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工会在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中的特殊作用刍议/张喜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7:24:08   浏览:86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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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工会在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中的特殊作用刍议

  张喜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元旦正式实施,关于工会的权利和义务该法竟有十三条之多。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在用人单位制定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中,工会有着特殊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如果说劳动合同法还有一些亮点之处的话,首当其冲的就是本条的规定。概括起来说,劳动合同法在制度设计上规定了"劳资共决权"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拥有制定用人单位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权利。应当说这项具有革命性的意义。既往,人们自觉或不自觉认为,没有规矩就不成方圆,规章制度理所当然地就是用人单位用以管理职工的特权。本法作此规定的要旨就是:制定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用人单位具有提议权,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讨论具有提出方案和意见的权利,最后,再由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工会协商确定。仅此而已是不行的,"公示"这个程序也是必须履行的,没有公示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的决定,都是无效的。
  具体说来,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制定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法定程序有四环节:第一,动议;第二,讨论;第三,协商;第四,公示。这四个环节是法定的程序,不得缺少任何一环,否则即无效。工会的特殊作用就在于协商确定阶段。制定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必须要经过与工会的协商或者说谈判,方可以确定下来。从实践的角度看,工会能否单方与用人单位来协商确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规章制度和决定相关的重大事项呢?从一般情况看,工会干部目前的素质和能力尚不能完全胜任与用人单位谈判劳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工作。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管理模式、工会干部配备的标准以及工会在用人单位的实际地位,所有这些都决定了工会与用人单位谈判,事实上是处于一种弱势的状态。如果工会仅仅凭其自身的力量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决定相关的重大事项,可能会产生两个棘手的问题:第一,工会是否有能力说服用人单位提案的劳动规章制度真正是依法"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而不是对职工权益和利益侵害?第二,工会如何能够确保其对职工的绝对代表性,或者,当个别职工受到劳动规章制度惩罚的时候不对工会产生"出卖"了其权益和利益的怨怼?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在制定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时,工会至少应当做到:第一,提早介入;第二,吸收职工参加协商谈判;第三,提高干部自身素质。
  所谓提早介入,就是指工会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这个阶段就要积极参与。
  按照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那么,工会就应当认真做好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至关重要的就是要帮助职工选举好职工代表,并对职工代表做好培训。选举好职工代表应当从这样几个方面入手:第一,要严格地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保障一线职工代表在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的比例,一般来说,不得少于65%,坚决抵制各级职能部门的领导干部侵占一线职工代表的行为;第二,确保职工中具有参与能力和参与热情的职工能够被选举为职工代表,抵制"钦定"职工代表候选人的作法;第三,职工代表产生的办法应当实行"异地"(即非本部门)投票的海选票决制;第四,对真正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应当公示,且进行相关管理和法律知识等培训,以保证其有参政议政的意识和能力。
  所谓吸收职工参与协商,就是指工会在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时,本方代表不仅要有工会干部,还应当有职工代表。
  这样提出问题,是从我国用人单位的工会实际上的地位和作用考虑的。就目前的实际情况而言,尽管工会委员或称工会干部是会员依照《中国工会章程》选举产生的,但是,毕竟不是职工自由提名和选举产生的。从用人单位工会主席的提名与产生即可窥见一斑。全国总工会颁发的《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工会依法配备专职工会主席。由同级党组织和负责人担任工会主席的,应当配备专职工会副主席";第二十四条规定: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工会主席按企业党政同级副职配备","专职副主席按不低于企业中层正职配备";"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由会员民主推荐,报上一级工会提名;也可以由上级工会推荐产生","工会主席享受企业行政副职待遇"。从这些正式的规定中不难感觉出工会干部的"配备"色彩,以及与企业管理人员媲美的情形。有鉴于用人单位工会工部产生特殊情况,建议在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制定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时,工会与用人单位协商最好能够吸收职工代表参加。有职工代表参加的益处在于:第一,制定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过程中,实际上起到了对职工权益和利益的代表性作用;第二,可以使用人单位一方能够清楚地了解职工的真实情况和要求;第三,可以增强工会方面协商谈判的实力;第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职工对可能产生的问题的怨怼。
  所谓提高工会干部的素质,主要是指尽最大的努力增强工会干部在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谈判能力。
