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邸制是制度反腐的一柄利剑/李钰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6:03:21   浏览:99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探索实行官邸制,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亮点之一,它被放在第十个改革领域“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中,表明这是党中央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健全预防腐败体系的制度保障之一。

所谓官邸制,就是由国家为重要官员在任期内提供住房的一种制度。作为一种官员住房制度,它被许多发达国家采用,比如美国白宫、英国唐宁街十号、法国爱丽舍宫、韩国青瓦台,都是大家耳熟能详的官邸。其实,我国古代也有类似的官邸制,比如县官就住在县衙里,如果不在此地为官,就要搬出县衙,不带走任何公家财物。官邸制暗含的一个意思就是,官邸只能在任职期间居住,官员个人没有产权,也就是所谓的“铁打的官邸,流水的官员”。

但在我国的现实中,住房腐败已成为继“饭桌上的腐败”、“车轮上的腐败”之后,又一个为人们深恶痛绝的腐败现象。利用职权违规建房,超标准配备生活用房,多处占用住房,利用手中的权力收受房产贿赂,成为官员住房腐败的主要表现形式。近年来,很多被查处的腐败官员都涉及房产问题,如原山东省副省长黄胜有房产46套,原杭州市副市长许迈永有房产25套,原广东茂名市委书记罗荫国名下有房产67套,原云南楚雄州州长杨红卫有房产23套。当普通百姓为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而耗尽心力的时候,坐拥数十套房产的官员无疑成为众矢之的,这对我们党和政府的公正廉洁、社会的和谐稳定是巨大的伤害。

频频曝光的官员住房腐败问题,凸显出我国领导干部住房监管制度的缺失,建立官邸制就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方法之一。实行官邸制后,省、市、县的主要领导就不能再以住房困难为由利用职权违规建房,干部交流、异地任职时也不能到一个地方就占一处住房,官员退休之后不能再占着公家的房子不退。这样,官员的住房实现了规范化、制度化、显性化,住房腐败产生的根源就会被铲除。

当然,官邸制要发挥制度反腐的功效,还有赖于配套制度的建设和内外监督的出台。一是官员住进官邸后,可否以自己的名义或家庭成员的名义去购置商品房?如果可以,对购房数量、面积是不是应该进行约束?二是官员任职期间有房居住,退休离职之后怎么办?是否应该设计一个补偿机制?三是官邸制根除了主要领导干部滋生住房腐败的可能,如何解决其他公务员利用职权非法攫取房产利益的问题?四是这个制度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官员房产的公开,那其他财产的公开也需要继续跟进,让官员全方位站在“聚光灯”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浅析抢劫小型出租车行为的认定

苏占海 马学文


  交通运输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交通运输的安全与否,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近年来,抢劫罪的行为手段越来越趋于动态化,即在公共交通上抢劫,而刑法将“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行为规定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幅度内量刑。但是,理论界却有人认为,公共交通工具应当包括出租车即城市“的士”,因而出租车乘客抢劫出租车司机就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抢劫。”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是指在营运中的公共汽车、火车、飞机、轮船、出租车等面向公众的交通工具上,以乘客、司机、售票员为抢劫对象,在公共交通运输工具上抢劫的公共交通工具是指城市公共汽车、长途客车等等。我们知道,公共交通工具是群众的代步工具,往往聚集的人较多,而且运行之中,因此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应予以严惩。
以上观点,仅是对出租车的聚众性作了一定的解释和说明,其有很深的理论折止性,但我个人更趋于不应将小型出租车包括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其主要理由有:
  1.从出租车本身的特性和用途上看。出租车并非大众型的代步工具,它只是城市中的少数人所享用的一次载客型工具,它的服务对象总是特定的一人或数人,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出租车只能属于特定范围内的公共交通工具。
  2.从作案主体的数量上看: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行为人在一般情况下,不是一个人,而是多人,它属于必要共犯,其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个人犯罪,必须给予从重处罚。但是在一般情况下,在出租车上对司机实施的抢劫,单个人是完全可以实施成功的,不会产生共犯的问题。
  3.以抢劫出租车的对象上看,出租车是公共交通工具,具有营运性、大众性,但这只是出租车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我们不能就此得出抢劫出租车的行为就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因为抢劫出租车的对象是特定的,是单个的司机,而不是抢劫出租车上的不特定的乘客。它不具有“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所指对象的大众性和不特定性的特点。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虽然针对的对象包括乘客、司机、售票员及其所拥有的财产及其携带的财物,但是行为人主要针对的对象应当是不特定的多数乘客及其钱物。因为抢劫一个出租车司机和抢劫多数乘客所冒的风险和所获取的财产收益是完全不相同的。
  4.从行为人主观故意和目的上看: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抢劫不特定的他人财产的故意和非法占有他人巨额财产的目的。行为人之所以选择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是因为在交通工具上存在许多人,并且每个人都会具有或多或少的财产。如果抢劫成功,将会获得很多财产,而在出租车上抢劫的行为人主要是看到出租车司机的财物,且其警觉性不高,对其下手较容易。行为人在主观上只具有抢劫出租车司机个人的犯罪故意和目的,其获取财物的期待数额,在主观上也是不确定的。
  5.从抢劫行为造成的结果上看:行为或手段的最后性皆隐含在一定的结果当中,只是造成的程度不同。因此,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行为,无论其直接结果还是间接结果都是抢劫出租车司机的行为所不及的。首先,从直接结果来看,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行为,总会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它不仅现实地危及了交通运输安全,而且直接地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利益。其次,从间接结果来看,由于交通工具的迅捷性,以及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乘坐的人员数量大,一旦有抢劫案件发生,必将很快扩大影响,使人们对社会发展产生了怀疑,进而对我国国家权力机构产生疑问,至此延伸,必然会导致社会、国家或地区的局部不安,人们因此对交通运输的安全性产生恐惧。但是从抢劫出租车的后果来看,直接的原因在于受害人是特定的个人,其损害结果往往表现为司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扩展性不大。其间接上对一个出租车的抢劫行为的扩放性,必然对其他出租车司机造成不安全感,至于它对乘客、公众的影响就太小了。
  综上所述,出租车作为城市中少数人的代步工具,它的时空性不大,影响力较窄,社会危害性较小。况且,对此类案件,有不少事被告人采取言语威胁或轻微暴力的情况下受害人被迫交出财物的,其金额也不确定,有大有小。因此,出租车不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对出租车抢劫不应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菏泽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菏政办发〔2003〕1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菏泽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菏泽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菏泽市建设局为主管全市城乡建设和建筑业行业管理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乡建设和建筑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拟定全市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发展战略;提报和参与编制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城市道路、桥涵、地面建筑物、地下管道等市政公用设施(除城市园林绿地、路灯、小型环卫设施、小型防汛设施、广告雕塑、燃气管道、热力管道以外)的新(扩)建、改建及施工企业资质(园林绿化企业除外)的报批管理并牵头组织实施建设开工审查、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监理、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城市供水、节水、污水处理及排放入网工作管理;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外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组织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组织实施工程建设的地方标准定额;组织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负责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全市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负责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负责装饰装修业的行业管理;指导监督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和工程监理,负责工程质量及安全工作;负责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建筑安装、勘察设计、设计咨询、装饰装修、建设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项目经理资格认定;拟定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的管理规定并监督指导;负责市外企业进菏承包工程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境内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指导与管理,协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年度重点建设工程项目计划,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查、小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

