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公布失效和废止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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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公布失效和废止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公布失效和废止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1998年1月9日,建设银行


为加强建设银行规章制度的规范管理和贯彻实施,维护规章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及其对业务经营和管理工作的规范、制约和指导作用,总行在1993年规章清理及近年来总行有关业务部门自行进行的规章清理的基础上,对建设银行自成立以来至1996年间(主要是1980年至1996年间)颁发的各类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逐一甄别鉴定,确认失效的规章249件,需要废止的规章227件。现将失效和废止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此次公布的失效或废止的规章除在其他现行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失效或废止日期外,其余均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执行。自1997年起,总行将每隔3年对全行性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使规章清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各行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转发所属,贯彻执行,并对照本通知公布的失效、废止规章目录,对本行制发的各类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附录一:中国建设银行失效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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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年份 文号 规章名称 发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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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80 建总人字第616号 关于试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机构设置和机构名称的暂行规 7.10
定》的通知
2 1980 建总人字第407号 关于试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经济技术干部职称暂行实施办 5.21
法》的通知
3 1980 建总人字第749号 关于跨地区单位之间调动职工银行不再办理工资基金转移 8.15
的通知
4 1980 建总地字第1065号 关于《执行引进国外技术设备国内配套贷款办法》有关事项 12.11
的通知
5 1980 建总企字第283号 关于变更施工企业报表编制办法的通知 4.16
6 1980 建总企字第612号 关于建立重点国营施工企业专户报告制度的通知 7.8
7 1980 建总制字第350号 关于基本建设收入款恢复通过建设银行集中交库的通知 5.15
8 1980 建总制字第687号 关于不得随意代扣款项的通知 7.23
9 1980 建总清字第71号 印发《关于建安企业核定流动资金定额的补充规定(试行 2.28
稿)》的通知
10 1981 建总综字第29号 关于当前宣传报导要点的通知 1.13
11 1981 建总综字第226号 关于改进“基本建设贷款卡片”编报办法的通知 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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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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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年份 文号 规章名称 发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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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981 建总制字第125号 关于签订基本建设贷款合同等问题的通知 3.11
13 1981 建总地字第896号 关于统筹使用措施贷款资金的通知 10.16
14 1981 建总制字第406号 关于抓紧签订年度基建贷款合同的通知 5.7
15 1982 总行机关会议制度、文电签发权限和用印的规定各局、室所 8.2
职责范围划分
16 1982 建总企字第461号 关于印发《国营对外承包企业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6.3
17 1982 建总会字第146号 关于各地建设银行可不认购国库券的通知 2.27
18 1982 建总会字第229号 关于对各地建设银行地方政府不应分配购买国库券任务的 4.2

19 1982 关于加强建设银行监察工作的几点意见 12.29
20 1982 建总二字第921号 颁发《国营施工企业国拨流动资金交纳占用费试行办法》的 12.27

21 1982 建总企字第461号 关于转发《国营对外承包企业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6.3
22 1982 建总企字第551号 关于更正《国营对外承包企业财务管理试行办法》附表格式 6.30
的通知
23 1982 建总会字第432号 当前结算和会计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知 5.14
24 1982 建总会字第531号 关于撤并部门帐户处理问题的通知 6.12
25 1982 建总制字第365号 关于企业更改资金管理的通知 5.22
26 1982 建总综字第76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拨款和贷款管理的通知 9.14
27 1982 建总地字第3号 关于利用存款发放地方级基本建设贷款项目管理问题的通 1.9

28 1982 建总调字第390号 关于统计报表制度若干问题的综合解答 5.6
29 1983 建总办字第527号 关于启用我行各部、室、科新印章的通知 12.21
30 1983 建总人字第949号 关于整顿建设银行系统职称评定工作的通知 2.2
31 1983 建总综字第769号 转发关于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口径的几项暂行规定的通 10.18

32 1983 建总综字第83号 关于修订小型建设项目报废工程审批程序的通知 3.9
33 1983 建总综字第950号 关于增加基建设备储备贷款资金的通知 12.10
34 1983 建总一字第83号 关于收回贷款指标的通知 10.19
35 1984 建总综字第862号 关于基建投资包干项目由建行统一调剂资金的通知 10.30
36 1984 建总综字第971号 印发《关于基建工程实行竣工结算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12.24
37 1984 建总综字第827号 关于印发《加强当前信贷计划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0.31
38 1984 建总综字第734号 关于高教建预拨款改为建行发放周转贷款的通知 9.6
39 1984 建总综字第97号 关于加强信贷管理工作的通知 3.6
40 1984 建总综字第827号 关于印发《加强当前信贷计划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0.31
41 1984 建总综字第789号 关于印发建行信贷收支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 9.26
42 1984 建总综字第153号 关于建行自有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3.22
43 1984 建总综字第673号 关于办好委托贷款和信托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8.18
44 1984 建总会字第777号 关于在《贷款月报》中增设信托贷款项目的通知 9.24
45 1984 建总会字第1009号 关于下达中央级基建贷款指标有关事项的通知 11.13
46 1984 建总人字第202号 关于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划转工作的紧急通知 4.5
47 1984 建总人字第437号 关于实行劳动工资月报项目电报的通知 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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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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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年份 文号 规章名称 发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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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1984 建总人字第669号 关于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享受企业待遇的通 9.14