  提高工会干部的素质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在提名工会干部或工会委员会候选人时,必须充分考虑其综合素质和基本素养等相关因素,再有不能出现论资排辈、安置其它岗位领导干部、考虑既有的级别待遇、消化干部指数等方面情况,确保工会干部队伍年富力强、最具有群众工作能力;第二,对工会干部进行工会业务知识的强化培训,包括工会理论、工会政策、工会工作实务等方面的内容;第三,提高工会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运用的能力,工会干部尤其要懂得工会法、劳动法、企业法等等;第四,为工会干部增加管理知识提供条件,尤其要使工会干部懂得一般经济、企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人际关系等方面的知识。除了这些与开展工作参与企业管理的专业或专业基础知识,工会干部还应当具有一定的哲学水平、逻辑思维素养、演讲能力、谈判技巧等等。在中国,工会干部的政治素质是必须具备的。所谓政治素质,不仅包括对党和国家负责的政治素质,还应当包括对职工和社会负责的政治素质。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会干部对党和国家负责与对职工和社会负责,实际上是并行不悖的。作为工会干部应当学会把两者有机地统一起来。这样的政治素质也是在贯彻劳动合同法与用人单位协商制定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中,必不可少的素质要求。
  工会不仅要在制定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中,发挥好法定的特殊作用;还应当注意到在宣传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中、在教育职工自觉地遵守依法确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中,发挥其特殊的作用;更要注意吸收职工的意见与时俱进修改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中,更好地发挥自己的特殊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为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出了重大的挑战,也为工会工作提出了重大的挑战,但是,对工会来说,也是一个重大的机遇。如果工会在贯彻劳动合同法与用人单位协商制定或者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问题上,真正发挥其法定的特殊作用,势必会使中国工会有一个质的飞跃,也将使中国企业管理走向法制化和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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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人 参 加 仲 裁 程 序 初 探

奚玮1 邓兴广2
(1、安徽师范大学法律系,安徽芜湖 241000;2、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杭州310007 )


摘要:我国的仲裁立法对仲裁程序中可否存在第三人未作明确规定,法学理论界对此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仲裁实践中也是各行其是,从而破坏了法制的统一。一概无条件地允许第三人参加仲裁程序或一律不加区分地禁止第三人参加仲裁程序的观点和做法都是有失偏颇的,应当有条件地允许第三人参加仲裁程序。
关键词:仲裁;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仲裁作为一种非诉讼的解决民商事争议的方式,是指当事人根据自愿达成的协议,将发生争议的事项,经由一定机构以第三者身份居中作出裁决,从而确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现代社会,以仲裁方式解决民商事争议正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运用且备受欢迎。仲裁既不同于协商、民间调解等非具法律效力的争议解决方式,也与诉讼有着本质上的差异。就其本质而言,仲裁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司法行为,也非行政行为,而是一种“准司法”行为。在仲裁这种解决方式中包含了契约性因素和司法性因素这样两个方面的因素:[1] 基于契约性因素,仲裁手段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有着诉讼无法比拟的灵活、快捷、经济等优点;而基于司法性因素,又使得仲裁裁决具有与诉讼判决相同的法律约束力。其中,仲裁所包含的契约性因素是其区别于诉讼的根本性特征之一,仲裁基于当事人完全独立的意思自治,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是仲裁程序发生的前提条件。对于仲裁,当事人享有充分的程序选择权和程序自主权。当事人对于是否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以及仲裁机构的选定,裁决过程中的有关程序事项诸如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审理的方式和开庭形式等均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意愿,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予以强迫。仲裁的契约性因素中最为重要的应是当事人通过达成书面协议的方式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解决。因为这既是仲裁机构取得仲裁权受理案件的前提,也是当事人放弃诉权、排除法院管辖的依据,并与各国所实行的或裁或审的制度相协调一致。没有体现当事人共同意愿的仲裁协议,任何一方仅凭自己的单方面意愿都不能将争议提交仲裁,仲裁机构也无权就该争议作出裁决。“当事人意思自治是整个仲裁制度的起点和基础。”[2]
仲裁程序中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是基于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而参加仲裁程序的当事人,他们都是基于签订的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书面仲裁协议而实现其以仲裁方式解决权益争执的意愿。司法实践中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是,对于那些对仲裁当事人的争议标的提出部分或全部的独立请求,并申请参加仲裁的第三人或者对仲裁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标的没有独立的实体权利,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申请参加或由一方当事人要求仲裁庭追加的第三人,仲裁庭可否允许其参加当事人之间正在进行的仲裁程序,也就是说,仲裁程序中可否存在第三人。对此我国的仲裁立法未加以明确规定 ,从而导致了仲裁实践中的做法不一。法学理论界对于仲裁程序中的第三人问题也有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为便于查明案件全部事实,彻底解决纠纷,并避免由于把两个相关联的仲裁请求分开审理而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决的情况发生,仲裁庭有权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追加第三人或接受第三人参加仲裁程序的请求。并将仲裁程序中第三人的概念定义为:对仲裁当事人的争议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到仲裁程序中的人。[3]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仲裁是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的,仲裁庭对案件的审理限于当事人同意的范围,仲裁庭有权决定当事人的请求是否成立,但无权追加所谓第三人或接受第三人参加仲裁程序的请求[4]。
