公室。
建材行业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属同一级别的奖励,建材系统所有单位的建材科技进步项目申请奖励,可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也可报国家建材局,但不能同时向两处申报评奖。如有此类情况,一经发现,立即终止评审或取消其获奖资格。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项目,由第一承担单位组织联合申报,如其中某个单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而且水平很高、技术难度很大,不仅适用于本项目的,也可单独申报,其申报程序同前。
全国性学术团体可向国家建材局推荐建材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
第十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
(一)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该单位在本项目的研制、投产、应用或推广的全过程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等条件,对本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的作用。县、团级以上(含县、团级)的政府部门不得作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
(二)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1.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方案设计;2.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做出重要贡献;3.直接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
(三)科技进步奖的奖励对象主要是在科研、生产实际工作第一线做出直接贡献的人员。政府部门和主管单位的管理人员确曾参加和具体承担了某项课题的研究,对该项成果在科学技术上做出了创造性贡献,并符合规定的主要完成人条件,亦可作为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之一参加申报奖励。但在申报书内应附详细书面材料和旁证材料,如实说明其所做的技术贡献,并由申报单位出具证明,本人签字,方可申报。
(四)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应依贡献大小顺序排列。其限额数为: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主要完成人 (人) 12 8 5
主要完成单位(个) 8 5 3
第十一条 凡申报建材行业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在申报项目的同时,每项交纳评审手续费40元(个人申报交4元)。不交费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凡申报本奖励的项目,不论获奖与否,其申报材料一律不退。

第四章 奖励的审批
第十三条 建材行业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审批:
建材行业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实行专家评议和会议审批制度。
第十四条 每个申报项目确定三名主要审查人员(简称主审员),在评审会前熟悉有关申报项目的材料,并写出书面评审意见。必要时,要求申报一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须在评审会上介绍该项目的主要技术原理和关键技术措施(可采用录相、幻灯等形式),并对评审委员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答辩。申报其它等级的项目答辩与否,视情况而定。
第十五条 对评审项目采取无记名投票时,二、三等奖项目须经评审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一等奖项目须经评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五章 异议的处理
第十六条 经批准获建材行业部级科技进步奖的项目,授奖前,在《人民建材报》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半月内如有异议(以邮戳为准,邮戳不清时,以收到日期为准),以书面形式提出报评审办公室,超过一个半月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凡属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及名次排列的异议,申报单位自接到评审办公室通知后一个月内,要负责对有关异议作出处理,或提出申拆材料报评审办公室。申报单位在上报这类异议处理的报告中,不仅要提出处理意见,而且要说明理由及有关情况,申报单位同意调整的主要完成人,要负责补填“主要完成人员登记表”及本人对该项目的主要技术性贡献,经评审办公室核准后方为有效。在限期内未处理完异议的获奖项目,取消其在本届的获奖资格,下年度可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申报。
第十八条 凡属奖励等级的异议,一般不予复议,如有特殊情况,须有半数以上评审委员同意方可重新评审;凡属申报项目获奖资格的异议,确有充分证据时,由评委会裁定。
第十九条 凡对落选或缓评的申报项目提出的异议,不予复议。
第二十条 其它异议,由评审办公室统一处理,如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则须由评委会裁决。