49 1984 建总二字第1015号 关于制定《国营施工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12.12
50 1984 建总一字第1号 颁发《关于重点建设拨(贷)款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2.9
51 1984 建总一字第114号 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3.8
52 1984 建总一字第46号 关于印发“石油部”各项资金使用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加 2.7
强成本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53 1984 建总二字第176号 关于进行铁路建设专题调查的通知 3.23
54 1984 建总二字第367号 关于调查分析港口造价的通知 5.17
55 1984 建总二字第493号 关于调查国防工作,国防科研等部门停缓建项目的通知 6.12
56 1984 建总二字第50号 印发《关于加强建筑经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24
57 1984 建总二字第755号 关于核定外汇额度周转金人民币配套贷款的通知 9.14
58 1985 建总综字第28号 关于新的五种不计规模的自筹基建资金仍应进行管理的通 2.27

59 1985 建总二字第174号 关于颁发《铁路建设拨贷款联行协作办法》和《关于加强铁 12.6
路联行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60 1985 建总二字第168号 关于编报基本建设财务决算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12.3
61 1985 建总综字第14号 关于修改信贷收支项目电月报部分项目的函 2.1
62 1985 建总经字第49号 印发《关于加强中央级施工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 9.20

63 1985 建总经字第53号 关于印发《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9.20
的通知
64 1986 建总计字第120号 关于人民币汇价调整后更改贷款中的有关事宜的通知 9.5
65 1986 建总计字第273号 关于下达因人民币汇价调整增加更改贷款指标的函 11.22
66 1986 建总信字第29号 关于加强信贷计划月份执行情况检查分析的通知 4.3
67 1985 建总人字第61号 关于不得随便更改机构名称的通知 8.10
68 1985 建总人字第8号 关于发给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 2.1
69 1985 建总人字第45号 关于作好工资制度改革准备工作的通知 6.17
70 1985 建总人字第21号 关于进行工资改革测算摸底工作的通知 3.25
71 1985 建总人字第89号 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增资指标事项的通知 9.25
72 1986 建会字第30号 关于调整投资银行在建设银行存款利率的通知 3.12
73 1985 建总综字第18号 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后,有关国家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问 2.6
题的通知
74 1985 建总信字第4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建自筹资金管理的紧急通知 6.17
75 1985 建总信字第121号 关于建设银行自有资金要按规定加强管理的通知 10.18
76 1985 建总工字第32号 关于办理“国际经济合作基金”人民币借款事项的通知 3.27
77 1985 建总信字第28号 关于试行信贷收支项目旬项目电报制度的通知 5.20
78 1985 建总信字第113号 关于下发建设银行信贷收支项目月报项目代号的函 9.27
79 1985 建总信字第2号 关于调整基本建设和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通知 6.6
80 1985 建总信字第154号 关于调整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通知 12.18
81 1985 建总经字第1号 关于按月报告建筑业流动基金贷款情况的通知 4.25
82 1985 建总经字第15号 关于按月报送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余额统计表的通知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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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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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年份 文号 规章名称 发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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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1985 建总经字第18号 关于施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问题的函 6.5
84 1985 建总经字第54号 关于对建筑企业试行流动资金改革情况调查的通知 10.4
85 1985 建总经字第59号 关于清理回收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的通知 10.18
86 1985 建总综字第12号 关于印发《建设银行办理啤酒专项基建贷款的暂行规定》的 3.20

87 1986 建总办字第40号 关于建设银行出具保函问题的通知 10.17
88 1986 建总办字第45号 关于建设银行为客户出具保函问题的补充通知 12.2
89 1986 建总办字第9号 关于中央级基建拨款改贷款指标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3.22
90 1986 建总办字第15号 关于印发《建设银行办理咨询业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4.5
91 1986 建总调字第9号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工业项目评估试行办法》的通 4.15

92 1986 建总计字第326号 关于业务统计报表微机远程通讯的有关事项的通知 7.30
93 1986 建总计字第217号 关于印发《建设银行业务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1.4
94 1986 建总计字第50号 关于补充修改业务资金管理和调拨办法的通知 4.23
95 1986 建总一字第34号 关于印发“加强重点建设项目财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 4.21
于改善重点项目经办行工作、生活条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96 1986 建总经字第34号 关于印发《改革施工企业备料供应办法的试行规定》的通知 4.28
97 1986 建总调字第16号 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投资信息联系暂行办法》的通知 10.6
98 1986 建总信字第40号 关于信贷存(借)差资金管理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4.11
99 1986 建总信字第156号 关于业务资金和临时借款转户核算的规定 6.21
100 1986 建总信字第241号 关于建设银行基本建设贷款由指标管理改为计划管理的通 12.10

101 1986 建总信字第15号 关于建设银行信托业务问题的意见 2.15
102 1986 建总信字第141号 关于印发《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11.20
103 1986 建总投字第155号 关于颁发《关于铁道部固定资产财务拨款管理试行办法》的 9.23

104 1986 建总一字第56号 关于印发《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公司基本建设财务资金 5.13
拨(贷)款联行业务协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105 1987 建总办字第21号 关于利用建设银行存款发放基本建设贷款的请示 6.4
106 1987 建总办字第37号 关于抓紧签订和认真履行“拨改贷”借款合同等有关问题的 8.4

107 1987 建总办字第14号 关于认真做好建贷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 4.10
108 1987 建总经字第18号 关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 3.16
规定
109 1987 建总经字第79号 关于国营施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有关问题的通知 9.4
110 1987 建总投字第340号 下放港口基建财务管理有关规定 12.25
111 1987 建总计字第100号 关于印发《重点钢铁企业债券发行办法》的通知 6.15
112 1987 建总计字第162号 关于印发《建设银行开办有价证券代理保管业务试行办法》 10.13
的通知
113 1987 建总人字第20号 关于加强建行系统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 3.19
114 1987 建总审字第1号 印发《关于加强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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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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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年份 文号 规章名称 发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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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1987 建总房字第103号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住宅储蓄存款和住宅借款试行 12.29
办法》的通知
116 1987 建总计字第29号 关于同意代发建材工农业技术改造债券或发放特种贷款的 4.11

