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遏制超期羁押/田永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5:54:32   浏览:94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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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遏制超期羁押

田永东


  目前,超期羁押现象在全国许多地方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前清后超”、“边清过超”、“押而不决”等现象仍不断发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曾联合发布《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提出了如下解决超期羁押的举措。
  一、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牢固树立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刑事诉讼观念
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刑事诉讼,既要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也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依法惩罚犯罪和依法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任何人,在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之前,都不得被确定有罪。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必须始终坚持依法进行诉讼,认真遵守刑事诉讼法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的规定,坚决克服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障的错误观念,避免因超期羁押而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现象的发生。
  二、严格适用刑事诉讼法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的规定,严禁随意延长羁押期限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要及时办理换押手续。
  (二)在侦查阶段,要严格遵守拘留、逮捕后的羁押期限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以后,需要延长羁押期限的,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126条或者第127条规定的情形,并应当经过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决定。
  (三)在审查逮捕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四)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要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关于审理规定;需要延长1个月审理期限的,应当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且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
  (五)凡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重新计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规定的,不得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严禁滥用退回补充侦查、撤回起诉、改变管辖等方式变相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三、准确适用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规定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凡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二)对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法定羁押期限已满时必须立即释放,如侦查、起诉、审判活动尚未完成,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要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充分发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这两项强制措施的作用,做到追究犯罪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统一。
四、坚持依法办案,正确适用法律,有罪依法追究,无罪坚决放人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依法进行,避免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
  (二)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诉讼阶段,凡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应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要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拘留、逮捕条件的规定,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拘、不提请批准逮捕或者决定不批准逮捕。
  (四)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或者在审判阶段建议补充侦查并经人民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不再退回公安机关;对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要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五)公安机关要依法加强对看守所的管理,及时向办案机关通报超期羁押情况。
  (六)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经过审理,认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要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七)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于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只能一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对于经过查证,只有部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只就该部分罪行进行认定和宣判;对于查证以后,仍然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要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不得拖延不决,迟迟不判。
  五、严格执行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度
  超期羁押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损害司法公正,对此必须严肃查处,绝不姑息。对违反刑事诉讼法和上述规定,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或者纪律处分;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情节严重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或者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涉外案件,新类型案件以及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涉及的适用法律问题,应及时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司法解释。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田永东
联系电话 0456—6421683
邮编 16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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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十一五”安全文化建设纲要》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总政法〔2006〕88号


关于印发《“十一五”安全文化建设纲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十一五”安全文化建设纲要》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单位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本部门安全文化建设规划,确定目标,明确任务,为“十一五”期间安全生产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提供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

  

  

  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十一五”安全文化建设纲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确保“十一五”期间安全生产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必须大力加强安全文化建设,营造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舆论氛围,增强全社会的安全意识,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实现安全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一、安全文化建设的重要地位

  安全文化是安全生产在意识形态领域和人们思想观念上的综合反映,包括安全价值观、安全判断标准和安全能力、安全行为方式等。安全文化建设是以提高全民安全素质为目标,组织开展一系列宣传教育活动,旨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安全理念,遵章守法的管理理念,安全操作的工作理念,提高各类企业及全社会的安全意识,提高群众自我安全保护的技能。

  安全文化建设日益受到党和政府、社会和企业的高度重视。各地在安全文化建设实践中,探索出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涌现出一批安全文化建设的典型。形式多样的群众性的安全文化活动,对强化全民的安全意识,普及安全知识,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由于多种因素的制约,目前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其中重要原因之一是安全文化建设水平较低,全民的安全意识较为淡薄;一些企业的安全文化行为不够规范;社会的安全舆论氛围不够浓厚。总体看,安全文化建设与形势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

  “十一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实现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的时期。要把安全文化建设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的统一布局,把安全发展的理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战略,大力推进安全文化建设,为促进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精神动力、思想保证和舆论支持。