第六章 授奖
第二十一条 凡经核准确认的获奖项目,由国家建材局统一发放奖状和证书。
第二十二条 获奖单位支付获奖项目的奖金数,按国家建材局核准的奖金额发放。其中,凡两以上(含两个)单位完成的同一获奖项目,各单位发放奖金数,由第一主要完成单位牵头商有关单位,并将商妥的分配方案报评审办公室。获奖单位对奖金的发放,应根据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贡献大的要重奖,不搞平均主义。获奖单位要将奖金分配落实情况报局评审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建材行业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 如发现获奖项目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行为,经查明属实,应撤消其奖励,追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未明确规定的有关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试行)》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建材局评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建材局(86)建材技发字第762号通知颁发的《建材行业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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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非生产许可证小化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连政发〔2004〕157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非生产许可证小化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连云港市非生产许可证小化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非生产许可证小化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巩固我市的小化肥专项整治成果,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树立连云港市的良好形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非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小化肥生产、销售经营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小化肥企业是指所有颗粒硫酸镁(硫镁肥)、硫钙肥、硝镁肥、农用硫酸钾、用作化肥原料的颗粒粘土、酸性土壤改良剂等非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小化肥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小化肥企业)。第三条 发展小化肥项目必须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符合我市的产业政策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生产力布局。第四条 小化肥企业的生产厂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应当集中在规划的化工区中生产,远离居民区、学校、医院,不得影响城市生态环境以及周边居民的日常生活和学习。严禁改变居住用房性质,从事小化肥的生产活动。第五条 小化肥企业必须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企业在工商注册登记前必须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办理环境保护审批手续;企业投产前必须严格执行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第六条 小化肥企业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遵守依法制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得生产。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未经节能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操作耗能设备。第七条 对小化肥企业试行开业审查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凡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不能保证生产出合格产品的,应当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其停产并限期整顿。小化肥企业必须符合下列基本生产条件。(一)必须制定企业标准,并到标准化管理部门备案,严禁无标生产。标准应当有利于保护环境、保护消费者利益,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提高经济效益。标准应当对产品颗粒大小、形状、颜色情况进行限制,不得外加着色剂染色。产品质量必须符合标准规定要求。(二)具备布局合理、经过考核验收合格的化验室,配备符合产品标准要求的检验仪器及试剂,其中计量仪器应当经过计量检定,并在有效期内使用;根据企业规模,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经市级以上质检机构培训合格的质检员,实行质检员持证上岗制度。(三)制定明确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质量奖惩制度、计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和相应的考核办法。生产中应当有正式的计算书和下料通知单,按照原料检验结果计算投料。(四)具有配料计量设备、混合设备、成品包装设备、成品包装计量设备、粉碎机、产品检验设备等。(五)具有300m2以上的硬底化(水泥地面)场地,原料库、生产车间、成品库面积均应当不小于100m2。第八条 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至第七条规定,不能提供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环境评价报告、不符合开业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不予核发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不予标准备案;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进行环境评价和整改,否则,必须终止有关产品的生产,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注销已备案的企业标准。第九条 小化肥企业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严禁在销售过程倒换包装,如有违反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严格处罚。制假售假行为一经查实,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企业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者,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以其名义注册个人独资企业,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触犯刑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 小化肥产品外包装必须符合GB8569的规定;肥料标识必须符合GB18382的规定,用中文标明真实的产品名称、主要成份和含量、适用地区和土壤、厂名、厂址等内容;对含氯的产品,必须作出警示标志或警示说明,用醒目字体标明忌氯植物禁用;包装袋内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产品使用说明书。第十一条 小化肥产品销往外地的,必须向运输部门提供真实的营业执照、销售合同、经办人身份证、产品合格证原件备查,由运输部门根据公布的企业名单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留复印件存档。对为制假售假提供场地、设备、仓储、运输、资金等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从严从快予以处理。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重视安全生产控制伤亡事故恶化的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重视安全生产控制伤亡事故恶化的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19860315

国办发(1986)20号


国务院同意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重视安全生产控制伤亡事故恶化的意见》,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去年,全国职工伤亡事故又有较大回升,有些方面的情况十分严重,望各级领导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搞好安全生产,迅速扭转这种被动局面。

【章名】 附:关于重视安全生产控制伤亡事故恶化的意见

一九八五年以来,经济形势很好。工业总产值比一九八四年增长百分之十八,国民收入增长百分之十二点三,财政收支平衡,实现了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但是,安全生产状况不好,工伤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全面增长。一九八五年,全国县以上企业职工因工死亡人数比去年同期上升百分之七点八,达到了一九七八年以来的高峰。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重大事故四百四十八起,死亡人数上升百分之三十二点二七;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恶性事故四十七起,死亡人数上升百分之一百二十七点二九。情况十分严重。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几年内,安全生产形势是比较好的,因工死亡人数连续三年大幅度下降,平均每年下降百分之十点五。但自一九八三年起下降速度减缓,一九八五年又开始上升。安全生产问题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伤亡事故发展,扭转被动局面,保证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严重状况?