117 1987 建总会字第86号 关于印发《国营施工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处理 10.15
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18 1987 建总会字第61号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发行国库券核算手续》和 4.22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重要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119 1987 建总会字第194号 关于制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业务会计核算试行办法》 10.9
的通知
120 1987 建总外字第27号 关于颁发《建设银行总行外事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8.3
121 1987 建总投字第297号 关于颁发《水利电力基本建设投资贷款补充规定》的通知 10.23
122 1987 建总投字第271号 总行关于发放“特种拨改贷”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9.4
123 1988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建项目, 9.8
压缩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124 1988 建总计字第160号 关于补充修订业务资金管理和调拨办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9.2
125 1988 建总计字第197号 关于印发建设银行业务工作原始记录的通知 10.27
126 1988 建总投字第264号 关于印发《中央级地质勘探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0.4
127 1988 建总会字第34号 关于国营施工企业内部承包中成本核算问题的批复 6.1
128 1988 建总房字第3号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办理房改金融业务暂行规定》 4.30
的通知
129 1988 建总房字第5号 关于承办房改业务的几点意见 4.29
130 1988 建总房字第9号 关于颁发《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成本管理暂行办法》 11.15
的通知
131 1988 建总信字第6号 关于取消临时周转贷款后原贷款项目进行归并的通知 3.23
132 1988 建总信字第31号 关于归并临时周转贷款设立其他贷款的通知 6.15
133 1988 建总信字第64号 关于下发《加强工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11.16
134 1988 建总经字第50号 关于印发《关于审查建设工程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7.18
135 1988 建总外字第89号 关于下发建设银行外汇会计核算,国内外汇联行往来,国外 8.13
代理行使用三个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136 1989 建总函字第399号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投资信息网络管理试行办法》 12.31
的通知
137 1989 建总函字第119号 关于补充修订业务资金管理和调拨办法的通知 4.11
138 1989 建总函字第248号 建设银行关于调整调拨资金利率的通知 9.20
139 1989 建总函字第323号 建设银行关于按规定交纳土地使用税列支问题的通知 11.17
140 1989 通告字第8号 建设银行《住宅储蓄存款和住宅借款暂行办法》 12.20
142 1989 建总便外字第60号 关于严格按签字样本对外签字的通知 8.18
143 1989 建总函字第240号 关于印发《建设银行财务会计、储蓄业务稽核审计要点》、 9.9
《建设银行信贷业务稽核审计要点》的通知
144 1989 建总发字第162号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职工人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9.7
(试行)》的通知
145 1989 建总发字第157号 关于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债券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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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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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年份 文号 规章名称 发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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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1989 建总函字第69号 关于1989年重点企业债券暂以临时收据代替的通知 2.23
147 1989 建总函字第95号 发运债券具体事宜的函 3.17
148 1989 建总发字第214号 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12.1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49 1989 建总发字第143号 建设银行关于对使用建设银行基建贷款的电力项目进一步 8.14
加强贷款管理的通知
150 1989 建总发字第202号 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银行基建贷款项目计划管理 11.20
的通知
151 1989 建总函字第224号 建设银行关于从严外汇担保业务的紧急通知 8.18
152 1989 建总函字第275号 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从严外汇担保业务谨防诈骗的紧急通 10.13

153 1990 建总函字第356号 关于印发《总行签署经济合同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0.4
154 1990 建总函字第283号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事后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8.9
的通知
155 1990 建总发字第202号 关于印发《中央级地质勘探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12.20
156 1990 建总发字第151号 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年报表编制办法》的通知 10.29
157 1990 建总发字第34号 印发《关于中央级建筑安装总公司财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3.16
158 1990 建总函字第130号 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办理1987年个人购 4.24
买国家重点建设债券还本付息的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
159 1990 建总发字第82号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重点项目财务资金管理办法》 6.25
的通知
160 1990 建总发字第152号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贷资金收支计划编制办法》 10.26
和《信贷资金计划综合指标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161 1990 建计字第91号 关于下发《建设银行业务资金调拨计划项目代号》的通知 12.6
162 1990 建总函字第371号 印发《关于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解决因压缩基本建设规模给国 10.9
家大中型建设项目造成损失的办法》的通知
163 1990 建总函字第150号 建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明传电报《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 5.12
的通知》的通知
164 1990 建总函字第58号 建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强化利率管理的通知》的 3.7

165 1990 建总明电第22号 建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具体规定的 8.25

166 1990 建总函字第304号 关于下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服务收费试行办法》的通 8.22

167 1990 建总函字第447号 关于下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会计业务量统计暂行办 12.4
法》的通知
168 1990 建总函字第133号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与中国银行在广州市相互代理 4.25
人民币万事达信用卡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169 1990 建总函字第373号 建设银行关于加强证券销毁管理工作的通知 10.9
170 1990 建总发字第36号 关于印发《建设银行系统安全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3.23
171 1990 建总发字第129号 关于授权建设银行经办行办理企业资金信用证明的通知 9.20
172 1990 建总发字第181号 关于印发《长江投资管理联行协作办法》的通知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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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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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年份 文号 规章名称 发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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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1990 建总函字第230号 建设银行、国家科委关于办理科技开发专项贷款有关事项的 7.5

174 1991 建总发字第140号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资金拆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 8.9

175 1991 建总发字第175号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内部长期融资试行办法》的通 9.16