分析比较上述两种关于仲裁程序第三人的观点,第一种观点不加区别和限制地允许第三人参加他人已经开始的仲裁程序,仲裁庭未经当事人或第三人同意就决定追加第三人,便剥夺了当事人的自主权,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且往往导致仲裁裁决执行方面的困难,原当事人或第三人可能以未订有仲裁协议为由申请人民法院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因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71条之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第二种观点是一律禁止第三人参加他人之间已经开始的仲裁程序,这又势必影响到纠纷处理的简捷、经济。因为第三人没有参加仲裁程序,仲裁裁决则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裁决生效后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第三人如果就同一争议事实提起诉讼,就须对已经生效的裁决重新审理,从而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并且第三人没有参加仲裁程序也不利于仲裁庭全面查明案件事实,不利于争议得到及时彻底地解决以达到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由此可见,一概无条件地允许第三人参加仲裁程序或一律不加区分地禁止第三人参加仲裁程序的观点和做法都是有失偏颇的。从第三人参加民事诉讼的目的来看,都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即无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都涉及到是否将依法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或承担一定的民事义务。仲裁程序中涉及到的第三人,其参加仲裁活动的目的也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如果一概禁止第三人参加仲裁程序,如前所述将不利于纠纷的简捷、经济解决,不便于查明案件事实,彻底解决纠纷,无益于保护仲裁当事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可能导致对两个相关联的案件因分开审理而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决的情况发生。再说,仲裁程序实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根本目的还在于保证迅速、公正地解决争议。既然如此,如果允许第三人参加仲裁程序,更易于达到这一目的,从根本上说,就可以认为允许第三人参加仲裁程序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一致的。另外,考察世界各国的仲裁立法,也并非没有规定仲裁程序第三人的立法例。1986年的荷兰民事诉讼法典第1045条对仲裁程序中的第三人就有这样的规定:“1、根据与仲裁程序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书面请求,仲裁庭可以允许第三人参加或介入程序,仲裁庭应毫不迟疑地将一份请求发送给当事人;2、声称第三人应予赔偿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将一份通知送达第三人,另一份通知应毫不迟疑地发送给仲裁庭和其他当事人;3、如果第三人根据他与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之间的书面协议参加仲裁,其参加介入或联合索赔权由仲裁庭听取当事人意见后许可;4、一经准许参加,介入或联合索赔,第三人即成为仲裁程序中的一方当事人。”然而由于第三人没有参与订立仲裁协议,没有明确表达将争执的法律关系交由仲裁机构裁决的意愿,虽然该第三人对他人之间争议的仲裁事项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都不应将其直接当然地纳入仲裁程序中,仲裁庭没有理由未经当事人和第三人明确同意而直接追加第三人参加仲裁程序,因为该种做法违背了自愿仲裁原则。没有订立仲裁协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无论其与已开始的仲裁事项有何种关系,在其没有明确表达仲裁意愿及没有取得原仲裁当事人的同意之前,都不能当然成为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即作为仲裁程序中的第三人)。如果仲裁庭在仲裁过程中发现该仲裁事项有涉及到第三人的情形,且确有必要追加第三人参加仲裁,可建议仲裁当事人(指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在自愿基础上共同达成一个仲裁协议,然后有仲裁庭根据该协议一并处理他们之间的争议。在第三人以书面形式申请参加已经开始的仲裁程序的情形下,如果本诉当事人(指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未有书面明确表示反对者,则该第三人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已经开始的仲裁程序。因为第三人以书面申请参加他人已经开始的仲裁程序,说明其自愿接受仲裁管辖,自愿放弃以其他方式解决纠纷的权利,体现了意思自治。且本诉当事人没有明确的书面异议,可视为他们和第三人之间已达成了一个默示的仲裁协议,共同意愿接受该仲裁庭管辖,共同意愿接受其仲裁裁决约束。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只有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书面要求追加其参加仲裁,在该第三人没有书面异议的情况下,则可将其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仲裁程序。其理由也在于对申请追加不明确表示反对并参加到仲裁程序中来的第三人可视为其与原仲裁当事人已达成了默示的协议。又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与其中一方当事人有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与另一方当事人比较而言关系不如这样密切,因此只要他同与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达成默示(或书面明示)协议即可参加到已开始的仲裁程序中。同样,如果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书面表示参加仲裁,只要与其有着法律上利害关系的那方当事人不明确表示反对,他即可作为第三人参加到已开始的仲裁程序而享有当事人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如果第三人与当事人之间不能达成仲裁协议,或者第三人申请参加仲裁程序而本诉当事人书面表示反对,或者本诉当事人要求追加第三人,而该第三人明确表示反对,可以将第三人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纠纷另案处理,也即或者由他们在本诉仲裁之外另行达成仲裁协议后申请仲裁,或者通过诉讼程序处理争议事项。对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的仲裁案件,仲裁庭必须合并审理,一并作出裁决。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的仲裁案件,仲裁庭应先解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然后再解决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与同他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但在一般请况下,仲裁庭无须裁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履行一定的义务,因为仲裁庭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所作出的裁决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具有预决效力,该第三人可以根据仲裁庭的裁决结果判断自己的责任大小并由此作出行为选择。
仲裁程序中的第三人问题是一个颇为复杂的问题,需要作更深入的探讨,也需要在立法上作出明确的规定,以使仲裁制度更趋完善。法院对于因涉及第三人参加仲裁程序的裁决也因分清情况,区别对待,不可一概予以撤销抑或承认,从而通过司法对仲裁的监督和支持,使仲裁更好地发挥其作为一种争议解决方式的功能。
参考文献:
[1]扬荣新.仲裁理论与实用[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8,2-3.
[2]江伟.当事人意思自治与现代仲裁法[J].法学杂志,1997,(1).
[3]谭兵.中国仲裁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128
[4]黄进.仲裁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04.