第一,在生产中,有些领导同志仍有片面追求产量指标,忽视质量,忽视安全的思想。

第二,不少单位在推行经济责任制当中,只承包经济技术指标,没有安全项目,或者只有一般安全口号,没有落实安全责任和措施。安全管理不是层层落实,而是“以包代管”。一些经济部门、总公司的承包,也没有承包安全。

第三,安全管理混乱,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严重。一九八五年我们分析解剖了二百零四例伤亡事故。这些事故涉及煤炭、冶金、建工、建材、石油、化工、机械、轻工、交通、林业、纺织、水电、铁路等十几个行业。通过分析,发现其中百分之九十八点五三是可以避免的责任事故。这些责任事故中百分之七十八点六是由于领导违章指挥、工人违章作业造成的。

第四,领导班子新老交替,劳动制度改革,协议工、轮换工大量增加,而干部培训和职工安全教育、技术培训跟不上,队伍素质相对降低。这也是事故增加的原因之一。

今年是“七五”计划的第一年,要争取在安全生产上有一个良好开端。总的工作目标是:基本控制重大伤亡事故;大幅度降低一般伤亡事故(伤亡人数比一九八五年降低百分之十以上);尘毒浓度的合格率有明显提高(百分之十以上)。矿山安全、交通安全、防火、防尘、防毒仍然是今年安全工作的重点。

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几十年来我国积累了不少行之有效的办法和经验。如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国家监察、行政管理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制度;安全技术培训的三级教育;处理事故的三不放过;新建工程项目的“三同时”;健全安全责任制;制订和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定期安全检查;开展安全竞赛,等等。其中不少已形成了党的政策、国家的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问题是许多单位没有认真贯彻执行,“写在纸上,挂在墙上,喊在嘴上”的现象还相当普遍。为了克服官僚主义和目无法纪的恶劣作风,落实党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令,强化安全管理,实现今年安全生产的目标,必须坚决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各级领导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要把安全生产问题纳入领导的重要议事日程,摆正安全和生产的关系。当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的时候,要停产治理,消除隐患。

第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级经济承包责任制一定要有安全承包内容,要同产量、质量、利润等经济技术指标一样,有安全保证指标和措施。没有安全承包内容的方案不能实施。中央一级的经济部门和各公司的经济承包方案,应送交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全国总工会征求意见,实行国家监察、行政管理和群众监督;基层以上各级经济部门和公司也要按上述方法办理;企业的经济承包方案要征求工会和安全部门的意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工矿企业要加强各种安全设施的建设。新建、扩建、改建(包括全厂性的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及引进项目,必须认真执行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的规定,对于生产设备、技术上存在的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必须订出措施限期解决;企业要结合“七五”计划制订和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完善预防各种事故和职业危害的物质技术条件。

第四,加强安全管理,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发现这种情况时,应立即严肃处理。领导违章指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停职检查,视检查情况重新任命;工人违章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立即撤岗,重新培训。在干部停职、工人撤岗后的检查和培训期间,停发其奖金和补贴。由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要视责任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政纪、党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决不能姑息迁就。

为了加强安全管理,各类企业要根据条件大力推行现代化管理方法和采用先进的监测手段,建立报警系统。

第五,要按照规定对新工人和调换工种的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不经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工人不得上岗;如果上岗,应作违章处理,并追究领导的责任。

第六,组织强有力的检查团,抓住几起重大恶性事故进行严肃处理,造成社会舆论,引起各方面的重视,教育干部和群众。中央检查团由国务委员、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张劲夫同志负责组建,劳动人事部牵头,国家经委、全国总工会等有关部门派负责同志参加,一九八六年第一季度开始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如何组织检查团,何时开始检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要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除了采取上述措施以外,必须有治本之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努力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加强劳动保护的科学管理和科学研究工作;提高技术装备水平,补还安全欠帐,提高抗灾能力;要尽快制订、修改、补充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面的法规、条例、规程、细则,使安全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