176 1991 建总发字第253号 关于印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2.31
177 1991 建计字第58号 关于印发《建设银行业务资金管理培训效果抽查考试实施细 9.2
则》的通知
178 1991 建总函字第221号 关于下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业务技术竞赛办法》的通 6.26

179 1991 建总发字第132号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审管 7.27
理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180 1991 建总发字第193号 关于《贷款项目评审管理的几项规定》的补充通知 10.12
181 1991 建总发字第162号 关于颁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的 9.2

182 1991 建人字第108号 关于执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办法》有 10.12
关问题的通知
183 1991 建总发字第112号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技术经济工作管理办法》的通 7.2

184 1991 建总发字第146号 关于印发《国营施工企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稿)的通知 8.17
185 1991 建总发字第127号 关于印发《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7.23
186 1991 建总发字第197号 关于印发信用卡业务有关部门管理办法的通知 10.17
187 1991 建总发字第222号 印发《关于电力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贷款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11.26
188 1991 建总发字第164号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投资债券贷款暂行办法》 9.7
的通知
189 1991 建总发字第216号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工作目标管理暂行办法》 11.15
的通知
190 1991 建总发字第43号 印发《关于电力项目新增贷款与到期贷款实行还贷挂钩的暂 3.22
行规定》的通知
191 1991 建总函字第460号 建设银行关于发放地勘行业流动资金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11.21
192 1991 建总发字第111号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财会工作达标考核验收标 7.3
准(试行)》的通知
193 1991 建外字第146号 关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财会工作达标考核验收标准 8.9
(试行)》的补充通知
194 1992 建总函字第347号 建设银行关于下达长期融资任务和调整调拨资金利率的通 8.19

195 1992 建总函字第231号 建设银行关于办理国家投资公司债券还本付息几个会计问 6.24
题的通知
196 1992 建总发字第15号 关于下发《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财务资金管理的几点意见》 1.27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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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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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年份 文号 规章名称 发文时间
-----------------------------------------------------------
197 1992 建总发字第104号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发行中国电力企业投资债 6.12
券办法》的通知
198 1992 建总发字第107号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发行中国石化企业投资债 6.16
券发行办法》的通知
199 1992 建总发字第137号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发行中国铁路投资债券实 8.1
施办法》的通知
200 1992 建总发字第1号 关于颁发《中央级地质勘探拨款和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1.3

201 1992 建总发字第55号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重点项目经办行目标管理考核 4.16
办法》的通知
202 1992 建外字第217号 关于加强对缴存外汇存款准备金工作管理的通知 11.13
203 1993 建总函字第131号 建设银行关于转发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通 5.22
知》的通知
204 1993 建总函字第213号 建设银行转发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并实行储蓄 7.6
存款保值的通知》的通知
205 1993 建总发字第16号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1.28
206 1993 建总发字第153号 建设银行关于压缩库存债券盘活资金支持重点建设的通知 9.17
207 1993 建房字第75号 关于贯彻实施新的《房地产信贷部会计核算暂行办法》有关 12.24
衔接政策问题的通知
208 1993 建房字第37号 关于印发《建设银行房地产信息工作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6.26
209 1993 建总发字第99号 关于印发《建设银行贷款项目评审材料内部管理操作规程 6.16
(试行)》的通知
210 1993 建会字第63号 关于附发《实行新的财务制度调整有关会计科目帐户及其财 5.24
务结转办法》的通知
211 1993 建总发字第108字 关于贯彻新的财务制度有关衔接政策问题的通知 6.24
212 1993 建总发字第165号 关于印发《调整会计科目有关帐务结转办法》的通知 10.4
213 1993 建总发字第185号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全国联行往来管理办法》的通 11.9

214 1993 建会字第93号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联行电子密押器试点方案》和 7.26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联行电子密押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215 1993 建总发字第37号 建设银行关于下放部分基建贷款项目评审决策的通知 3.3
216 1993 建总函字第98号 建设银行关于开发工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4.6
217 1994 建总函字第288号 建设银行关于调整调拨资金利率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8.26
218 1994 建总函字第73号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的通知 3.7
219 1994 建党纪字第11号 关于印发《加强案件统计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5.5
220 1994 建总函字第357号 关于签发银行汇票加编密押的通知 8.9
221 1994 建总发字第92号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信息网络应用管理暂行 6.22
办法》的通知
222 1994 建总发字第121号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风险管理试点办法》的通 8.3

223 1994 建总函字第95号 建设银行关于扶贫专项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3.29
224 1994 建总函字第170号 建设银行实施新的信贷统计旬报制度的通知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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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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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年份 文号 规章名称 发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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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1995 建办字第12号 关于向总行报送有权签字人签名笔迹有关事宜的通知 4.20
226 1995 建办字第69号 关于设立“建设银行内部经济纠纷协调小组”的通知 12.13
227 1995 建办字第65号 关于建立加密通信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 11.21
228 1995 建总发字第150号 建设银行关于贯彻人民银行对房地产金融业务有关文件精 11.7
神的通知
229 1995 建总函字第531号 建设银行关于做好房地产信贷部自营性住房信贷业务分帐 12.18
并表工作的紧急通知
230 1995 建总发字第2号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风险监督试点办法》的通 1.13

231 1995 建党纪字第34号 关于印发《建设银行纪检监察系统案件统计管理暂行规定》 11.3
的通知
232 1995 建筹字第128号 关于停办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异地储蓄卡业务的通知 9.25
233 1995 建委字第46号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交通基建贷 10.26
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34 1995 建总函字第422号 建设银行关于对帐外经营情况进行全面清查的通知 10.9
235 1995 建总函字第255号 建设银行关于调整房地产信贷部二级准备金利率的通知 7.25
236 1995 建总函字第1号 建设银行关于转发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人民银行再贷款和固 1.3
定资产贷款利率的通知》的通知
237 1995 建总发字第103号 关于印发《建设银行与所属信托投资公司脱钩的会计处理规 8.1
定》的通知
238 1995 建总发字第26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营效益的意见》的通知 2.27
239 1995 建总函字第190号 建设银行关于加强费用管理的通知 6.6
240 1995 建总发字第40号 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固定资产贷款项 4.5
目前期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41 1995 建总函字第352号 建设银行关于印发《贷款资产清理活动考核评比办法》的通 9.14