关于印发《全国博物馆评估办法(试行)》、《博物馆评估暂行标准》和《博物馆评估申请书》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


关于印发《全国博物馆评估办法(试行)》、《博物馆评估暂行标准》和《博物馆评估申请书》的通知

文物博发〔200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化局)、文管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充分发挥博物馆传播先进文化的重要作用,加强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博物馆行业管理,建立以展示教育、开发服务为核心的质量评价体系,促进博物馆事业全面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了《全国博物馆评估办法(试行)》、《博物馆评估暂行标准》和《博物馆评估申请书》。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全国博物馆评估办法(试行)

2.博物馆评估暂行标准
(附评分细则表)

3.一级博物馆评估申请书

4.二、三级博物馆评估复核申请书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二月五日
附件1
全国博物馆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博物馆行业管理,充分发挥博物馆的社会服务功能,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第35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登记、注册、接受年检的,具有文物和标本的收藏保管、科学研究、陈列展览功能,并对社会开放(正常运行、开放三年以上)的各类博物馆,均可申请参加博物馆评估。
第三条 博物馆评估工作由国家文物局组织开展,遵循自愿申报、行业评估、动态管理、分级指导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自评、申报、评定、公布的程序进行。
凡经评估认定的博物馆,国家文物局将在各项业务活动和国内外交流、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四条 国家文物局负责制定博物馆评估标准,并对评估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文物局组织设立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负责全国博物馆评估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设立本辖区博物馆评估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在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相应等级博物馆的评估工作。
第五条 博物馆经评估确定相应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一级博物馆、二级博物馆、三级博物馆。
第六条 申请评估的博物馆应依照《博物馆评估暂行标准》开展自评,填写《博物馆评估申请书》,并向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评估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对申请评估的博物馆进行考察和评估,对一级博物馆提出推荐意见,经本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报送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评议;对二级、三级博物馆提出评议意见,经本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复核。
第八条 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评估委员会推荐的一级博物馆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小组进行现场评估。
专家小组在核实材料、实地考察、咨询评议的基础上,提出现场评估报告。
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根据申请单位的《博物馆评估申请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评估委员会的推荐意见和现场评估报告,进行综合评议,并以打分方式产生一级博物馆的评定意见。
第九条 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将一级博物馆的评议意见和二、三级博物馆的复核结果,报国家文物局审定、公布。
第十条 博物馆的等级标牌、证书由国家文物局统一制作、颁发。
第十一条 被评定为相应等级的博物馆,须将等级标牌置于其主入口处的最明显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博物馆评估工作每三年开展一次。具体申报时间由国家文物局确定。
对申请评估和晋升等级的博物馆,按照本办法进行评估。
已定级的博物馆由与其等级相应的评估委员会复审。复审合格的,由评估委员会报审定机构,保留其原有等级;复审不合格的,由评估委员会报审定机构,撤销其等级。
第十三条 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及其现场评估小组须严格遵循相关评估工作程序、规则和纪律,接受有关管理部门、博物馆行业、社会各界和公证机构的监督。
第十四条 申请评估的博物馆,一经核实有弄虚作假、行贿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主管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评估资格。
参与博物馆评估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徇私舞弊。如有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由主管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博物馆评估暂行标准
目次
1、前言
2、范围
3、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文件
4、引用的标准和规范
5、术语
6、博物馆等级及标志
7、博物馆等级划分条件
8、评分细则

1、前言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博物馆行业管理和分类指导,充分发挥博物馆的收藏研究、宣传展示和社会服务功能,保护和继承优秀文化和自然遗产,繁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彰显博物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独特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旨在评估博物馆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发挥公共文化传播功能的能力和实绩,科学考评博物馆的藏品保护、科学研究,特别是展示水平和服务质量,引导博物馆加强自身建设,焕发生机和活力,提高社会贡献率,同时便于社会关注与监督。
本标准由国家文物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文物局博物馆司。
2、范围
2.1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正式登记、注册并接受年检,具有文物、标本收藏保管、科学研究、陈列展览功能的,对外开放的各类博物馆。
2.2 本标准明确规定了博物馆等级划分的条件及评定的基本要求。
3、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博物馆管理办法》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的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 文化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博物馆宣传展示和社会服务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共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等社会群体免费开放的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 财政部 文化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