  二、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文化建设全局,紧紧围绕“十一五”期间安全生产的目标任务,着力强化全民安全意识,推进安全理论创新,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知识,构建安全文化建设体系,营造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舆论氛围,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安全发展。

  安全文化建设要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服务于安全生产大局,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

  ——坚持安全文化对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安全投入诸要素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不断推进安全生产“五要素”落实到位;

  ——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大力营造有利于安全工作的舆论氛围;

  ——坚持贴近实际、贴近基层、贴近企业、贴近群众,推进安全理论创新,引导安全行为,提高全民的安全文化素质;

  ——坚持注重建设、注重实效、注重特色,立足当前,放眼长远,统筹兼顾,整体推进。

  三、主要目标

  紧紧围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提出的三个阶段目标以及《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安全生产的目标任务,“十一五”时期安全文化建设要努力实现以下目标:

  ——唱响安全发展,初步确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安全理论体系和发展战略,在全社会形成安全发展的共识。

  ——培养一批本质安全型企业、安全社区、安全乡镇,树立具有示范效应的不同类型的安全典型。“十一五”期间,在全国建成500个符合《安全社区建设基本要求》(AQ/T9001-2006)的安全社区,其中各省会城市建成不少于10个安全社区。

  ——逐步建立起全民安全教育网络,推进安全知识进企业、进社区、进校园、进乡村,全社会安全科普得到加强,全民安全意识、安全素质得到提高。

  ——形成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体系,建立能够准确把握方向、正确引导舆论的宣传载体和舆论阵地。

  四、重点任务

  (一)推动全民安全教育体系的建立,初步形成较为健全的全民安全教育网络

  安全文化建设的重要途径是教育,要通过各种宣传方式持续开展全民安全知识普及、教育活动,提高民族的、大众的、科学的安全文化素养。

  争取将安全知识的普及纳入国家的义务教育序列。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开设安全知识课,加强“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强化中小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加强安全专业学历教育,着力培养安全专业人才和具有一定安全专业技能的管理人才。提高安全专业学科的地位,增加开设安全学科的高等院校数量,在各类工程技术专业中开设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课程,培养高层次的安全专业人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强化职业教育领域的安全教育。合理设置职业教育的安全课程,培养安全技能复合型的专门劳动者,加强基层安全人才工作。

  兴办专业安全培训机构。根据行业、专业的特点,实行上岗安全资格制度,由专门的培训机构,开展安全资格教育培训。

  企业要依法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专门培训,特殊工种要按规定持证上岗。经常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保障企业的生产安全。

  (二)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强化全社会安全法治意识

  依法治理安全生产是安全文化的重要内容。要大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高全民的安全法律意识。结合事故案例,深入剖析,以案说法,向社会公开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结果,教育警示人们遵章守法,依法规范全社会的安全生产行为,加快安全生产法治化进程。

  (三)强化企业和社区的安全文化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思想道德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建设各具特色的企业安全文化

  安全文化建设要面向全社会,重点在企业。要大力培育企业安全文化,着重从安全理念、管理制度、技术手段等方面入手,加强教育和管理,努力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

  下大力气搞好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和烟花爆竹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文化建设,落实到基层,落实到员工;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依靠工会组织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发挥安全文化建设先进典型的示范效应,带动企业提高安全文化层次。要结合行业特点,突出企业特色,避免形式主义。

  安全文化建设要与精神文明建设、思想道德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紧密结合。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要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之中,与思想道德教育、日常的思想政治工作相辅相成,共同发展。

  (四)创新形式,丰富内容,大力开展群众性的安全文化活动

  继续开展好每年的全国“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 、“安康杯”竞赛、“青年安全示范岗”,积极推进“安全社区”建设等活动,动员全民参与。不断创新形式、创新内容,注重实效,提高质量,打造富有吸引力和感染力的安全文化活动品牌。

  (五)发挥媒体作用,加强安全生产舆论引导,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氛围

  加强与媒体的沟通与合作,发挥媒体的宣传和监督作用,强化安全生产的形势宣传和政策宣传,搞好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鼓励、支持媒体开办安全文化专栏,推出品牌栏目。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新闻发布,加强安全信息沟通,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在搞好正面宣传的同时,要揭露和鞭挞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六)开展安全理论研究,推动安全理论和管理机制的创新