242 1995 建总发字第154号 建设银行关于下放部分固定资产项目贷款审批权限的通知 11.13
243 1996 建总函字第193号 建设银行关于转发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 5.6
率的通知》的通知
244 1996 建总函字第425号 建设银行关于调整内部调拨资金利率的通知 9.13
245 1996 建总发字第192号 关于国际业务部、房地产信贷部和信用卡部改建撤并工作的 12.20
会计处理通知
246 1996 建总发字第71号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的通知 4.29
247 1996 建总函字第192号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对一汽集团捷达车实施按揭贷款的通知 5.6
248 1996 建总发字第41号 关于加强储备贷款管理的通知 3.18
249 1996 建信字第039号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部直管流动 7.2
资金贷款内部操作暂行规定》和《信贷管理部固定资产贷款
内部操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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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中国建设银行废止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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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年份 文号 规章名称 发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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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80 建总人字第969号 关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选拔录用干部的通知 10.23
2 1980 建总制字第421号 关于颁发《建设银行职工奖金试行办法》的通知 5.23
3 1980 建总综字第32号 关于各省、自治区财政局与建设银行所管理基建支出预算等 2.4
方面的分工协作的几点规定
4 1980 建总会字第107号 关于停缓建项目维护费拨款会计核算的补充规定 3.5
5 1980 建总会字第1134号 关于本行“经济核算试行办法的补充修改通知” 12.20
6 1980 建总会字第1097号 关于修改会计科目、帐户和报表的通知 12.4
7 1980 建总会字第913号 关于建设银行机构增减变更情况的通知 10.6
8 1980 建总制字第415号 关于预算内建设单位运用库存物资财务处理问题通知 5.17
9 1980 建总制字第614号 补发《关于预算内建设单位运用库存物资财务处理问题的通 7.7
知》的函
10 1980 建总制字第952号 关于预算下年度基建投资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 10.18
11 1980 建总制字第1077号 关于建设银行存款利息财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 11.29
12 1980 建总会字第835号 附发建设银行经济核算及费用管理和核算试行办法的通知 9.12
13 1980 建总制字第1132号 关于建设单位支付技术装备费等费用会计处理的通知 12.19
14 1980 建总制字第134号 关于颁发“中央级基本建设国内设备储备贷款试行办法”的 3.14

15 1981 建总会字第428号 关于颁发《贷款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5.21
16 1981 建总会字第854号 关于贷款指标管理和贷款核算办法的问题解答 10.4
17 1981 建总会字第19号 关于颁发《中央级贷款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1.12
18 1981 建总会字第722 关于我行基本建设统一《执行基本建设简易会计制度》的通 8.10

19 1981 建总会字第503号 关于调出、调入职工欠款处理问题的批复 6.2
20 1981 建总会字第91号 关于颁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联行行名行号表(第二批)》的 2.25

21 1981 建总会字第418号 关于撤销联行行名行号的通知 5.12
22 1981 建总会字第782号 关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联行行名行号增减变动的通知 8.29
23 1981 建总会字第836号 关于附发联行行号增减变动的通知 9.28
24 1981 建总会字第900号 关于附发联行行名行号撤销变更的通知 10.16
25 1981 建总会字第1095号 关于附发联行机构增加、变更、撤销的通知 1.5
26 1981 建总会字第184号 关于限额拨款和汇兑业务的收费通知 3.25
27 1982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机关保密制度 11.20
28 1982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档案保管期限参考表(试行稿) 12.3
29 1982 建总二字第947号 关于划转基本建设预算和有关财务的通知 11.29
30 1982 建总二字第991号 关于收回战备储备资金的通知 12.8
31 1982 建总会字第885号 关于编制中央级业务资金高度计划问题的补充规定 11.4
32 1982 建总会字第782号 关于更换联行往来密押月份特约数码的通知 9.24
33 1982 建总会字第854号 关于附发“建设银行拨款基建贷款支出旬、月电报项目和代 10.28
号”的通知
34 1982 建总会字第693号 附发本行机构增减变更表的通知 8.27
35 1982 建总会字第882号 附发本行机构增加和变更情况表的通知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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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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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年份 文号 规章名称 发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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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1982 建总会字第1036号 附发本行机构增减变更情况表的通知 12.31
37 1982 建总制字第32号 关于抓紧催交基建收入的通知 1.29
38 1982 建总会字第602号 关于不得另行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的通知 7.13
39 1982 建总四字第33号 关于拆迁补偿费财务处理的批复 1.29
40 1982 建总会字第227号 关于调拨业务资金利息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4.9
41 1982 建总会字第555号 关于加强会计帐表凭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6.25
42 1982 建总会字第563号 关于基建贷款利息的处理和增设会计科目的通知 7.5
43 1982 建总会字第774号 关于取消《资金平衡表》“业务资料”部分项目的通知 9.22
44 1982 建总会字第781号 关于增设贷款帐户的通知 9.22
45 1983 建总会字第310号 关于交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 5.10
46 1983 建总会字第32号 关于增设“流动资金占用费收入户通知”的通知 2.1
47 1984 建总办字第119号 关于启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新印章的通知 3.19
48 1984 建总综字第183号 关于做好征收建筑税工作的通知 4.3
49 1984 建总会字第937号 关于制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11.17
50 1984 建总会字第967号 关于制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1.25
51 1984 建总会字第646号 关于更换“联行往来密押特约数码表”的通知 8.4
52 1984 建总会字第1033号 关于业务资金调拨计划电报代号及编制电码方法的通知 12.11
53 1984 建总会字第1069号 关于编报《资金平衡表》、《贷款月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12.27
54 1984 建总会字第296号 关于修改业务资金调拨试行办法的通知 4.26
55 1984 建总会字第478号 附发本行机构增减变更情况表的通知 6.18
56 1984 建总会字第937号 关于制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11.17
57 1984 建总会字第1042号 关于附发建设银行会计旬月电报项目、代号和编制办法的通 12.12