《中国文物博物馆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准则》
《博物馆馆长专业资格条件(试行)》
《国际博物馆协会章程》
《国际博物馆协会博物馆职业道德准则》
4、引用的标准和规范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自然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版(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A27-2002《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
GB/T 16571-1996《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
JGJ66-9l《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GBJl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193-9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63-97《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1-9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50325-200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控制规范》
GB 3096-19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规范》
GH ZBl-1999 《地表水环境质量规范》
GB 10001.1-2000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GB/T17775-2003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GB/T24001-2004 《环境管理行为规范》
GB/T28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GB 9664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GB 16153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博物馆照明设计规范》
5、术语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博物馆:是指征集、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过文物行政部门审核、相关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藏品:是指具有收藏、研究、展示价值的文物、标本、模型等的总称。
藏品库房:是指藏品集中保存的特定建筑物。
藏品保护修复场所:是指博物馆运用传统修复工艺和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对藏品进行科学分析、检测和保护、修复的特定建筑物。
展厅:是指博物馆用作向公众展示藏品的特定建筑物。
出境展览:是指单独或合作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举办的展览。
6、博物馆等级及标志
6.1 博物馆划分为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博物馆等级一经评定,即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6.2 博物馆的等级证书、标牌由国家文物局统一制作和颁发。
7、博物馆等级划分条件
7.1 一级
7.1.1 综合管理与基础设施
7.1.1.1 法人治理结构
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有理事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监督机构,能按照工作章程积极开展活动,运行机制效率高。
7.1.1.2 博物馆章程与发展规划
有明确的博物馆章程,有符合本馆性质和功能定位的事业发展规划,经过专家论证,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有切实可行的年度工作计划。
7.1.1.3 建筑与环境
a) 建筑功能区块布局合理,自成系统。
b) 环境整洁、美观、舒适,绿化率高;室内空气质量好。
7.1.1.4 人力资源
a) 人才结构、梯次合理,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应占在编人员的75%以上;高、中级管理人员具备大学以上文化程度。
b) 有科学、规范的员工考核、培训等管理制度;专业人员培训经费落实到位,培训工作有效开展;上岗专业人员培训合格率达到100%。
7.1.1.5 财务管理
a) 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并能有效实施, 有充足的事业经费来源和保证。
b) 有多渠道、来源稳定的社会资助。
7.1.1.6 安全保障
a) 一、二、三级风险单位按要求落实完善的安全防范系统,一、二、三级风险部位按要求落实完善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b) 有与博物馆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严格、人员配置齐全的保卫工作机构;保卫工作规章制度健全,措施得当,有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保卫人员受过专业培训,素质高、业务精,工作程序规范、准确;档案齐全,交接班制度完善、记录齐全;定期组织安全演练。
c) 消防组织健全,责任明确,管理制度完善,有处置各类火灾的应急预案;消防设施完善,有与单位规模相适应的消防配套设施、设备及安全、有效的防雷装置,并有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更新、补充;消防设备操作规程科学、规范;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消防人员设备操作准确、熟练。
d) 公共安全制度完善,应急预案科学、规范、可操作性强;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通畅,标志醒目;应急照明、救生等设施、设备完好;节日期间有应急医护人员。
7.1.1.7 办公信息化
有完善的行政、业务工作数据库;有功能完善、运行可靠的局域网。
7.1.2 藏品管理与科学研究
7.1.2.1 藏品管理
a) 藏品资源与本馆的性质、任务相符,并形成基本完整的体系。
b) 藏品数量很大,或种类很多,或珍贵文物数量很多;具有很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或其中一类具有世界意义。
c) 有适应本馆藏品状况、功能完善的藏品数据库。
d) 有与本馆性质、任务相符的藏品征集政策和收藏范围;有规范的藏品征集组织与制度,对征集的藏品进行鉴定;有多种征集渠道,征集经费使用合理、效果好。
e)藏品管理制度完善;藏品入藏手续齐全、资料完整;藏品总登记账清晰,账物相符;分类账准确合理,编目科学详实;藏品档案记录规范,新入藏的藏品及时备案,并及时登记入藏品总账。
f) 库房面积满足收藏需要;库房管理制度非常完善;库房设施、设备齐全,藏品存放环境达标;藏品提用手续齐全,进、出库记录完整;藏品存放科学、合理、规范; 三级以上藏品均配备有符合要求的装具,一级文物和其它易损易坏的珍贵文物有专柜或专库存放,并由专人负责保管;根据藏品质地控制温湿度,照明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库房非常整洁,空气质量好。
g)有规模较大、设备较多的藏品保护修复场所,并能有效运转;有文物藏品修复资质和具备文物藏品修复资质的人员;藏品修复、保养程序科学、规范,效果好。
7.1.2.2 学术研究与科技
a) 有相对完善的学术机构,有较多数量的学术带头人;定期举办国际、国内学术活动;定期出版高质量的学术刊物;馆内人员经常发表专业论文、出版学术专著;系统收藏相关中外文学术期刊。