  发挥安全文化研究系统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安全理论研究,加大研究成果转化力度,建立安全理论体系,完善安全管理机制。坚持自主研究和吸收借鉴相结合,注重对发达国家先进安全文化的学习借鉴,加强学术交流。

  五、实施全民安全素质工程

  “十一五”期间,要大力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全民的安全意识,实施全民安全素质工程,扎实做好五方面工作:

  一是宣传普及安全法律和安全知识。倡导和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价值观,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使社会公众自觉遵法守法,人人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每年在全国范围内搞一两次集中活动,形成强大声势,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法制观念,动员全党、全社会更加重视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二是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和教育。企业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作业。把安全技能培训纳入农民工就业技能培训的重要内容。逐步在所有中小学开设公共安全知识课。

  三是加强对安全生产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媒体要宣传安全生产可信可学的好典型、好经验,揭露安全生产领域各种非法、违法行为,及时曝光重特大事故和安全隐患。各级政府要定期公布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企业要发布公告。对群众举报的重大隐患和事故要彻底核查,举报属实的要给予奖励。

  四是发挥工会等群众团体的作用,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督促各类所有制企业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发动各级工会组织职工群众参与和监督企业安全工作,依法维护自身安全健康权益。

  五是建设企业安全文化。把安全文化落实到企业两个文明建设和经营管理各个环节。推动企业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理念和方法,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安全文化建设工作的领导

  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党组领导下,总局宣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安全文化建设的指导政策,编制发展规划,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政府、社会和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模式,组织国内外安全文化交流,统筹全国性的大型安全文化建设公益活动等。各省局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对安全文化建设工作的领导。

  (二)建立健全相关政策法规和工作制度

  建立和完善安全文化建设的相关政策和法规,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制度、新闻工作管理制度、新闻发布会制度、新闻发言人制度、重要安全生产信息公告制度等,把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三)加大安全文化建设的资金投入和支持

  安全文化建设是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战略的有机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制定有利于安全文化建设的制度措施,为公益性的安全文化事业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鼓励社会各界支持赞助安全文化公益事业,拓宽安全文化建设资金渠道。可参照一些地方从工伤保险、社会保险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生产安全事故预防的做法,加大安全文化建设的投入。

  (四)加强安全文化队伍建设

  加强安全文化队伍建设是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安全文化建设的组织保证。充分发挥党组织、工会、共青团组织的作用,依靠现有力量搞好安全文化建设。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要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当作重要任务之一,既当监察员,又当宣传员。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宣传教育工作者,是安全生产文化建设的骨干,要不断学习,准确掌握党的宣传工作的指导思想、宣传政策和宣传纪律,熟悉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把握新闻宣传的口径,提高宣传工作质量。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要有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安全文化建设和新闻宣传工作,把内部的宣传教育机构建立起来,相对集中一批专业人才。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努力创造成才、出成果的宽松环境,以成就感促进队伍的发展壮大。紧密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践,不断加强宣传队伍自身的思想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

  (五)动员全社会力量搞好安全文化建设

  鼓励安全文化产业单位,紧贴全民关注的安全事项、安全生产的专业领域和安全理论创新的前沿领域,出精品,出名牌。

  倡导和鼓励专业文艺团体、企事业文艺团体宣传安全文化,倡导和鼓励社区群众性安全文艺活动,形成多层次、全社会参与的安全文艺宣传队伍。鼓励安全文艺创作,丰富繁荣安全文艺作品。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中介机构等,加强安全文化理论的研究创新,推进安全文化的科学化、系统化和规范化进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

新闻出版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 第50号


  《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29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 柳斌杰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新闻出版法治政府建设,新闻出版总署组织了第五批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决定废止161件规范性文件。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废止的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目录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103/713251/130032323959865537.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