58 1984 建总综字第1039号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更新改造措施贷款办法》的通 12.18

59 1985 建总经字第52号 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有关财务问题 10.22
的补充规定
60 1985 建会字第66号 关于向人民银行报送会计报表等问题的通知 6.14
61 1985 建会字第110号 关于修订部分会计科目报表的通知 9.26
62 1985 建总会第131号 关于附发联行往来“先直后横”集中转划行名单的通知 11.1
63 1985 建总审字第2号 关于颁发《建设银行内部审计暂行规定》的试行通知 5.31
64 1985 建总人第107号 关于分行机关职工工资制度后奖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11.8
65 1985 建总经字第65号 关于印发《国营建筑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2.2
66 1986 建总办字第15号 关于印发《建设银行办理咨询业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4.5
67 1986 建总信第3号 关于开办单位定期存款的几项规定 1.24
68 1986 建总信第153号 关于资金调拨计划议报总行计划部的通知 6.16
69 1986 建会字第174号 关于修订会计科目和资金平衡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10.28
70 1986 建会字第170号 关于增设会计科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10.30
71 1986 建会字第60号 关于重新印发“联行往来密押编制办法”和“联行往来月份 4.1
特约数码表”的通知
72 1986 建会字第102号 关于联行往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6.20
73 1986 建会字第115号 关于新增联行印章及其他几个有关问题的通知 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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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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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年份 文号 规章名称 发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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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1986 建会字第155号 关于修订联行往来划款凭证的通知 10.15
75 1986 建会字第137号 关于建设银行基建贷款部分行业实行差别利率后有关贷款 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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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分裂不是犯罪的保护伞——谈精神分裂者是否应负刑事责任