b) 有科技部门,有较大规模的实验室及相应科研仪器设备,能独立承担国际合作项目和国家级、省部级科研课题,科技队伍建设成绩突出;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或引进新技术,并运用到工作中,取得显著效果。
7.1.3. 陈列展览与社会服务
7.1.3.1 影响力
a) 具有独特的博物馆品牌形象并形成外在品牌标志;对博物馆品牌标志进行注册、运用;有系统的博物馆及陈列、展览宣传计划;新闻报道质量高。
b) 在国内外有极高的知名度和极好的声誉;公众影响力极强,吸引国内外观众,或国外观众占较高比例;经常举办出境展览或引进外展。
7.1.3.2 展示和教育
a) 展厅环境优美、空气质量好,照明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展柜内微环境适宜展品保护。
b) 采取多种合作模式,紧扣社会主题和公众需求,经常举办有影响力的临时展览;临时展览有周密的前期策划和具体、可行的营销计划,媒体宣传力度大,展览的社会、经济效益好。
c) 有社会教育机构和专门从事社会教育工作的人员,馆内设有专门的教育服务区;有周密的社会教育工作方案和针对不同观众群体的社会教育计划;经常与教育部门以及其他单位联系或建立共建单位,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活动,积极举办不同形式的讲座等活动,服务学校、工厂、社区和农村等不同观众群体。
d) 有高素质、稳定的讲解员队伍,其中部分可用外语讲解,定期进行义务讲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的、适合不同观众群体的讲解词,讲解科学、准确、生动、有文采;有针对特殊观众群体的讲解服务;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的现代化自助语音讲解设备。
7.1.3.3 社会服务
a) 有“博物馆之友”等群众组织,章程明确,人员结构合理,定期开展相应活动。有稳定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博物馆志愿者队伍,并结合本馆特点和社会服务需求(要求)对志愿者进行培训,培训合格的志愿者每年应为博物馆或观众服务4次以上。
b) 国有博物馆每年开放时间应在300天以上,非国有博物馆在240天以上;基本陈列定期免费开放,且在60天以上;日常免费、优惠开放制度和措施向社会公示;每年免费接待的青少年观众群体的人数应占观众总人数的一定比例。
c) 交通便捷;可进入性好,外部中、外文引导标识清楚、美观;博物馆出入口处道路通畅,有无障碍通道。
d) 售票地点设在室内;参观游览线路合理、顺畅;免费为观众提供博物馆介绍、展览介绍、文物藏品介绍等中、外文有关资料;主要陈列的标牌、展品等有中、外文说明;设有免费物品寄存处、特殊人群服务设施和设备、餐饮服务设施和纪念品、书籍销售服务设施等;展厅内有观众休息设施;卫生设施、设备布局合理,数量满足需要,并与环境相协调;各种设施、设备中、外文标识清楚。
e) 有专门网站,网页制作精美,内容丰富,形式生动、活泼,支持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网页更新及时;馆内建立有多种形式的互动式或参与式的文化、科普、教育服务设施,服务有特色、质量高。
f) 文化产品开发体现本馆特色,品种较多,制作精美,品位高、有内涵,产品销售情况好。
g) 有藏品代为保管、鉴定、养护、修复及咨询等便利公众的服务项目,向社会公示,并积极开展服务。
h) 利用互联网、观众留言本、观众调查表等方式,定期进行观众调查工作,征求观众意见或建议,及时反馈,并尽可能采纳或实施。
7.2 二级
7.2.1 综合管理与基础设施
7.2.1.1 法人治理结构
有理事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监督机构,按照工作章程开展活动。
7.2.1.2 博物馆章程与发展规划
有博物馆章程,有符合本馆性质和功能定位的发展思路或规划;有年度工作计划。
7.2.1.3 建筑与环境
a) 建筑功能区块布局合理。
b) 环境整洁,绿化率高;室内空气质量较好。
7.2.1.4 人力资源
a) 人才结构、梯次合理,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应占在编人员的60%以上;高、中级管理人员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b) 有切实可行的员工考核、培训等管理制度;有一定的专业人员培训经费,并按计划开展培训工作;上岗专业人员培训率达到90%。
7.2.1.5 财务管理
a) 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并能有效实施, 有基本满足需要的事业经费来源和保证。
b) 有稳定的社会资助。
7.2.1.6 安全保障
a) 一、二、三级风险单位按要求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系统,一、二、三级风险部位按要求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b) 有专门的保卫工作机构;保卫工作规章制度健全,措施得当,有处置一般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保卫人员受过专业培训,工作程序规范;档案齐全,有交接班制度和记录;有安全演练。
c) 消防责任明确,管理制度完善,有针对特定火灾的消防应急预案;消防设施、设备配备合理,有安全、有效的防雷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更新、补充;消防设备操作规程规范,保卫人员能够准确操作消防设备。
d) 公共安全制度健全,应急预案科学、规范;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通畅,标志醒目;应急照明设备完好。
7.2.1.7 办公信息化
有行政、业务工作数据库。
7.2.2 藏品管理与科学研究
7.2.2.1 藏品管理
a) 藏品资源与本馆的性质、任务相符,形成一定的体系。
b) 藏品数量较大,种类或珍贵文物数量较多,且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
c) 有藏品数据库。
d) 有与本馆性质、任务相符的藏品征集政策和收藏范围;对征集的藏品进行鉴定;有多种征集渠道,征集经费使用合理、效果良好。
e) 藏品管理制度完善;藏品入藏手续齐全;藏品总登记账清晰,账物相符;藏品档案记录规范,新入藏的藏品及时备案,并及时登记入藏品总账。
f) 库房管理制度完善;藏品提用手续齐全,进、出库记录完整;藏品存放合理; 二级以上藏品均配备有符合要求的装具, 存放于专柜或专库,并由专人负责保管;库房重点部位能控制温湿度,采光照明基本符合规范要求;库房无异味。
g) 有藏品修复场所,有基本的修复设备和材料,能简单保养或修复藏品。
7.2.2.2 学术研究与科技
a) 定期开展学术活动;编辑出版业务刊物、著作;馆内人员经常发表专业论文。
b) 有较强科研力量,具备承担省部级科研课题的能力,能借助或引进专业科技力量开展相关科学技术工作,并将有关成果运用到实际工作中。
7.2.3 陈列展览与社会服务
7.2.3.1 影响力
a) 具有博物馆品牌形象或品牌标志;有较为系统的博物馆及陈列、展览宣传计划;开展相关媒体报道等宣传活动,有一定的报道量。
b) 在本省内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好的声誉;公众影响力较强,国外观众占一定比例;经常引进展览并举办国内巡展。
7.2.3.2 展示和教育
a) 展厅环境整洁,照明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珍贵文物展品的保存环境良好。
b) 基本陈列主题明确,体现本馆特色;策划方案合理,经过专家论证;内容研究深入,展品组织得当,文字说明准确;展览设计准确表达陈列主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展品更新;社会评价较好。
c) 根据社区和公众需求,经常举办临时展览,展览社会效益较好。
d) 有社会教育机构和专门从事社会教育工作的人员;有较详细的社会教育工作方案;经常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活动,服务学校、工厂、社区和农村等不同观众群体。
e) 有素质较高的讲解员队伍;定期进行义务讲解;讲解准确、生动,有适合不同群体观众的讲解词;有针对特殊观众群体的讲解服务。
7.2.3.3 社会服务
a) 有博物馆志愿者,并按照社会服务要求对志愿者进行培训,培训合格的志愿者每年应为博物馆或观众服务2次以上。
b) 国有博物馆每年开放时间应在300天以上,非国有博物馆在240天以上;基本陈列特定时间免费开放,且在48天以上;日常免费、优惠开放制度和措施向社会公示。