(五)指导全市乡村规划工作,负责拟定全市乡村规划和乡镇、村建设发展战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六)牵头组织对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并颁发《交付使用许可证》,受理有关建筑质量方面的投诉问题。

(七)综合管理全市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城市民用建筑结合修建人防工程的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八)负责建设行业科技教育工作,制定行业科技教育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技术创新工作;指导全市建设系统的职工培训工作;负责墙体改革工作。

(九)管理全市建设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指导全市城市建设利用外资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建设市场。

(十)负责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建设局设置8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秘、档案、保密、信访、信息、督办、综合性文稿的起草、重要会议组织和机关后勤保障工作;负责行业计划统计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建设系统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对外招商引资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组织拟定全市建设行业政策和规定、办法草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综合性政策的调查研究;负责建设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指导建设系统企业改革与发展。

(三)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和社会保障工作;负责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四)城市建设科

  组织制定全市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有关政策规定;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及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组织实施市政工程建设开工审查、设计审批、施工质量监督、监理和竣工验收;负责城市供水、节水、污水处理及排水入网工作;负责建设统计年报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以外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和管理。

(五)村镇建设科

  指导全市乡村规划工作,拟定全市乡村规划和乡镇、村建设发展战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指导受灾地区的村镇重建和大型建设项目地区的村镇迁建工作。(六)工程建设科

  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及工程招标投标、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合同管理、工程风险管理;依法查处建筑市场中违法行为;负责装饰装修行业管理;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装饰装修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建设监理、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和发证工作;组织指导工程建设标准定额与造价工作;指导产品质量认证工作;负责境外企业进菏承包工程管理。

(七)勘察设计科

  管理工程建设勘察和标准设计工作;监督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资质;拟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八)科技教育科(加挂墙体改革办公室牌子)

  研究拟定全市建设系统教育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指导本系统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承担建设科学技术的推广教育工作;组织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及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负责墙体改革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建设局机关编制总额30人,其中行政编制27人,工勤人员编制3人;可配备局长1人,副局长3人,科级领导职数14人。

  四、其他事项

  (一)市建设局负责城市道路、桥涵、地面建筑物(城市园林绿地、路灯、小型环卫设施、小型防汛设施、广告雕塑以外)、地下管道(燃气管道、热力管道以外)等市政公用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及施工企业资质(园林绿化企业除外)的报批管理并牵头组织实施建设开工审查、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监理、竣工验收工作。市市政管理局负责城市园林绿地、路灯、小型环卫设施、小型防汛设施、广告雕塑、燃气管道、热力管道的新建、扩建、改建并牵头组织实施建设开工审查、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监理、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城市园林、环卫、广告设施、路灯、燃气、热力等公用事业的经营资质管理、经营许可和安全运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成并验收合格后移交市市政管理局管理维护,城市道路占、挖和公用设施有偿使用由市政管理局审批。

(二)城市供水、节水、污水处理及排放入网工作由市建设局负责。城市防汛工作由市政管理局负责。

(三)市建设局负责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和资质管理。其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

(四)将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更名为市建筑工程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