梁晓胜


摘要:本文分别从心理学,法学,现实三个方面对精神分裂者应负刑事责任的理由进行了阐释,结合《致命ID》、《刑法第三十九条》等影片对这一法学问题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独立人格 主观故意 司法缺陷 人责
在中国刑法学说中,存在争议最大的便是精神病的范围与精神病人责任能力问题。在这里,我之所以写这篇文章是因为观看了《致命ID》等关于精神分裂者的影片,对精神分裂者不负刑事责任产生了质疑。我认为,精神分裂者理应为自己的所作所为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下面,我将从三个方面对这个问题进行剖析。
一、从心理学角度
人格分裂在学名上称为“解离症(Dissociative Disorders)”,它的主要特征是患者将引起他内在心里痛苦的意识活动或记忆,从整个精神层面解离开来以保护自己,但也因此丧失其自我(Identity)的整体性。人格分裂大致可分为两类:心因性失忆症(Psychogenic Amnesia)和多重人格症。我们通常所说的精神分裂就是指多重人格症。
在1980年出版的《精神疾病诊断和统计手册》第三版中,把多重人格界定为“在个体内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特的人格,每一个人格在一特定时间占统治地位。这些人格彼此之间是独立的、自主的,并作为一个完整的自我而存在”。这些人格一般会分为两类:主体人格和后继人格。一般说来,在任何特定的时间阶段,内陆诸意识层的只有一种身份,称为主体人格。主体人格可以说是掌控全局的人格,因为它之前就存在,它可以是善的,也可以是恶的。后继人格是指在主体人格受到伤害或者巨大刺激时因而衍生的人格压制。不管是主体人格还是后继人格它们都是作为独立存在的人格,有自己的意识,有自己的思想,当他们在控制身体时,对自己的所作所为可谓是一清二楚。辨认控制能力是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通常有无意识即无罪过的说法。然而,精神分裂患者不论是在主体人格抑或后继人格控制身体支配权时都拥有独立意识,那么自然要为其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致命ID》中,讲述了一个胖子杀人凶手在最后被判死刑前夕,主治精神病医生发现了一本胖子小时候的日记,这本日记印证了医生对于胖子杀人是由于自己有精神分裂造成的学说,医生告知法官要紧急提审胖子,于是故事开始了。胖子杀人凶手的十一个人格在医生的刻意引导下相遇并发生了厮杀。胖子作为一个有形的肉体的人杀死了6个现实中的人后被捕,根据美国法律杀人要判死刑,于是胖子被判了死刑,并即将被执行。同时法律又规定如果杀人犯当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在杀人就不能被判死刑。于是心理学上的问题来了,即什么叫“自己”。此片中心理医生是为死刑犯辩护的,属辩方,他自以为聪明的发现胖子心理有多个人格,并各个人格独立且互相不知道彼此的存在。如果心理医生能够证明在胖子的肉体杀人时其内在人格是A,而胖子肉体内同时另外存在人格B、C、D等人格,而人格A在执行死刑前已不存在(即已经被消灭),那么胖子的肉体内的人格B、C、D等在执行死刑时就不知道“自己”曾经杀了人,于是胖子的肉体就不能被执行死刑。
在此时和彼时由不同的独立人格控制其肉体,但是无论是哪个人格控制着肉体,其本我都是知道其是在作恶,其肉体都是应该受到相应惩罚的。电影的观点是:无论哪个人格干的,他们都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罪恶的行为,因此都需要受到惩罚,而不能以精神分裂为借口逃脱法律的制裁。片中心理医生以为只要杀人的人格A消灭,胖子的罪恶就随之消灭了而无需接受死刑惩罚,这种错误的想法最终导致心理医生的灭亡。在影片中,心理医生错误判断了凶手的杀人人格,放纵了犯罪。在现实中,想要精确的将精神分裂者的犯罪人格找出并消灭,显然是不可能的,即使将来医学发展到一定地步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但是犯罪人格作为身体的一部分,也理应为其行为负相应法律责任。因此,精神分裂者在触犯法律时理应受到相应的惩罚。
二、从法学角度
在刑法学界,一直对刑法第十八条中精神病人的范围存在很大的争议。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往往法律法规采用的一些名词与现实生活中我们所理解的并不完全一样,因此,就需要司法解释。我国刑法第18条,对精神病人的责任能力作了明确规定。该条款采用了医学和法律两个标准并存的形式。主体是“精神病人”,但应具备法学要件即行为时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显然法律条文中的“精神病人”与临床医学中的精神病人所指有所不同,与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精神病人也不尽一样。作为一法律条款,刑法18条中没有也不可能有“精神病人”这一特殊犯罪主体的的界定和解释。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中也没有作出规定和解释。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通常认为精神分裂者就是精神病人,这无可厚非,但是把它和法学中的精神病人相联系,这就大错特错了。我认为,精神分裂者并不属于刑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精神病人”的范畴。我的判定理由如下:
首先在医学中,精神病人是指一些严重的精神障碍患者,表现为社会检验能力严重下降或丧失,社会功能明显受损,自制力缺乏,有认识能力受损,情感反应与行为不适当,常出现幻觉、妄想等精神病症状,有可能出现刑法18条中所规定的辨认或控制能力部分或全部丧失。但是在医学上有一些不属于精神病的疾病患者(如精神发育迟滞、病理性醉酒、病理性激情等)也可能出现辨认或控制能力的部分或全部丧失。医学上观点认为:并非所有的精神疾病都可使病人减弱或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也并非所有致使辨认或控制能力部分或全部丧失的疾病均为精神病。我这里所说的精神分裂其实就是前者。精神分裂者虽然以前收过巨大刺激或者伤害,对其心理造成了危害,使其人格分裂,但是其分裂的出来的后继人格和原有的主体人格都具有独立的意识能独立自主的控制身体,从事自己想为的事情,拥有基本的辨别和控制能力。通常大家会觉得精神分裂者会不受控制从这一人格转变到另一人格,的确是这样,精神分裂者不受控制仅仅指的是人格的转换,而在其中一个人格完全控制躯体时,他是具有完全的控制能力的,不属于刑法第十八条中的精神病人。所以不能把医学上所有精神病患者均理解为法律条文中所指的“精神病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一概不负刑事责任。
其次在法学理论中,一种客观行为在客观上给社会造成了危害结果,但并不能就此认为犯罪。决定犯罪构成的重要因素是危害主体实施危害行为时的主观方面即行为是故意或过失所为,还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刑法18条中强调的是行为主体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由于疾病的作用影响了行为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使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不能控制,对行为后果不能认识,不存在主观故意就可以相应的免除责任。然而精神分裂者当其其中某一人格控制躯体做出了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了危害,他在为这一行为时,是受其人格所控制,受自己的思想支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因此,能构成犯罪,就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至于其是精神病患者,在量刑时刑罚的轻重这就是另一回事了。
三、从司法现实的角度
根据刑法理论的通说,刑法中的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具体状况应同时结合医学标准和法学标准来认定。因为只有司法人员才能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故也只有司法人员才有权决定是否追究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或者何种程度的刑事责任。从法律上说,行为人是否属于现行《刑法》第18条规定的无刑事责任责任能力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最终决定权在于司法人员,即由司法人员同时结合医学标准和法学标准进行判断。但是,由于司法人员往往不具有精神医学方面的专业知识,判断行为人是否属于精神病人显然不可能,因此客观上就必须把这一工作交由司法精神病学专家来完成。由于目前鉴定体制,医院精神科医生对法律知识缺乏、社会不良风气对鉴定人员的影响等原因,司法工作者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因为某人曾患“精神病”或临床医生诊断为某种精神病或鉴定结论为某种精神病人,而将其认定为法律条款中所指的“精神病人”从而判定其无刑事责任能力免予刑事处罚;也不能因某人临床上没有诊断为精神病而将其排斥在法律条款中的“精神病人”之外,从而影响刑法的正确实施。由此,而造成对刑法第十八条中的“精神病人”难以认定,存在司法困难。