c) 外部中、外文引导标识清楚,博物馆出入口处道路通畅。
d) 参观游览线路顺畅;为观众提供博物馆介绍、展览介绍、文物藏品介绍等有关资料;主要陈列标牌有中、外文说明;设有免费物品寄存处和纪念品、书籍销售服务设施等;卫生设施、设备布局合理、干净整洁;各种设施、设备中、外文标识清楚。
e) 有专门网站,网站内容有特色;馆内有互动式或参与式的文化、科普、教育服务设施。
f) 文化产品开发体现本馆特色,产品销售情况较好。
g) 利用观众留言本、观众调查表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观众意见调查,征求观众意见或建议,并及时反馈,并尽可能采纳或实施。
7.3 三级
7.3.1 综合管理与基础设施
7.3.1.1 法人治理结构
有理事会和监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监督机构,能按照工作章程开展活动。
7.3.1.2 博物馆章程与发展规划
有博物馆章程,有适合本馆性质和功能定位的发展思路;有阶段性工作计划。
7.3.1.3 建筑与环境
a) 建筑功能区块布局基本合理。
b) 环境整洁,室内空气质量较好。
7.3.1.4 人力资源
a) 有适于本单位发展要求的人才结构,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应占在编人员的50%以上;高、中级管理人员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b) 有切实可行的员工考核、培训等管理制度;能够对上岗专业人员开展相关培训工作培训率达到75%。
7.3.1.5 财务管理
a) 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并能有效实施, 有基本的事业经费来源和保证。
b) 有社会资助。
7.3.1.6 安全保障
a) 一、二、三级风险单位按要求落实一定的安全防范系统,一、二、三级风险部位按要求落实一定的防范措施。
b) 有专职保卫人员;保卫工作规章制度健全,措施得当,有处置一般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保卫工作程序规范,有交接班制度。
c) 消防责任明确;有针对一般火灾的消防应急预案;配备一定数量消防设施;保卫人员能够准确操作消防设备。
d) 公共安全制度健全,公共安全应急预案规范;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通畅 ,应急照明设备完好。
7.3.1.7 办公信息化
在编专业技术人员会熟练使用计算机,人均电脑占有率不低于50%。
7.3.2 藏品管理与科学研究
7.3.2.1 藏品管理
a) 藏品资源与本馆的性质、任务相符。
b) 藏品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
c) 有与本馆性质、任务相符的藏品征集政策和收藏范围;对征集的藏品进行初步鉴定。
d)藏品入藏手续齐全;藏品总登记账清晰,账物相符;藏品档案记录规范;新入藏的藏品及时备案。
e) 藏品提用手续齐全,进、出库记录完整,一级藏品均配备有符合要求的装具,并专柜存放;库房无异味。
f)有相应的藏品保养制度和措施。
7.3.2.2 学术研究与科技
a) 编辑出版业务刊物、著作,馆内人员发表有专业论文。
b)有一定科研能力,能借助或引进专业科技力量开展相关科学技术工作,并运用到实际工作中。
7.3.3. 陈列展览与社会服务
7.3.3.1 影响力
a) 有博物馆及陈列、展览宣传计划;开展相关媒体报道等宣传活动,有一定的报道量。
b) 在本地区内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公众影响力,不定期引进展览。
7.3.3.2 展示和教育
a) 展厅环境整洁,照明符合设计规范要求,重要展品的保存环境较好。
b) 基本陈列主题明确,体现本馆特色;基本陈列研究深入,展品组织得当,文字说明准确;展览设计有特色;社会评价较好。
c) 能够根据社区和公众需求,举办临时展览,展览社会效益好。
d) 有从事社会教育工作的人员;有社会教育工作方案;经常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活动,服务学校、工厂、社区和农村等不同观众群体。
e) 有具有较高素质的讲解员;展览讲解准确、生动;有适合不同群体观众的讲解词,有针对未成年观众群体的讲解服务。
7.3.3.3 社会服务
a) 有经过培训的博物馆志愿者,志愿者每年为观众服务应在2次以上。
b)国有博物馆每年开放时间应在300天以上,非国有博物馆在240天以上;特定时间免费开放博物馆;日常免费、优惠开放制度和措施向社会公示。
c) 外部引导标识清楚。
d) 参观游览线路顺畅;为观众提供博物馆介绍、展览介绍、文物藏品介绍等有关资料;卫生设施干净整洁。
e) 文化产品开发体现本馆特色。
8、评分细则
8.1 本细则共计1000分,共分为三个大项,各大项分值为:综合管理与基础设施200分;藏品管理与科学研究300分;影响力与社会服务500分。评估时,综合管理与基础设施项最低分值应在60分(含)以上;藏品管理与科学研究项最低分值应在60分(含)以上;陈列展览与社会服务项最低分值应在180分(含)以上。
8.2 一级博物馆需达到800分,二级博物馆需达到600分,三级博物馆需达到400分。
8.3 评分细则计分表(附后)。
评 分 细 则 表
说明:10 栏为打分点,所有 10 分值总和为 1000分。10 栏中加*号表示此打分点分值为其下子项的累计得分。
序 号 评 定 项 目 检 查 评 定 方 法 与 说 明 大项分值栏 分项分值栏 次分项分值栏 小项分值栏 次小项分值栏 自检计分栏 推荐单位计分栏 评定单位计分栏
1 综合管理与基础设施 200
1.1 法人治理结构 14
1.1.1 决策机构 7
1.1.1.1 有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2
1.1.1.2 有工作章程 2
1.1.1.3 人员结构合理 举办者或其代表、馆长、职工代表、社会人士;三分之一以上应具备5年以上博物馆或相关领域工作经验。 1
1.1.1.4 开展相应活动 1
1.1.1.5 有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年度工作报告 1
1.1.2 监督机构 7
1.1.2.1 有监事会或其他形式的监督机构 2
1.1.2.2 有工作章程 2
1.1.2.3 人员结构合理 设立者代表、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1
1.1.2.4 开展相应活动 1
1.1.2.5 有监事会或其他形式的监督机构年度工作报告 1
1.2 博物馆章程与发展规划 20
1.2.1 有博物馆章程 5
1.2.2 发展规划 8
1.2.2.1 有符合本馆性质和功能定位的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 3
1.2.2.2 规划经过专家论证 3
1.2.2.3 规划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
1.2.3 年度工作计划 思路清楚、目标明确、操作性强 3
1.2.4 博物馆有年检报告 4
1.3 建筑与环境 16
1.3.1 建筑功能区块布局 5
建筑功能区块布局合理,自成系统 5
建筑功能区块布局较合理,相对自成系统 3
建筑功能区块布局基本合理 1
1.3.2 环境卫生 11
1.3.2.1 室外卫生 无乱堆、乱放、乱建现象,施工场地维护完好;无污水、污物;酌情给分 3
1.3.2.2 室内卫生 整洁、美观、舒适;酌情给分 3
1.3.2.3 室内空气质量 清新,无异味;酌情给分 3
1.3.2.4 绿化 根据室外植被覆盖、室内绿化情况酌情给分 2
1.4 人力资源 30
1.4.1 人员资质与比例 5
有专业资质的人员达到在编人数的75%以上 5
有专业资质的人员达到在编人数的70%以上 3
有专业资质的人员不低于在编人数的60% 1
1.4.2 人才梯次结构 10
1.4.2.1 专业技术人员中高、中、初级职称人员比例适当 业务人员梯次、结构合理;酌情给分 4
1.4.2.2 高、中级管理人员 6
高、中级管理人员都具备大学以上文化程度 6
高、中级管理人员85%以上具备大学以上文化程度 4
高、中级管理人员都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2
1.4.3 人员培训 12
1.4.3.1 有切实可行的人员培训制度 3
1.4.3.2 有相应的培训经费 2
1.4.3.3 人员培训工作有计划、有秩序地开展 3
1.4.3.4 上岗人员培训合格率达到100%,有相应证书 4
1.4.4 有科学的员工考核、奖励制度并有效实施 3
1.5 财务管理 30
1.5.1 财务管理制度完善 5
1.5.2 财务管理制度有效实施 无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现象 5