同时,国家出台政策,免除对精神病患者触犯法律的制裁,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然而,目前有些犯罪嫌疑人犯下令人发指的罪行,却以精神病患为由,逃脱法律制裁;甚至一些具有行为能力的人实施杀人犯罪后,却挖空心思钻法律的空子,刻意将精神完全正常的杀人凶手包装成“精神病患者”,从而逃避法律的惩治。 保护“人权”,也要强调“人责”。走笔至此,不由得想起轰动一时的日本法律题材影片《刑法第三十九条》。影片以秦田牧夫妇双双遇害的惨案开始。凶案嫌犯柴田正树是个舞台剧演员,他乖乖地招供了自己是杀人凶手。庭审首日,法官问柴田:你对检察官宣读的供词有何意见?柴田却当场念出了莎剧中的独白。鉴于这种异常举动,辩护律师要求法官委托精神科法医提交鉴定报告。经观察珍断,法医在鉴定报告中得出结论:柴田患有精神分裂症。日本刑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身心不正常者所犯行刑,不应受到惩处”;“身心有缺陷者所犯罪刑,应予减刑”。
  在柴田即将逃脱法律惩罚之时,法医的助理小川却感觉到,柴田似乎不像无法控制自己的残忍杀人犯。她凭直觉判断,柴田的双重人格和精神分裂很可能是假装的。由此看来,精神病鉴定缺乏统一明确的“科学标准”,影片中经验丰富的法医和初生牛犊小川就做出了截然不同的临床诊断。那么,柴田作案的动机是什么?即使小川的判断正确,柴田仍然没有明显的杀人动机。
  小川向检察官解释了自己的疑惑后,检察官委托她再写一份精神鉴定报告。小川备受多方压力,开始暗中调查柴田的背景,试图找出凶杀案的幕后隐情。几经波折,她终于发现,受害人秦田牧15岁时,曾杀害一名女童。而这个女童,正是柴田的妹妹。然而,法院却接受了秦田牧精神错乱的法医鉴定,依照刑法第三十九条,判秦田牧无罪,经6个月的监护治疗后释放。
  令人难以置信的是,秦田牧出狱后居然过得相当不错,考上了大学,成家立业,婚姻美满,娇妻怀孕,家庭幸福,事业成功,前途光明。相比之下,柴田的家庭却因妹妹惨死而崩溃,母亲终日以泪洗面,伤心过度,忧郁而终;自童年时代的悲剧开始,柴田的心理、人生和感情历程凄风苦雨,挫折失败,内心充满痛苦和挣扎。为了报复凶手,柴田不惜抛弃身份,伪装精神分裂,残害秦田牧夫妇,报复和嘲讽刑法第三十九条的荒谬性。
  在影片中,柴田行凶并非一时冲动,偶然起意,而是长年痛苦和压抑下的心理积累。在追寻秦田牧的过程中,柴田的犯罪心理也不断产生微妙的变化,这正是此片的戏剧性和紧张度之所在。秦田牧的“致命毛病”在于,他免罪出狱之后,婚姻美满,事业成功,有点儿“过分正常”、“过分幸福”了。致使柴田深受刺激,心理变态,走火入魔,最终走上了冤冤相报的罪恶之路,不惜以凶残手段杀害被无罪开释的案犯及其无辜的妻子,报复不公正的法律和社会。
在保障基本人权以及“刑事责任能力”的思考下,世界很多国家的刑法都专设相关条款,减免或免罚身心不健全者所犯罪行。如德国刑法第20条,美国刑事司法中的“麦纳顿规则”和“德赫姆规则”等。问题的关键在于,人类的精神病现象错综复杂,诊断缺乏标准,治疗缺乏良药,精神病无罪辩护漏洞甚多,令人深感困惑。
鉴于以上的观点,我个人认为,精神分裂并不能充当犯人的“保护伞”成为他们的“救生圈”。我们的法律不能把他们当作法律中的特殊人,他们理应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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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暂行规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暂行规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促进企业劳动、工资、保险制度的综合配套改革,推动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保险城镇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长春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单位和职工必须按照市政府的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其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
第四条 职工个人按照本人月缴费工资总额的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按月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职工本人缴费工资额超过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200%以上的部分,暂不计入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 职工本人的工资收入低于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省? 弦荒曛肮ぴ缕骄ぷ实模叮埃ト范ń赡裳媳O辗鸦? 第五条 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离、退休条件并且企业和职工缴费满五年以上的,职工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次月起,终身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第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金由社会性养老金和缴费性养老金构成。 社会性养老金根据单位和职工的缴费年限按下列标准发给: 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及其以上的,按职工退休时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计发; 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年不满十? 迥甑模粗肮ね诵菔笔∩弦荒曛肮ぴ缕骄ぷ实模玻埃ゼ品ⅰ? 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按职工退休时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计发。 缴费性养老以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五年及其以上的,每? 荒辏⒏肮け救酥甘缕骄煞压ぷ实模保常ァ? 第七条 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五年的,缴费每满一年,一次发给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三个月的生活补助费,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即终止。
第八条 根据省职工平均资增长情况,建立离、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调节机制。 职工退休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从退休下一年起,每年七月一日,按上一年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50-80%进行调整;省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作调整。
本规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职工,仍按原办法计发养老金,从本规定实施的下年起,按照本规定进行调整。
第九条 本规定实施后,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办法待遇标准的,可按原办法待遇标准执行;基基本养老金高于原办法待遇标准的,增加部分最高不得超过原办法待遇标准的20%。
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办理招工、录用、聘用新职工的同时必须办理职工养老保险手续;职工调转、辞退、解除劳动合同、除名、开除等须及时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养老保险转移、中断手续。
第十一条 凡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一律采用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I1643-89),建立职工养老保险档案,作为养老保险待遇的申请、查询、复查、审核、转移和支付的依据。
第十二条 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职工缴费工资计入市统一印制的《劳动手册》。职工符合退休条件时,凭《劳动手册》办理退休手续并凭劳动部门签发的《退休证》领取养老金。
第十三条 获得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以及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等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的基本养老金,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为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职工,退休时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实施后,职工退休条件和退休后的其它待遇暂不作变动。
第十六条 在实行职工个人缴费之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算的职工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七条 本规定实施后,国家为离、退休人员增加的补贴,其金额高于当年调整增加的部分,应予计发。
第十八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局、市社会保险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199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