1.5.3 经费来源与保证 以上年度年检报告所报数据为依据 10
人均事业经费在5万元(含)以上 10
人均事业经费在3(含)-5万元 8
人均事业经费在1(含)-3万元 6
人均事业经费在7千元—1万元 4
1.5.4 社会资助 10
1.5.4.1 渠道 5
多渠道 5
单一渠道 3
1.5.4.2 稳定性 5
有定期的社会资助 5
有不定期的社会资助 2
1.6 安全保障 80
1.6.1 风险与防护 参照《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27-2002)要求评分 40
1.6.1.1 有中心控制室 2
1.6.1.2 中心控制室能随时掌握报警现场位置 1
1.6.1.3 报警资料保存完整、能随时提用 1
1.6.1.4 有与公安部门联动的装置 1
1.6.1.5 有室外周界报警系统 3
1.6.1.6 室外设置电视监控装置 3
1.6.1.7 室外周界出入口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 3
1.6.1.8 室外有实体防护装置 2
1.6.1.9 有巡更系统 1
1.6.1.10 展厅出入口有出入口控制装置 3
1.6.1.11 藏品库房出入口、通道处有出入口控制装置 3
1.6.1.12 修复场所出入口、通道处有出入口控制装置 3
1.6.1.13 内部重要出入口有电视监控装置 3
1.6.1.14 内部重要部位有实体防护装置 2
1.6.1.15 展厅内有周界报警系统 2
1.6.1.16 展厅内有振动报警设备 1
1.6.1.17 库房内有周界报警系统 2
1.6.1.18 库房内有振动报警设备 1
1.6.1.19 重要展柜安装防弹玻璃或设置报警装置 3
1.6.2 安全保卫 参照《博物馆安全保卫工作规定》评分 15
1.6.2.1 有保卫工作机构 设置有与博物馆规模相适应的保卫工作机构 1
1.6.2.2 保卫人员配置 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保卫人员 1
1.6.2.3 规章制度完善 2
1.6.2.4 教育培训制度完善 2
1.6.2.5 操作规程规范 检查保卫人员实际操作情况 2
1.6.2.6 档案齐全 检查安全档案 1
1.6.2.7 巡查记录完整 检查巡查记录 1
1.6.2.8 交接班制度规范 检查交接班记录等 1
1.6.2.9 有安全防范应急预案 检查应急预案 1
1.6.2.10 安全保卫演练 3
每年举行2次(含)以上 3
每年举行1次 1
1.6.3 消防安全 参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评分 12
1.6.3.1 消防组织健全,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2
1.6.3.2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完善 2
1.6.3.3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规范 2
1.6.3.4 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2
1.6.3.5 防雷装置安全、有效 2
1.6.3.6 有消防安全应急预案 2
1.6.4 公共安全 13
1.6.4.1 有参观游览安全制度并公示 2
1.6.4.2 安全疏散标志醒目、美观 2
1.6.4.3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 2
1.6.4.4 应急照明设备完好 2
1.6.4.5 应急措施完备、责任到人 2
1.6.4.6 有公共安全应急预案 检查人员熟悉安全设施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以及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3
1.7 办公信息化 10
1.7.1 行政、业务工作数据库 5
有完善的数据库 5
有简单的数据库 2
1.7.2 局域网 5
有功能完善、运行可靠的局域网 5
有简单的局域网或在部分工作中使用局域网 2
2 藏品管理与科学研究 300
2.1 藏品管理 150
2.1.1 藏品现状 30
2.1.1.1 藏品体系 5
与本馆性质任务相符,形成完整体系 5
与本馆性质任务相符,基本形成完整体系 3
与本馆性质任务相符,形成一定体系 1
2.1.1.2 藏品数量与种类 10
藏品数量10万件/套以上,或珍贵文物2万件以上 10
藏品数量3万件/套以上,或珍贵文物6千件以上 7
藏品数量4千件/套以上,或珍贵文物400件以上 3
2.1.1.3 藏品的历史文化科学价值 15
具有极高历史、文化、科学价值,其中一类价值具有全国意义 15
具有很高历史、文化、科学价值,或其中一类具有省级意义 11
具有较高历史、文化、科学价值,或其中一类具有地区意义 7
2.1.2 藏品数据库 10
有完善的藏品数据库 10
有简单的藏品数据库 5
2.1.3 藏品征集 15
2.1.3.1 明确藏品征集政策和范围 与本馆性质、任务相符 2
2.1.3.2 明确入藏标准和程序 2
2.1.3.3 有藏品征集组织 1
2.1.3.4 有专门负责征集的人员 1
2.1.3.5 有文物鉴定资质 1
2.1.3.6 有藏品征集经费 1
2.1.3.7 藏品征集经费使用合理、效果好 2
2.1.3.8 藏品来源渠道 5
考古发掘品移交 3
海关、公安等部门罚没移交 1
其他渠道 1
2.1.4 藏品接收与入帐 15
2.1.4.1 入藏的藏品有完整、清晰的原始资料 2
2.1.4.2 入藏手续齐全 3
2.1.4.3 藏品登记 5
藏品总帐清晰、帐物相符 3
分类帐科学合理,编目详明,查用方便 2
2.1.4.4 藏品档案完备,记录规范 采用抽查方式,检查藏品档案记录情况,重点查是否及时补充新增内容 3
2.1.4.5 新入藏的藏品备案及时 2
2.1.5 藏品存放 藏品分类、分库(柜)保存 15
2.1.5.1 藏品分类保存 按质地分类 3
2.1.5.2 藏品分库保存 3
2.1.5.3 重要的珍贵藏品有专用柜 3
2.1.5.4 藏品放置 6
科学、合理、规范 6
合理、规范 4
基本合理 2
2.1.5.5 藏品装具 采取抽查方式,不累计得分 3
所有藏品均有符合要求的装具 3
70%藏品且三级以上藏品均有符合要求的装具 2
二级及以上藏品均有符合要求的装具 1
2.1.6 藏品提用 参考《藏品管理办法》评分 5
2.1.6.1 提用手续齐全 3
2.1.6.2 进出库记录完备 2
2.1.7 库房面积 5
满足藏品收藏需要 5
基本满足藏品收藏需要 2
2.1.8 库房管理 8
2.1.8.1 库房管理制度 检查库房管理制度和库房日记登记情况,酌情给分 3
2.1.8.2 库房管理人员 藏品库房应有专人管理 3
2.1.8.3 库房环境整洁 堆放违禁物品的不得分 2
2.1.9 库房设施 18
2.1.9.1 库房建筑和保管设备应安全、坚固、适用 2
2.1.9.2 温湿度控制设施 5
温湿度设施完善、设备齐全,按藏品质地控制温湿度 5
温湿度设施基本完善、设备基本齐全,能控制温湿度 3
有简单的温湿度控制设备 1
2.1.9.3 照明设施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参考《博物馆照明设计规范》评分 2
2.1.9.4 通风设施完善、设备运转正常 2
2.1.9.5 有防腐蚀措施 2
2.1.9.6 有防霉变措施 2
2.1.9.7 防虫 2
2.1.10 藏品保护与修复 30
2.1.10.1 藏品保护修复场所 7
有较大规模、设备齐全的藏品保护修复场所 7
有一定规模和设备的藏品保护修复场所 4
有藏品保护修复室并配备简单设备 . 2
2.1.10.2 单位的文物藏品修复资质 6
单位具备多种类文物藏品的修复资质 6
单位具备单一种类文物藏品的修复资质 3
2.1.10.3 人员的文物藏品修复资质 7
有数量较多的具备文物修复资质的人员 5人以上 7
有一定数量的具备文物修复资质的人员 3-4人 4
有数量较少的具备文物修复资质的人员 1-2人 2
2.1.10.4 有藏品检测报告 2
2.1.10.5 有藏品分析报告 2
2.1.10.6 有藏品修复方案并报批 2
2.1.10.7 有藏品修复报告 2
2.1.10.8 有藏品日常养护记录 2
2.2 学术研究与科技 150
2.2.1 学术组织 10
2.2.1.1 有学术委员会或其他形式的学术组织 含咨询委员会 2
2.2.1.2 有组织章程 2
2.2.1.3 人员结构 应体现出学科的专业性和多样性 *6
有外聘专家 2
有单位内部的正高级职称人员 2
有单位内部的副高级职称人员 2
2.2.2 学术交流活动 以上年度统计数据为依据 10
2.2.2.1 举办国际学术会议 每举办一个得2分,最多4分 4
2.2.2.2 举办国内学术会议 每举办一个得1分,最多2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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